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银行结算要遵循哪些原则与纪律
1.银行结算原则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涉及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因此,为了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其中的任何单位应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2.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规定的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账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比如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5%但不低于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②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③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6.2 银行结算的起点、收费和凭证是什么
1.银行结算的起点
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笔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达不到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不能办理转账结算,需用现金进行结算。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元。但不同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如银行汇票的结算起点是5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起点分别为50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
2.银行结算的收费
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按规定向银行支付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此外,如有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单位还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
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兑计收两种方式。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手续费和邮电费。
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结算罚款。
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银行结算的凭证
(1)银行结算凭证的内容。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尽管如此,其基本内容也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①凭证名称。
②凭证签发日期。
③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④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⑤结算金额。
⑥结算内容。
⑦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⑧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2)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
①认真、完整地填写凭证内容。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账号、大小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简或遗漏,填写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②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银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因此,出纳员在填写金额大小写时,应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一样,做到认真规范。
6.3 何为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做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做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依赖于其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做出,不能将其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6.4 票据行为有哪几种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1)记载。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2)签章。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3)交付。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6.5 与票据代理、抗辩的有关事宜有哪些
1.票据代理的有关事宜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如下几点:
①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②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单位),否则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③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则他就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④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对于票据代理,《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抗辩的有关事宜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
②票据到期日未到。
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
⑤票款已依法提存。
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
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
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2)对人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
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
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
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加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做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6.6 出纳常用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在进入本步骤的学习之前,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企业各种日常结算的大致区别和各自的特点。这么做的目的是由于本步骤的内容繁杂而重要,容易使人感到枯燥乏味,如果事先对本步骤介绍的内容有所了解和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将会有所侧重,更容易把握好本步骤的全局。总体说来,企业的日常结算方式有如下几种。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而信用卡业务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广泛运用。
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6.7 如何用支票方式结算
1.支票及其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际上是存款人开出的付款通知。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现金支票既可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又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结算,而不能用于提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亦可用来转账。根据《票据法》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内使用,可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凡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经开户银行同意,均可使用支票结算。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但《票据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规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支票除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之外,还有一种支票,即定额支票。定额支票不仅具有特殊用途,同时还可以作为“现金”使用,除农产品收购单位使用外,其他单位不使用。因此,我们习惯上所说的支票是指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不包括定额支票。
2.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3)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起点以下的款项结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缴纳公用事业费,缴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房公积金等,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3.支票结算的程序
(1)现金支票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2)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对应账户。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应账户。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
4.支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出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了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款项限额的办法是在支票正面用文字注明所限金额,并在小写金额栏内有“¥”处填写数位。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
(4)收款人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支票签发人及其开户银行的属地是否在本结算区;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支票是否按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内容更改后是否加盖印鉴证明;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等。
(5)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核对身份,查验有关证件。为了防止发生诈骗、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持票人的身份证,摘要身份证号码并问明联系电话等。按常规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
6.8 如何用银行本票方式结算
1.银行本票及其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按其金额不同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银行本票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签发银行结算本票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签发银行留存,结算本票时作传票附件。
不定额银行本票只有一联,由签发银行盖章后交申请人以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
2.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5)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50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四种。
(6)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
3.本票结算的程序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包括签发本票和款项结算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还应填明“现金”字样,然后送本单位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先将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办理领取银行本票手续)。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为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为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
