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上市公司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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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和后,依法将其经营和财务信息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价值判断的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始于1845年英国的《公司法》,旨在通过完全公开公司信息,防止公司经营不当或财务制度混乱,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英国公司法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证券立法所采纳。战后的日本为重建其经济而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时,也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其《证券交易法》的核心内容。如今,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地区)上市公司和证券立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渐规范。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级别来看,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主要有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状况需要的信息和对股价运行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段来看,主要有上市前信息披露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到目前为止,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等规章,形成了一套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5)配股信息披露。

除上述信息外,中国证监会还对企业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以及一些法律文书的内容与格式作了约束。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们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包括(1)主要资料,(2)释义,(3)绪言,(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5)风险因素与对策,(6)募集资金的运用,(7)股利分配政策,(8)验资证明,(9)承销,(10)发行人情况,(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13)经营业绩,(14)股本,(15)债项,(16)主要固定资产,(17)资产评估,(18)财务会计资料,(19)盈利预测,(20)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21)公司发展规划;等等;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二)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效力情况不同而分成简要上市公告书和上市公告书。

1.简要上市公告书。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的首日不超过90日,或者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仅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根据《细则》的规定,简要上市公告书必须记载的事项至少应包括:

(1)发行人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3)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发行人披露的目前仍然有效的招股说明书所刊登的报刊、刊登时间与刊登版面;

(5)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于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中,如果自招股说明书披露以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作出详细说明;

(6)发行人董事会的上市承诺与责任声明;

(7)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2.上市公告书。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90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应当编制完整内容的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主要有: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3)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经会计师审计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1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6)公司的名称、住所;

(7)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8)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净资产值;

(9)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10)重要合同、重大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

(11)发行人董事会的上市承诺与责任声明;

(12)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简要上市公告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写格式并无差别,其基本部分均包括封面、正文、附录与备查文件:

(1)封面。其内容应当包括重要提示(说明)、上市日期、上市地、总股本、上市推荐人、股权登记机构等。

(2)正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正文部分通常包括:绪言;公司概况;公司组织状况;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近3年经营业绩;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分析;重要事项指示;投资环境,风险对策和发展计划;盈利预测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要求与前述略有不同,其正文部分包括:释义;绪言;公司概况;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承诺;特别事项说明;咨询机构等。

(3)附录。此部分通常包括财务报表摘要和简要的财务分析。

(4)备查文件。通常包括上市通知书,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的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协议,招股说明书和上市推荐书等。备查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营业处,以供查询。

(三)定期报告

按照《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中期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企业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中期报告正文。

①财务报告;②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③重大事件揭示;④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⑤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

2.年度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①公司简介;②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③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④董事会报告;⑤财务报告;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⑦关联企业;⑧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3)备查文件。

(四)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公司收购公告和其他临时公告。

1.重大事件公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公司订立有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了重大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14)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5)发生大额银行退票;

(16)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已发行债券的数额的变更或增减;

(18)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或者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依规定转为股份;

(1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其资产的30%;

(20)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1)股东大会或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消;

(22)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23)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事件。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任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视为重大事件。

按照《细则》的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10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2.公司收购公告。

按照有关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该公告书除具有事实披露意义外,还具有收购要约的法律意义。收购公告书的披露同样应当采取复杂披露方式,即收购人应当将不超过5000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1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应当将收购公告书正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10份供备案,并将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收购公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应说明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3)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4)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10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5)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及说明;

(6)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在外发行普通股的50%;

(7)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8)收购人前3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9)收购人在过去12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10)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11)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12)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13)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14)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15)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16)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17)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1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18)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3.其他临时公告。

除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外,上市公司还对其他某些事实情况也有信息披露和公告的责任。

(五)配股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信息披露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对实行配股的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配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1)董事会有关本次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7个工作日内公布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配股方案的具体事项,并载明“该项决定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30天公布,并至少应当连续刊登2次。

(2)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在有关的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该公告中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3)上市公司接到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复审意见书后,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间内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刊登后,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1次提示性公告。公布的配股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报送证监会复审时的该说明书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证监会的书面认可。

(4)配股说明书公布后,上市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送证监会。

(5)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报告,并应当予以公布。

2.关于配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是公司配股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及公布的详尽说明配股事项的法律文件,公司配股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配股说明书,并同时公布配股说明书附录和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配股说明书的编制须遵循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公司配股时如对规定的内容作出修改,需予以说明。配股说明书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4个部分。

3.关于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

在公司股份变动报告标题下必须特别载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股份变动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变动的原因。

(2)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3)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略)的格式披露,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略)、(略)和(略)的格式披露。

(4)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5)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略)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略)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6)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7)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