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连锁经营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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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连锁经营的分类

学完本节后,您应掌握以下几点:

美国连锁经营分类

第一代连锁经营定义及其特征

第二代连锁经营定义及其特征

第三代连锁经营定义及其特征

日本连锁经营分类

直营连锁定义及其特征

自愿连锁定义及其特征

加盟连锁定义及其特征

委托加盟定义及其特征

中国连锁经营分类

直接特许定义及其特征

分特许定义及其特征

本节内容可以应用在以下地方:

连锁总部的定位

连锁总部的发展

加盟者对连锁总部的评估

在连锁经营发源地的美国,连锁经营的分类,是按照连锁经营的历史、连锁体系的内涵、特点区分为三代:(1)第一代的连锁:商品、商标型的连锁经营(Product and trade name franchise);(2)第二代的连锁:成功商业模式的连锁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e);(3)第三代的连锁:成功伙伴模式的连锁经营(Partner crafts franchise),如图4所示。

连锁经营传入日本之后,日本连锁经营业者进行了改善,将连锁店分成四类,并将英文缩写为RC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VC自愿连锁(VoluntaryChain)、FC加盟连锁(Franchise Chain)、MF委托加盟(Mandated Franchise)。

中国对于连锁经营的分类,依照内贸部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中,将连锁经营分为两类: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此种分类方式在美国称为单店特许和区域特许。美国早期的连锁经营业者,为了快速发展连锁店,时常授权区域特许者再去发展单店特许。这种情形很容易造成区域特许者变成诸侯割据,垄断区域资源,甚至与总部对抗的局面。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美国较为成功的连锁企业,都不再授权区域特许。我国领土较美国广大,很多连锁总部,仿效美国早期的发展方式,其优劣势值得有关业者参考与借鉴。

在我国内贸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第四条中,将连锁店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三种形式。

▲第一代的连锁

美国的第一代连锁经营称为“商品、商标型连锁经营”,通常是由制造商发起,制造商为其产品寻找市场,与加盟者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授权加盟者运用其品牌对其商品进行销售的权力。

19世纪初期,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在销售其缝纫机时,遇到了若干困难。因为当时的缝纫机,惟一的功能是缝制衣物,而胜家公司的缝纫机还能在衣物上绣出花样繁多的图样。这种独特的功能,吸引很多妇女的目光。但她们不敢购买,因为使用起来较为麻烦,又没有专业人士教导她们使用。胜家公司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开始招募加盟商,培训他们专业技能、产品知识,并授权他们使用胜家公司的商标。这是学界公认的第一代连锁经营鼻祖。

美国发生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民生消费品大量制作、大量销售,产销逐渐分离。制造商的规模较大,品牌知名度较高,顾客的忠诚度也较高。但是零售商规模很小且没有品牌知名度,顾客对它就无法产生信任感。所以经销商或零售商,往往借助制造商的品牌,以“厂家直营”的名誉,来增强它的销售力度。制造商也愿意甄选优秀的经销商,授予它品牌使用权。这是连锁经营的滥觞。成为第一代的连锁经营。

这种连锁经营模式由机械制造业发展到汽车行业,再发展到加油站,逐渐扩及饮料行业、食品行业。由于连锁总部的利润主要来自商品的销售,所以除了产品的价差之外,几乎不向加盟者收取其他的费用。而加盟者的设备或商品的原材料,不是来自总部,而是来自总部指定的供应商。

▲第二代的连锁

第二代连锁经营称为“成功商业模式连锁经营”,目前人们所说的连锁经营通常就是第二代连锁经营。这种类型不仅要求连锁加盟店经营总部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连锁加盟店的商店标志、店名、商标、经营标准、营运体系、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等,都要按照总店的全套方式进行,即加盟者购买的不是商品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

第二代连锁经营的发起者,通常不是制造商而是经销商或零售商。例如美国星巴克咖啡连锁店的发起股东就是咖啡的零售商,北京亚飞汽车连锁店的发起者就是汽车的经销商。他们没有自己制造的商品,也没有自有品牌,但是他们对市场竞争、顾客需求变化特别敏感。他们自己所设立的直营店,都经过各地市场严峻的考验。这些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是他们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随着直营店的增设、扩大而累积沉淀。将这些成功的经验,授权给加盟者使用,形成了第二代的连锁经营。

