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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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高校固定资产的形成来源及其性质

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也几经变化,这使得不同阶段高校固定资产的形成来源有所不同,判断分析高校固定资产的性质必须以此为基础。

一、高校固定资产的形成来源

(一)高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改革历程

总体上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我国高校经费投入制度的变革愈加趋向于筹资来源的多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实行的是集中的统收统支管理模式,招生计划、教育经费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在这个较长的时期,高校固定资产的来源单一依靠国家拨款,“花钱靠拨款,缺口向上要,结余全上交”,各高校严格按照国家的招生计划培养学生,学校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通过基本建设拨款和事业费拨款供应。实践证明,这种经费投入机制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相冲突,造成了教育经费严重短缺。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后,伴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确立了新的教育投资机制,即以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为辅的体制,高校积极依法自主办学,形成了国家财政拨款与高校取得的学费、科研经费、捐赠收入、产业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等多种渠道并存的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但是高等教育投入总量的大幅增加,仍远远跟不上在校生人数的增长。根据统计资料,我国公立高校经费的30%到60%为自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1999年为2962.37元,2006年下降为2513.33元,2006年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截至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只达到3.48%,仍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4%,更低于4.5%的世界平均水平。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同时,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高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二)目前高校固定资产的主要形成渠道

立足高校管理体制变化来看目前固定资产形成来源,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渠道:

1.传统收入形成的资产。传统的收入泛指现行经费投入制度和财务制度下高校资产的基本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贴、专项资金收入、学生学费收入、学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等。但由于受政府的财力制约,这些收入的增幅常常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等也往往带有不确定性。有数据显示,地方政府拨款能够完全到位的高校仅占总数的7.14%,基本到位的占58.33%,而27.38%的高校政府拨款难以到位,还有7.14%的高校政府拨款不能到位。根据对教育部直属院校2003~2007年收入统计情况的分析,高校资产形成以政府财政和个人支付为主渠道,高校的总收入中政府拨款占50%左右,学杂费占30%左右,其他社会收入占2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直属院校的经费来源仍是以政府拨款和学杂费为主,大约占高校总收入的80%左右。

在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了我国即将采取的确保高校经费投入的积极措施,例如,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等。因此,可以预见,在国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目标指引下,高等学校来自于传统收入的来源将更加充足,实现高校经费增长具有政策上的强力支撑。

2.高校兼并、重组形成的资产。因高等学校整合也形成了高校资产的增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高校基本上是依照前苏联模式建立的,规模较小、专业性较强的各类专业学校归属于各部委直管,“统筹安排、条块分割”,20世纪50年代,为兼顾高校地域分布上的平衡,解决高校重复设置问题,政府进行了对全国高等学校进行跨省、跨区的改组、撤销和合并,这就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院系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共建、合作、合并、划转、协作为主要精神,以合并、划转为实质内容,将有关高等院校实行“聚合”,据统计,自1992年以来,高等院校实施合并275次,612所高校合并组建为250所,减少近60%,其中2000年发生105次合并,203所高校合并为79所,被称为“并校高峰年”,发生合并的院校遍及全国27个省和4个直辖市。21世纪初,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提出之后,在教育强省、教育兴市浪潮的推动下,一个个以高等院校为纽带,辐射周边地区,集教学功能、产业功能、生活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大学城(园区)迅速崛起。在不断的兼并重组中,“航母式”高校相继出现,高校资产飞速增长,教育资源的改善带来了教育质量的较大提高。

3.负债形成的资产。高校的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作为高等学校的会计要素之一,是高校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表现,也是解决1998年高校扩招后教学硬件建设资金缺口问题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诚然,通过负债筹资,高校在较短时间内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研能力、教学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我国高校的竞争力水平得以迅速提升,同时,也拉动了社会经济,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有统计数据表明,最初的三年扩招至少拉动了800亿元以上的社会资金投入高校基础设施,有力地促进了以扩大内需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然而,高校负债就像一把“双刃剑”,在解决高校发展资金短缺的同时,却为高校带来了愈加严峻的财务风险,据统计,全国72所部属高校的负债额达360亿元,平均每所高校欠债5亿元,《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披露,到2006年年底,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在4500亿元到5000亿元,有个别高校的资产负债率已达到60%~70%,少数高校贷款额度已达到警戒线,高校举债所导致的财务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了强烈关注,“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被列为教育主管部门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当前情况看,高等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负债筹资仍然是高校解决资金缺口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高校固定资产的性质探究

(一)高等学校的性质

对于高等学校,我国一直是将其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单位,而对其法律性质的权威界定则不够明确,只能凭借散见于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可见高等学校的事业单位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显然,高等学校具有以下性质:

1.高等学校是社会服务性的非营利组织。即高校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属于非生产领域,主要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高校有权取得政府拨款和政策支持,有义务根据社会需求改进办学模式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和培养合格人才。

2.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即公办高校是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支配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高校拥有一般事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依法拥有办学自主权,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性质

首先,从高校资产的性质说起。在我国,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一直相当密切,虽然经过相关改革之后,目前不能简单地认为高等学校是政府的附属部门,但事实上政府对高等学校仍然实施着直接的控制。公立高等学校的校长(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领导成员都由政府任命或派遣,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招生规模的控制、专业设置以及机构设置、学生培养的规格等都是由政府直接控制。按照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学位制度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高等学校经政府(国家)的授权可以颁发一定层级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从总体上看,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虽然基于高等学校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为使其教学、研究工作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政府赋予了它一定的自主权,且限制较少,但高等学校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并非单纯的法人行为。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作为高校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将逐步弱化,但对高校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和投资者,有权对高校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高等学校的运营成果属于公共产品,国家必须保证其基本规格符合规范和社会需求。因此,在高等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中,政府对其进行投资支持是必然的,这也是我国高校资产的重要来源。这使得高校资产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高等学校中凡是国家的财政资金投资拨款及其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由国家作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产,都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其次,确定高校固定资产的性质。基于上述对高校资产性质的理解,具体地,高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中属于国家投资拨款购建、国家担保的贷款购建,利用国有资产创造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从目前公办高等学校资产90%以上属国有性质的情况看,其固定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性质,也即高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高等学校拥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经营、对资产的处置必须依法定程序经过主管部门核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