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小公司第一年的生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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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合同书上的骗局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商场这个江湖之中是由各种利益充斥的,也就有各种利欲熏心的人,所以也就有了欺诈,有了骗局。

合同欺诈行为,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与运行,业已成为签订与行合同中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欺诈方式不仅变化多端、花样翻新,而且涉及的行业与地城范围日益广泛,并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体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传统与单纯,其主要是围绕合同的条款或内容作文章。多表现为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隐瞒与合同主要条款有关的事实真相等,行为人采取这种欺诈方式的目的,主要还是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也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利益,因此,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诈骗要小,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即在合同标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的或不真实的表示,它包括对标的物的质量要素作不真实的说明,伪造或冒用质量鉴定标志,冒用产地名称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出示真样品,履行时却以伪劣品替代,即欺诈人以出示真样品这一虚假事实来掩盖其交付的劣产品并从中获利的真实目的;

(2)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标志,并以此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3)提供虚假产品说明书;

(4)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利用对方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或信任感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商品标识是指使用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各种标志。虚假商识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促使对方对自己商品产生信任感并签订合同;

(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等,以便推销伪劣、过期产品;

(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合同主体即指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他应是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身份,凡是伪造、仿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主体的行为都属欺诈行为。其主要有:

(1)伪造假证明文件,如假介绍信,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仿冒他人签订合同;

(2)以假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价格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欺诈性价格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并未降价的行为;

(2)模糊标价,指当事人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形式表示易引起错误认识的价格行为;

(3)两套价格,指当事人对同一标的恶意使用两种价格,并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的行为。

二、合同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

合同刑事欺诈(即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比一般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具有更狡猾、更险恶、更隐蔽及更复杂的待点,它不仅继承了一般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法、而且有许多新的创新与发展,可谓骗人有术,手段高明。因此,更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方式各种各样,不能一一列举,我们仅就常见的几种方式归纳如下:

1.俏货引诱法。即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急需某种紧缺的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这些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这里骗方以购销合同中的供方或卖方身份出现。

2.鱼食诱饵法。即骗方与对方履行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贷款,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便一走了之。

3.移花接木法。即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骗方采取让对方看别人货物的手法,以现货已有的假象引人上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因无货可供,或逃跑或隐藏起来,逃避责任。

4.假冒身份法。主要有:(1)伪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企业。私刻一些合同章和公章、然后到处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2)骗方针对一些相信国有、集体单位,不信任个体的心理,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假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3)仿冒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以骗取对方信任并签订合同。其真实目的是以此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4)骗方利用一些单位管理不严的漏洞,或者利用曾为某些单位办理过某些业务活动的有利条件,取得这些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纸、合同章和支票,然而再骗取其他单位的货物或货款,占为已有。

5.设置圈套法。即骗方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便落入圈套,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交付给骗方的定金或质保金无法追回。这里骗方一般是以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身份出现。

6.骗买卖法。即骗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骗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假象,然后骗方再多次派人以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骗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最后被骗方求利心切,与“卖方”签订某种商品的购销合同,付了货款。但接货后质量和数量与合同约定完全不同,但“求购方”却无影无踪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骗局,“推销方”和“求购方”是一伙的,使被骗方这个所谓“中间商”吃了大亏。这种欺诈方式极易使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或新公司上当受骗,而骗方也屡屡得逞,不易被识破。

7.高额利润诱使法。即骗方利用发布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有一批产品需加工,加工费高出一般厂的几倍,引诱一些企业上钩,但要求先签订合同,并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信息费和合同保证金,待合同签订,信息费和保证金签毕后,却无产品加工,方知上当受骗。

8.传真机诈骗法。即骗方先行电话订货,然后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款,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再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供方见到传真机汇款单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后,货已被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