(2)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取回本票后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需支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4)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来的银行本票,经审查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5)收款开户行收妥入账,并通知收款人。
(6)银行间办理划拨。
4.本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受理银行本票应审查事项。
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①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的确为本收款人。
②背书是否连续。
③银行本票付款期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
④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有效。
⑤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⑥持票人身份查验,摘录身份证号码。
(2)银行本票的退款规定。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因其他原因未使用而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还应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待银行办妥退款手续后,凭银行退回的进账单进行账务处理。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应在未用的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交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没有问题方予退款。
6.9 如何用银行汇票方式结算
1.银行汇票及其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个人之间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而且也都可以受理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票随人到,用款及时。银行汇票可由付款人携带至异地办理付款,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的急需用款。
(2)付款有保证。由于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所以在使用银行汇票进行结算时,一般不会出现“空头”和无款支付的情况。
(3)使用灵活。持票人既可一笔转账,也可分次付款,还可根据需要通过银行办理转汇,持票人也可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4)兑现性强。异地付款需支付现金时,只要在汇款时向银行说明用途或以现金交汇,由汇出银行在签发银行汇票“汇款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就可以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这样,既可以避免长途携带现金的不便,又可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5)购物方便。持票人可以持票购物,收款人可见票发货,按货收款,余款退回,做到钱货两清。从而避免了不合理的预付款,做到了款项一次结清。
2.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在填写的“银行汇票委托书”上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等项内容。能确定收款人的,需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的人员姓名。
(2)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支付现金和允许转汇,如需支取现金,可在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后签发带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如明确不得转汇,可在“银行汇票委托书”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银行将根据要求在签发的银行汇票用途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这样汇票就不能再办理转汇。
(3)银行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5)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直接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7)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要注意审查如下内容: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印章是否清晰,是否有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银行汇票与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是否相符;汇款人与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背书相符。
(8)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后,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9)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10)支取现金的规定。收款人如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在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时,须在“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11)分次支取的规定。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如需分次支取,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12)转汇的规定。银行汇票可以转汇,可委托兑付银行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13)退汇的规定。汇款人因在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14)挂失的规定。持票人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内,确未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汇手续。
3.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
银行汇票结算经过承汇、结算、兑付和结清余额四个步骤,具体结算程序如下:
(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票。
(2)银行签发汇票。
(3)汇款人使用汇票结算。
(4)持汇票进账或取款。
(5)通知汇票已解付。
(6)结算划拨。
(7)结算汇票退还余额。
4.银行汇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因不慎或其他原因发生丢失,应分别情况进行下列处理:
(1)收款单位(或持票人)丢失的银行汇票是已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但没有指定汇入行的转账汇票。由于这种汇票没有指定汇入银行,而且可以直接到收款单位去提货,因此,银行不予挂失,但可向收款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其协助防范。如果丢失的是填写有持票人姓名的转账汇票,由于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没有确定收款和兑付银行,所以很难找到对方单位请求协助,可以要求银行予以协助。
(2)收款单位丢失的是可以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则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单位向银行申请挂失时,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送交汇票指定的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挂失申请单位向银行交付手续费,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迅速与汇款单位联系,说明汇票丢失情况,请其另行汇款,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3)汇款单位采购员自行丢失现金汇票向银行申请挂失的,也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向兑付银行办理挂失。取得银行受理挂失的回单后,立即将汇票挂失回单返回本单位交给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待付款期满1个月后,确未冒领的由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6.10 如何用商业汇票方式结算
1.商业汇票及其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颁布的《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后者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
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上述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和购货单位。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发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承兑人,发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发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发票人是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受款人是与发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关于最长承兑期限,《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为9个月,而《商业汇票办法》则修订为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先发货后收款或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其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2.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有汇票正面记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2)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的不超过6个月;如需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3)无款支付的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而不能支付票款时,如果属于异地办理委托收款的,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结算无款支付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果属于同城用进账单划款的,比照空头支票退票处理。同时,银行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赔偿金给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外,将根据承兑协议对付款人执行扣款。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转入付款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每日按0.5%计收罚息。
(4)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法人。
(5)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6)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方法。
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7)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方法。
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5天内,将汇票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10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银行不予受理。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要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8)收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
②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账户及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③汇票上的签章(签发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法人印章,承兑人盖章处盖付款人预留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④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承兑期限(最长为6个月,但应注意:有效期是从承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
⑤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人是否为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是否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3.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①签发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可由收款人签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汇票签发后,第三联由签发人留存备查,第一联由付款人(即承兑人)留存,第二联汇票由付款人(即承兑人)在承兑栏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并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以示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②承兑并盖预留银行印鉴。
