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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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学校暴力犯罪防范概述

校园暴力事件防范机制

校园暴力型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等。这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无论是从国外来看,还是从我国近几年的犯罪状况看都是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

据法国一家报纸报道: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年初以来,仅纽约市已有55名未满16岁的少年被打死,有260名青少年犯罪者被关进监狱或教养所。又据美联邦调查局报道:在格林尼治村的一个地铁站,两名14岁的少年为了一条金项链开枪打死了15岁的女中学生。在布朗克斯,一名9岁的儿童从自家窗户练习射击,打死了对面的女邻居。据1991年《法制日报》报道,美国司法部最近透露:涉及谋杀、重伤他人等严重罪行的少年犯罪案件,在1988年~1991年间剧增68%,在这段期间犯下的11.87万宗严重罪行中,重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增加最快,上升80%。此类案件在1992年的数字是7.79万宗;此外,杀人案增至2500宗,上升了555宗;抢劫案件和强奸案件分别增加了52%和27%,达到3.29万宗和5400宗。

据我国有关刑事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表明:我国2000年青少年抢劫犯罪案件比1999年上升了27.2%,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13.5%,2003年上半年比2002年上升了10.4%,其中大案上升了20.3%,抢劫案件中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2001年为9.39%,2002年为11.28%,2003年为14.8%,2004年超过了20%。南方某省2001年暴力型青少年犯罪较2000年大幅度增长,其中,抢劫案上升了123.5%,杀人案上升了72.3%,强奸案上升了23.8%,伤害案上升46.6%,爆炸案上升了83.9%。并且犯罪性质向恶劣化方向转化。

据《法制日报》报道,某日下午,辍学在家的16岁少女施某,17岁少女余某和冯某相约来到某铁路子弟中学校园内闲逛,结识该校两名男生,几人说笑间,看见一女生正准备离校,便将其堵回教室,先以女生说话态度不好为由,对其打骂、罚跪,而后,施某又叫来另一男生张某,逼迫那女生当众脱光衣服,对她进行侮辱猥亵。施、余、冯又唆使张某先后两次当众强奸那个女生。总之,暴力型青少年犯罪最近几年在质与量上都有重要变化,暴力犯罪中大案要案增多。尤其是目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了个人、群体的各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利益的冲突大量滋生。

此外,在新旧体制交替,双轨制运行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各种机制尚未完善,各种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了持枪杀人、报复杀人、强奸杀人、抢劫杀人、公开持械抢劫等暴力型案件连续发生,并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要想有针对性地控制,减少暴力型青少年犯罪,就应对这种犯罪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在今天的社会里已经刻不容缓。这不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的事情,还需要社会当中每个有正义感的公民的参与。打击校园暴力,净化校园环境,是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不可推卸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国家的未来。

防范校园暴力犯罪,就要首先治理好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完善学生教育体制,其次还要建立起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合作防范体制,共同对付校园暴力。

一、学生对校园暴力的预防

对于在学校上学的学生,应该远离暴力犯罪,提高自身的素质。当遇到校园暴力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不能“怕”字当头在遇到勒索、敲诈和殴打时不害怕,要敢于抗争。因为这些拦截的不良少年大多和受害者同龄,他们所实行的第一次拦截往往都是一种试探。如果此时在心理上就被对方所压倒,任其欺压,那么这样的第一次妥协其实就纵容、鼓励了拦截者,就会带来了更不良的后果。因而,有效防范校园暴力的第一要诀就是“不怕”。“不怕”是力量的源泉。当自己和对方的力量悬殊时,要在心理、人格上树立起平等的概念,要认识到自己有保护自己的能力,以及通过理智和有策略的谈话或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遇到自己和对方力量相距不是太远时,可以考虑使用警示性的语言来击退对方的企图。但要避免使用恐吓性的言语,以免反而激发拦截者的逆反心理。