加入第二代连锁经营的加盟者,最好是外行人士。例如,参加餐饮连锁行业的加盟者,他最好没开过餐厅,也不是一个厨师,也没学过餐饮管理。因为他如果具备这些行业的经验,往往成了极大的包袱,与总部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经营模式发生冲突与矛盾。缺乏经验的第二代连锁经营总部,喜欢甄选有行业经验的加盟者,因为他可以降低培训成本、时间成本,但也因此成为矛盾的根源。

▲第三代的连锁

第三代连锁经营称为“成功伙伴型的连锁经营”。供少于求时,掌握通路主控权者,都是制造商。需求与供给较为平衡的市场,通路主控权,就逐渐转移到经销商的手中。供大于求时,通路主控权,就转移到零售商手中。到了商品同质化严重,商品生命周期特别短的时期,通路主控权就由消费者控制。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消费产品基本供大于求,通路主控者为了企业的发展,开始进行垂直整合,将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整合成利益共同体、生命共同体。在整合时期,无论由哪一个企业发起,他都将甄选本行业中优秀的经营伙伴,并整合成股东,组成连锁经营总部,这称为垂直整合,缩短通路。

第三代连锁经营总部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缩短企业的通路长度,拓宽企业的通路宽度。

第三代连锁经营,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总部组建期,做垂直整合;发展期,做水平整合。最大的特点是,所有的成员,包括总部和其加盟者都在本行业的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第三代连锁经营最大的矛盾是,所有的成员都具备不同的经营理念、不同的企业文化,所以总部应以经营理念的导入、长期的教育培训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第三代连锁经营成功的重要因素。

美国地区,从70年代末开始发展第三代连锁经营模式,由于有第一代、第二代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第三代连锁经营迅速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功。我国内地地区,很多制造业开始联合经销商,形成厂商一体化,共同开拓市场,面对消费者,这已经具备第三代连锁经营的雏形。但目前的国内连锁业者,几乎无人研究第三代连锁经营,这是令作者非常惊讶的事实。企业的发展,总是站在理论的前沿,这种成功率最大的连锁经营模式,将会快速地呈现在神州大地上。

日本连锁经营分类

日本将连锁经营分为四种类型:(1)直营连锁(RC);(2)自愿连锁(VC);(3)加盟连锁(FC);(4)委托加盟(MF)。

▲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是企业通过独资、控股或参股等途径,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和经济规模的一种连锁模式,所以直营连锁又称为“公司型的连锁”。直营连锁店,在法律层面,都是属于连锁总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权,不独立核算;子公司完全独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在美国,直营连锁是“由总公司直接投资的许多分店组成,利用渠道直接控制的特点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国际连锁店协会对直营连锁的定义是:“以同一资本,直接投资经营11个以上商店的连锁企业。”直营连锁本质上是处于同一供应链,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并在同一个资本总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零售企业集团。即所有权属于同一公司或同一老板,由总公司直接投资经营的连锁店铺。

直营连锁体系,具有以下数项优点:

(1)管理力度极强:容易发挥连锁企业整体战斗力;

(2)完全的标准化:直营连锁店铺会完全遵照总部所制定的标准作业手册执行;

(3)顾客满意度较高:总部督导人员工作重心往往偏向直营连锁店,顾客会享受较高的服务质量;

(4)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直营连锁店的管理者,都是由总部多次筛选、精心培训后逐级提升为高级管理人员。

直营连锁体系,也有以下数项缺点:

(1)风险较大:因为所有的连锁店铺,都由总部直接投资,机会成本与投资风险都较大;

(2)管理幅度太长:“将在外,君命有所不从。”管理幅度太长,容易造成失控,“三株”企业,就是这样失败的;

(3)职业经理人的弊病:直营连锁店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职业经理人,而不是企业的老板,不太可能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中,这是职业经理人的通病。