③委托收款。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收款一般采取的是委托收款方式。
④收款人开户行将凭证和汇票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⑤到期兑付。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积极筹措款项,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⑥银行划拨款项。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传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⑦收妥入账。
(2)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①出票(指由收款人签发)。
②申请承兑并签订承兑协议。
③同意承兑。
④送交银行承兑汇票。
⑤到期交付票款。
⑥到期日前委托银行收款。
⑦承兑行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开户行。
⑧收款人收妥票款入账。
4.商业汇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资金时,可持到期的承兑汇票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代申请书,由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第二联收入凭证,由银行作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由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款通知,由银行给贴现申请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到期后由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传票。
(2)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贴现利率按现有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上浮3%执行。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率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到期值-贴现利息
(3)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
6.11 如何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
1.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和委电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均可采用委邮或委电结算方式。
(2)付款时间的规定。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即刻划款。
(3)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3.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根据划款快慢的需要选择委电或委邮结算方式。凭证的付款人全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等内容要填写清楚,连同有关收款凭证向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2)付款人收到银行传来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查明是否为本单位应付款项,款项的金额是否有误,并在付款期内决定是否予以承付。对应拒付的款项,要在付款期内及时填制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付款通知一起交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3)收付款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由收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机关裁决,银行不负责监督扣款和监督拒绝付款。
(4)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①两方交易,直接结算程序。
付出商品或劳务供应。
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接收委托回单。
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银行。
通知付款。
划拨款项。
通知款已收到。
②三方交易,直接结算程序。
所谓三方交易,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运商品,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做法。
销货单位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
销货单位填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收款(其中一份以批发单位名义向付款人收款,一份以本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
销货单位开户行向购货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销货单位开户行向批发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批发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批发单位付款。
银行间划拨款项。
收款通知。
③代办发货结算程序。
所谓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
代办发货单位发货。
代办发货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代办委托收款凭证。
受理委托回单。
代办发货单位分别向销货单位开户行和购货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代办发货单位移交委托收款回单。
购货单位开户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购货单位同意付款。
银行间划拨。
款项入账通知。
④代理收货结算程序。
所谓代理收货,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时,购货单位应率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
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
销货单位向开户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
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购货单位开户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购货单位同意付款。
银行间划拨。
款项入账通知。
4.委托收款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收款方式使用灵活,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特殊形式的委托收款方式,主要有三方交易的委托收款方式,代办发货、代理收货的委托收款方式以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等。
(1)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以及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交易。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代理中间商的交易活动。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位,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2)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代办发货单位根据销货单位的通知向购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代办发货单位的印章,送交代办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再将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在这种方式下,代办发货单位只办理代办发货和代办委托收款手续,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拒付或无款支付等都由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时,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要求是:
①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②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
③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6.12 如何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1.托收承付及其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由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6)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
⑦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
3.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4.托收承付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6.13 如何用信用卡方式结算
1.信用卡及其适用范围
(1)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信用卡在国外运用较为广泛,而我国信用卡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用途也各种各样,不胜枚举。我国国内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是借记卡,即先存款后消费,特殊情况下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信用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万事达”、“VISA”,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种类。
信用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如按发行信用卡的机构不同,可分为商业机构发行的零售信用卡、服务业发行的旅游娱乐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用途划分,又可分为赊销卡、记账卡、ATM卡和支票卡等。这里所要介绍的是指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发行的信用卡,其使用对象为单位;个人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包括居住城镇的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济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确定收入的居民发行的信用卡,其使用对象为个人。
此外,《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信誉等级不同将信用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信用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善意透支时透支的金额大于普通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
2.信用卡结算的基本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00.0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同时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信用卡结算的程序
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持卡人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如果信用卡属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特约单位应审查信用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4.信用卡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信用卡的透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6.14 如何用汇兑方式结算
1.汇兑及其适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2)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人在填制信汇和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后,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回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3.汇兑结算的程序
(1)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
(2)银行受理退汇回单。
(3)银行间划拨。
(4)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4.汇兑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2)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3)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或电划代收报单时,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