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基本构成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财务报表亦称对外会计报表,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对外报表即指财务报表,是对内报表的对称,是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的,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使用者披露的会计报表。
根据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二、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7.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8.《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