▲自愿连锁

自愿连锁,是保留个别企业的所有权,在统一品牌的总部下联合经营的连锁模式。自愿连锁的最大特点在于,各个加盟者其企业的所有权和财务上是独立的,与总部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在经营活动上的联合协议和服务关系。各个加盟者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发挥品牌效益,联合成立连锁总部,实施统一采购、共用信息及广告宣传,总部资源共享。各加盟者不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安排自主,而且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上也有很大的自主权,每年只需按销售额或毛利额的一定比例向总部上交加盟金,或无需缴纳加盟金,总部只是收取服务费。这种连锁经营形式主要存在于相同业种的企业中。自愿连锁的核心功能是共同采购,这样可以使中小型企业经营者和大型连锁企业一样,获得较低的商品进货价格,这是加盟者成为自愿连锁店的最大诱因。而对连锁总部而言,自愿连锁店铺是总公司有力的分销渠道,从而形成了自愿连锁体系。

自愿连锁系统,在我国较为成功的案例,是台湾地区的统一面包连锁店。1980年2月,台湾统一公司在桃园县中坜市成立统一面包厂,同年发展自愿连锁的统一面包连锁店。这个连锁体系的发起者,是台湾鼎鼎有名的制造商,其资本雄厚,品牌知名度极高。这是此连锁体系成功的主要因素。后来因为台湾便利店的兴起,统一面包连锁“转”型为便利店的加盟连锁。

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之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宁为鸡头,不为凤尾”。自愿连锁在内地地区尚未有成功的案例。但是各地的合作组织,如农业合作社、商业合作社都是自愿连锁的雏形。这些组织将来发展的方向会朝着自愿连锁的模式迈进。

▲加盟连锁

现在国内所颁布的有关法令、办法,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特许经营,其狭义的定义指的就是加盟连锁。但是国内的企业界、学界和法律层面都已采用广义的定义。这在本书的序言中,作者也特别申明,赞成采用广义的定义。Franchise,采用广义的定义,最好翻译成连锁经营,而非特许经营。以下我们针对狭义的定义,说明加盟连锁。

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投资的方式。直营连锁总部和直营店所需的全部资金,都由总部的股东全数投资,或控股、参股。但加盟连锁,所需的全部资金,都由加盟者来投资,加盟者来经营,加盟者来管理,形成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治理结构。总部把知名的品牌、优秀的专业人士、成功的经验、累积的经营诀窍,转移或授权给加盟者,对较无行业经验的加盟者行使决策权,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最大风险。加盟者就是加盟连锁店的老板,他熟悉当地的地缘关系,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熟悉当地的顾客消费习惯,他投入全部资金,负担全部风险,自然就全心全意经营属于他的连锁店。这种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连锁模式,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风靡美国,尤其以快餐业最为典型。

加盟连锁的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选择正确的加盟者。加盟连锁总部,在选择加盟者时,为了资本运营,往往会选择财力雄厚的加盟者,因为这些加盟者在筹集投资费用时比较容易,但这些加盟者如果已经累了积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表示他另有经营实体,往往难以全心投入于加盟店务的经营与管理。某些连锁总部通常也会考虑选择有本行业经验的加盟者,但是这些经验往往成为总部对加盟者管理和辅导的最大矛盾。加盟连锁,成功的因素既然是总部与加盟者的优势互补,所以加盟连锁总部,应该充分评估加盟者的资源,是否与总部互为补充。加盟者选择一个加盟连锁总部,或依赖加盟连锁总部去创业,也应该仔细评估加盟连锁总部的优势是否与其相辅相成。

作者于1999年创设了康师傅集团德克士连锁快餐厅的加盟连锁体系。当时,康师傅集团总部,由于收购台湾味全食品公司,面临资金的极大压力。当时,有数位极有资金实力的台商,欲加盟德克士。德克士总部高层管理人员,分成两种意见:一派赞成;另一派反对。赞成者的意见是,这些台商既有经营管理经验,又具备资金实力,在集团资金困难之下,应予优先考虑让其加盟。反对者的意见是,这些台商对内地风土人情并不熟悉,更不具备任何地缘优势,让其加盟,短期来看,会有加盟费用的收入;长期来看,可能会损害德克士的品牌,作者站在反对的立场。双方僵持不下,最后由康师傅集团总裁魏应州先生定下决策,排除台商的加盟。在企业资金运转困难之下,为了长期利益,牺牲短期利益,这种决策,需要具备相当的魄力和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

