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当代教育变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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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教师队伍建设的新突破(2)

奖励。《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资,用于奖励教师。

法律保障。《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它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以上是仅从《教师法》中摘抄有关教师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贯彻落实,一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教师法》的条款,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使《教师法》的条款细化为可以操作的办法,结合各地情况予以执行。例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8月5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不得以其它实物抵补教师工资。符合退休条件且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和满30年的男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各级人民政府对租赁、出售给教师的公房,应当按当地规定的价格标准给予5%以上的优惠;兴建安居工程应当优先解决教师住房并给予适当优惠。在贫困山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凡非贫困县籍的到贫困山区工作的教师,除享受工资优惠外,还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就读,优先解决住房。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等。二是各地组织贯彻执行《教师法》的执法检查。对一些地方发生的侮辱、殴打教师的事件进行公开严肃处理,对教师申诉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对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责令限期改正等。近几年来,在农村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引起了教师的不满。国务院高度重视,于2001年召开专门会议,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收归县里管理,专户到人,由银行发放,并由中央财政对贫困县转移支付,以解决一些财政困难的贫困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

《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在新的历史时期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向法制道路,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教师被当做“臭老九”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教师职业正在成为受人尊重、被人羡慕的崇高职业。

适应社会进步,提高教师素质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近100年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遭遇,致使现在教育、科学事业仍然比较落后,人口素质总体上还是较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先进、发达的教育,不可能有高素质人口。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也不可能有先进的高水平的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关键在教师。社会主义现代化,呼唤教育的振兴,呼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教育的竞争。在20世纪的头十年,新技术老化周期大约是40年,30年代为25年,50年代为15年,70年代为8~9年,到了80年代为3~5年。现已进入了21世纪,科学技术的革命还在扩展和深化,现代生产也在不断地调整和革新。我们要迎头赶上当今世界的发展,必须适应时代要求,花大力气提高教师的素质,提高教育水平,从而提高整体国民的素质。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重要措施。

一、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是专司教书育人的工作,与其它行业知识分子不同点在于,不仅要有传授学科知识、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能力,而且要有热爱学生,甘为人梯,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的高尚职业品德。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教师的。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重视提高教师的素质,特别是对政治思想素质的要求从来没有放松过。中国教育能取得巨大成就,与几十年广大教师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规模的扩大,教师队伍建设严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显露出来。一是在对教师的师德要求上,偏重于政治方面多,而其中一些“左”

的东西多,不仅有些要求流于形式,教师做不到,而且在政治运动中伤害了一批教师,也毒害了一批教师。如“文化大革命”中,有的教师被当做“反动学术权威”批判,也有的教师成为“造反派”头头,成为推行“左”的错误的先锋,还有的成为人民的罪人。二是在教师的业务能力要求上,由于教育规模扩大,急需补充大批教师,因而对进入教师队伍的业务资格条件有所放松。突出表现在农村中小学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大量使用民办教师。20世纪50年代,为扩大农村教育规模,解决农村子弟入学问题,全国吸收了民办教师15万人,占到公办中小学教师的7%;1957~1966年,由于“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一方面教育大发展急需补充教师,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困难,无力补充公办教师,于是大量采用民办教师,以应对教育急需。到1965年底,全国民办教师达180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40%。

“文化大革命”中师范院校招生停止,教师补充没有毕业生来源,又加之人口增长失去控制,中小学生急剧增加。到1977年,全国民办教师急增至491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比例达到52%,超过了公办教师总数。民办教师不等同于今天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下的聘任教师,他们在中小学任教但没有教师的认定身份,他们主要是从政府向农民征收的教育附加中领取低于公办教师的报酬,他们实质的身份是农民。

广大民办教师为中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作出了功不可没的历史贡献,其中有相当一批人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业务能力,是农村中小学师资紧缺情况下一支宝贵的力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继续采用民办教师补充紧缺的师资已是绝不可取的了。那种不讲教师任职资格,小学毕业教小学,中学毕业教中学,大学毕业教大学的作法绝不可以再推行了。为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各级政府在肯定民办教师历史功绩的同时,着手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主要措施是将一大批称职的民办教师通过考试和考核,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辞退一批不称职的民办教师,安排好老弱病残的民办教师退养。此项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除个别省外,已全部按期于2000年处理完毕。1993年《教师法》的颁布和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确立了我国教师任职资格,建立了教师的准入制度,将教师队伍建设纳入了法制轨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申请教师资格的公民,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按照一定程序,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方可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等学校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是:幼儿园教师学历资格应当是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初等、中等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对应普通教育层次教师所应具备的学历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其资格。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认定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依法规定教师资格,建立教师准入制度,保证了新时期教师的质量,也进一步使教师获得了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国际政治风云变幻与科技、经济的竞争,教育教学的改革等,在教师中不断地开展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教师认清形势,明确方向,更好地担当起培养人才的神圣职责,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师中大力表彰先进人物和事迹,鼓励教师在教书育人、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解决教师的工资待遇、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师思想品德修养的教育活动,与要求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依法执教相结合,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特点。教师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牢固树立依法执教的观念,学习和履行好《教师法》规定义务,不仅可以使教师队伍有一个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而且可以有一个好的教育质量。

三、加强师资的培养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是我国教师的优良传统。在当今新知识层出不穷,知识更新周期不断缩短的情况下,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已作为法定的工作,纳入到《教师法》之中。《教师法》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专业培训。社会各界应当给教师的培训活动提供方便。1998年12月24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跨世纪园丁工程”计划,对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作出了实施规划。“跨世纪园丁工程”提出,三年内以不同方式对全国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中小学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在中小学专任教师和师范学校中,普及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培训。到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小学和初中教师学历分别提高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进教师的培养质量。

1999年、2000年,在全国选拔培养10万名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教育部组织重点培训),充分发挥这批骨干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公务员到中小学任教。高等学校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发挥教学科研力量较强高校在师资培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创造条件使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选派中青年教师到发达国家进修、合作科研或攻读学位。吸引和鼓励学有所成的留学生为国内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高等学校任教。所有这些培养培训工作及吸引人才的政策,都是为了提高我国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使其跟上时代前进步伐,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人才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