第四十五章理性与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一书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成果,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一本
书。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
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内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被载入法国的
《人
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20世纪初翻译成中文后,对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也影响深
刻。
《论法的精神》出版后,立即轰动欧洲各国,两年内印刷了22次。人们激动地评论说:“啊
,妙极了,难以计数的想法,无与伦比的热情,鞭辟入里的论述,崭新的闪光的思想。”英
国哲学家大卫·休谟称赞它“大概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最佳政治理论体系”。爱尔维修则叹
之为“世界上最伟大、最杰出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问世启蒙运动代表作
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的一位先驱,杰出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法
学家。孟德斯鸠原名是查理·路易·特斯泰达,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
的一个贵族家庭。
1721年他用彼尔·马多的假名在荷兰发表了《波斯人信札》,此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728
年他开始到欧洲各国进行游历,曾经先后到了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瑞士、荷兰、英国
等国家,深入考察了各国的政治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社会情况。特别是他在1729年
到英国居住了两年时间,在那里他结交许多著名学者。孟德斯鸠在英国的所见所闻成为他以
后写
作《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的出发点和参照。1748年,他的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完成,这
部著作出版以后,受到了广大第三等级人民的欢迎,同时也遭到了封建统治阶级和宗教势力
的攻击。1755年孟德斯鸠在巴黎去世。
孟德斯鸠所生活的时代,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发展到了顶点开始转向没落
的时代,也是法国资本主义有明显发展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包括称为第一、第二等
级的贵族和高级僧侣这两大社会集团,他们占据了政府和教会的一切重要职务并掌握军队。
而包括资产阶级、农民、手工业者和手工工场工人,则称为第三等级,他们完全被排除在政
治舞台之外,无法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因此他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就是改变封建专制
制度,取消第一、第二等级的特权。从17世纪末时起,法国就掀起了反对封建主义、反对神
学统治,为资产阶级革命制造舆论的启蒙运动。《论法的精神》就是启蒙运动早、中期的一
部代表作。
分权学说政治典范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全书共有6卷、31章、605节,分上、下两册。其内容大体可分为
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说明一般法的规定、法律的原则与政治体制的关系,以及各
种政体的演变。第二部分,着重说明各有关法律原则同政治因素、地理、气候、民族风习、
贸易、土壤等的关系。第三部分,说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各种法律精神原则的起源和变
化等。
孟德斯鸠的全部思想是建立在关于“法”的根本观点之上的。书中一开始,他就写道:“法
,就最广的意义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之下,一切实体
都有它们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禽兽
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孟德斯鸠不是把神而是把法放在至尊无上、主宰一切的地位,
这就剥去了封建制度和封建国家的神学外衣,对实现把社会国家问题从神学统治下解放出来
的斗争,是很值得称赞的。
孟德斯鸠认真研究了各种政体,对民主政体给予了高度的赞扬,而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
批判。他首先研究了历史上存在的三种不同性质的政体,即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
。君主政体是一个人依照确定的法律执政的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专制政体是完全按照一己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不同的政体对教育、法律、道德等都有重大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
受的法律,但它在各种政体之下是不同的。在君主国里,教育的法律目的应该是荣誉;在共
国里,应该是品德;在专制国里,应该是恐怖。他主张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加强了政府的一切动
力;反过
来政体的原则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力量。在君主政体里,法律应当维护君主国的财产继承权、
贸易权、税务权等。在共和政体里,共和国首先要给人以平等,并且要以法律作保证,否则
不平等便会乘机而入,而共和国也就完了。在专制政体里,其原则是恐怖,对于“胆怯、愚
昧、沮丧”的人民来说,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孟德斯鸠提出了各种政体的民法、刑法、判
决的形式和判刑的原则。一般来说,君主国必须有法院,并且要有一定的诉讼程序,判决采
取公断的方式,它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共和政体也大致如此;而专制国家是无所谓
法律的。在政体原则同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政体里
由于财富的分配不均,所以奢侈是必要的,否则穷人就要饿死;在共和政体里,因为财富分
配的平均,故没有奢侈可言;在专制国家,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因
此,奢侈也是必要的。关于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分地位,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里,有爵位
的妇女是自由的,因为她们出入宫廷很少受到拘束;在共和国里,妇女在法律上虽有自由,
但是要受风俗的奴役;而在专制国家里,妇女应当绝对是奴隶。
在用法律来捍卫公民自由方面,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三权分立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有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个
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
法权力、司法权力和国家的行政权力。这三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
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民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
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
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
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
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
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
、司法和行政这三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
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
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
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
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
体。
孟德斯鸠对制定法律的方式也进行了论述。孟德斯鸠强调指出,制定法律的方式如何将直接
关系到国政、民事的命运,关系到国民的自由与安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向人们提供了同时代其他人所没有系统论及的重要的理论
和现实问题,它被誉为封建专制制度的哀歌,新兴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晨曲,在人类思想史
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及重要的历史地位。
书中论述的三权分立这一理论,对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以
后绝大多数资产阶级国家奉行的政治制度和制定宪法条规的根本准则。但客观意义上说,三
权分立学说最早是在洛克《政府论》中提出,孟德斯鸠只是发展完善了这一学说而已。
最初实行分权原则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宪法,如弗吉尼亚、佐治亚、马里兰、新罕布什尔等
地的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采用了分权原则。美、法两
国的宪法后来又成了许多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楷模。直到今天,多数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和政治机构都保持着这种三权分立的形式。书中那鲜明的革命倾向代表了尚处于幼弱阶段的
法国新兴阶级的“理性”要求,因而伏尔泰推崇它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它与孟德斯鸠
的另外两本名著《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一起,为即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
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
《论法的精神》具有时代与阶级的局限,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面貌、法律性质和政体形式,
是由他们所居住的地域的大小、当地的气候、土壤等地理条件决定的。
这种理论无疑夸大了地理环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但在当时条件下,却是一
种想以自然原因而不以上帝的意志来说明社会历史进程的企图,因而具有反宗教迷信、反封
建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