▲委托加盟

早期的连锁加盟体系,都是由直营连锁开始发展,但是直营连锁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本来要寻求经济规模的优势,突然间发现,“规模不经济”了。原本连锁店数越开越多,利润越来越大,但是这时候连锁店数越开越多,利润反而越来越薄,亏损越来越大。

其主要原因,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肥胖症侯群”: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内部逐渐僵化,官僚气息浓厚,外界竞争加剧,零售价下降,成本上升,导致亏损。

(2)“职业经理人病”:连锁店的店长、主管,都是职业经理人,他的主要优点是管理专业化,但很难具备经营的素质。例如,商圈的精耕,社会公共关系,顾客关怀等这些都是老板或管理者该做的事。

(3)管理幅度太长:直营连锁店越开越多,区域越来越广,店内的管理质量、服务质量、产品质量随之失控,导致亏损。

直营连锁总部为了改善以上状况,就委托优秀的店长全权负责店务,以股权、期权或现金利润分配方式,让他成为老板,调动其积极性,全心全意经营管理店务。这是委托加盟最主要的功能。

委托加盟的功能,与国内企业的承包制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国内企业的承包制,都是以国有资产为纽带,长期下来,往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委托加盟是激励内部优秀员工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台湾地区,通常称为内部创业,台湾地区的优秀连锁经营企业,如“自然美”美容连锁店,“宝岛”钟表眼镜公司都是实施委托加盟而成功的典型案例。

我国连锁经营的分类

我国内贸部于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连锁店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三种形式,就是依照日本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的。内贸部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中将特许经营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区域特许)两种。此种分类方式在美国称为单店特许和区域特许。

作者通过调研归纳总结出我国连锁经营详细分类表。

▲直接特许

直接特许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活动,不得再次转让特许权。

直接特许,又称为单店特许,这种连锁经营模式最能够体现通路缩短的意义,每家连锁店直接面对总部,受总部辅导、培训,又能以最快的速度将店面营运状况和消费者反应反馈给总部。欧洲地区的国家,由于国土较小,人口较少,几乎都完全实行直接特许经营的模式。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是如此。

▲分特许(区域特许)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美国早期的连锁经营业者,为了快速发展连锁店,时常授权区域特许者再去发展单店特许。这种情形很容易造成区域特许者变成诸侯割据,垄断区域资源,甚至与企业总部抗衡的局面。自70年代之后,美国较为成功的连锁企业都不再授权区域特许。我国国土辽阔,许多连锁经营总部喜欢采用区域特许,快速扩张连锁店的规模,但这也会造成上述结果。

▲其他形式连锁经营

在我国《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第四条中,将连锁店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自愿连锁自愿连锁是指连锁店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特许连锁特许连锁(加盟连锁)是指连锁店与总部签订连锁经营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在本节中说明了连锁经营在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分类。

美国将连锁经营分为:第一代“商品、商标型的连锁经营”;第二代“成功商业模式连锁经营”;第三代“成功伙伴型的连锁经营”。

日本将连锁经营分为四种类型: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加盟连锁和委托加盟。

我国将连锁经营分为两类:直接特许和分特许。又参照日本的分类,将连锁经营分成三类,但未将美国的分类和第三代连锁经营方式列入参考,也无人研究,这是极大的遗憾和缺失,本节可作为部分的补充。

在连锁发展的根据地,美国对连锁经营是怎样分类的?

什么是第一代连锁?它有何特征?

什么是第二代连锁?它如何发展?

什么是第三代连锁?它有何优势?

日本对连锁经营是怎样分类的?

什么是直营连锁?其优缺点何在?

什么是自愿连锁?它如何发展?

什么是加盟连锁?它为什么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