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异动管理中,对降职、调动与停薪要慎重处理,严格掌握防止产生负面效应。
(1)降职
与晋升相比,降职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是罕见现象。降职的最大作用是防止能力低的员工依靠积累资历占据重要职位,从而妨碍公司提高经营效率,造成堵塞优秀人才提拔使用道路的局面。
由于降级是较为刺耳的词,许多国家采用另外的词,如在日本使用“级别调整”一词,这反映出在降职处理上公司的谨慎态度。因此在降职处理上,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征得同意是绝不可少的手续,比在晋升时关照被晋升者周围的人更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本人干劲下降。这虽然不是法律上或制度上的要求,但可以看成是道义上的一种要求。
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可对职工进行降职处理:
由于组织机构调整而精减工作人员。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则需要降职。
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欠佳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对员工进行降职。
依照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降职。
(2)调动
相对于晋升与降职,调动是组织内平行的人力异动,既没有提高职位,扩大调动人员的权力、责任,也没有增加薪资。
人员调动应符合人力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符合组织的经营方针。
符合人事政策。
提高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根据上述原则,凡属下列情形,可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配合组织的生产任务。
调整组织的生产任务。
适应个人的才能和能力。
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
配合在职训练。
(3)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停止付给员工薪酬而保留其职务。这是一种员工以不失去企业员工身份与职位的方式,退出企业,而在其退出企业原因消除后,即可复职的制度。
一般而言,凡是企业的富余人员,经个人申请后均可允许停薪留职。但如果是企业需要的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应严格控制。此外,企业内管理者一般不允许停薪留职。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员工,可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