(二)要及时报告

我们也要认识到勒索、敲诈经常是同暴力紧密联系的,我们提倡在“不怕”的前提下与之抗争,但不意味着逞一时之勇,反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在遇到勒索、敲诈后要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第一次遇到拦截后的表现是十分重要的。无论对方的目的是否得逞,如果一味害怕而忍气吞声,或是不想宣扬,相反的会在无形中助长了对方的气焰,使得对方以为你软弱可欺,往往会导致新的勒索、敲诈和殴打事件的发生。因此,在遇到勒索、敲诈等事件后,要及时通过学校和对方家长,给拦截者以惩戒。我校在处理这类事件中也发现这一规律,即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的,其再发率远远低于瞒报和迟报的。可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能有效地制止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

(三)要搞好人际关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这也是防范校园暴力的一条途径。一个有广泛、良好人际关系的学生,就不容易成为勒索、敲诈和殴打的对象。据某校政教处1996~1997年度处理类似事件记录统计,受到校园暴力侵扰的对象,84%以上属于独来独往,人际关系不良以及拉帮结伙,人际关系狭窄的个案。

(四)学校协同家庭共同保护

家庭应多和子女就防范问题做指导,要求子女能及时将情况告诉父母,取得父母的帮助;另外,家庭也要多和学校联系,反馈子女情况,对那些经常上课迟到或者是迟迟回家的学生,尤其要多作好家校联系,掌握学生行踪,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同时学校也要作好学生的心理指导,消除学生的惧怕心理,对有轻微暴力倾向的学生作好心理疏导,化解矛盾,融洽其人际关系。

(五)要慎重择友

要对学生的交友进行教育,鼓励多交品德好的朋友,多交“益友”,不交“损友”,对已经受到暴力侵害的朋友要多安慰,但不宜鼓动或煽动其找人来报复,以免引起更大的争端。

(六)转化后进生

对学校和执法部门而言,学校要积极作好转化差生的“绿洲工程”,抓住学生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这一特点,积极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用爱心来感化,用耐心来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用诚心来和后进生交朋友,多了解后进生的思想;同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针对学校出现的问题,请派出所专题给学生上法制课。与当地政府联合召开后进生及其家长的座谈会,学校、社会、家庭合力齐抓共管后进生;要和执法部门增强联系,严惩社会不良分子对在校学生的骚扰,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其实,彻底消灭“校园暴力”最根本的途径是认真贯彻素质教育。学校是推进素质教育的主体,《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 学校教育由“应试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移,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教育价值观和人才观。摒弃以升学考试为中心,以考分作为唯一衡量各项教育行为价值高低的教育价值观,确立对学生“终身负责,整体培养”的教育价值观。把以升学考试为中心转移到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中心,着眼于教育的长期效应。这才是真正达到对“校园暴力”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学校对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

从青少年的社会化的正常进行到青少年违法犯罪实施以后都要配有相应的手段和方式,积极鞭策和引导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根据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要求,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手段应包括以下几种。

(一)保护性手段

所谓保护性手段就是指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照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行为模式的特殊之处,制定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说就是为适应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需要,积极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制定颁布的,是保护性手段的具体体现。《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规定了该法规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以后的各章中,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个方面为青少年的成长规定了保护性措施,可以说,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的各种保护性措施在这一法规中得到了综合性的体现。随着对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认识的不断完善,应该采取更多的保护性措施。因为这一措施和其他措施相比较,具有付出小而收益大的特点,犯罪预防的经济性原则在这一措施中得到了全面体现。

(二)疏导性措施

所谓疏导性措施,是指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了青少年有违法犯罪的征兆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将他们的反社会情绪扭转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就要求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只是消极地堵塞漏洞,更不能只着眼于事后的惩办。对于青少年存在的思想方面的问题,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其端正思想、明白道理,对于这一问题也只能用民主的、讨论的、批评和说服的方式,而不能用强制的办法去解决;凡属于实际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这样,不仅可以化解一时的矛盾,还可以使青少年受到感动,把自己的整个身心用到学习和工作中去。

(三)限制性措施

限制性措施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对青少年身心特点和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认识和分析,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事先规定一些限制性的行为规范,以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漏洞,堵塞违法犯罪的发生,最终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和第23条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该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就是这一措施在法律上的反映。这些规定科学地反映了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身心特点及其规律性。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不成熟,免疫力不强,进入一些场所如舞厅等容易使他们受到负向影响。可以说,事先规定一些限制性措施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指南,是促使青少年沿着社会化的正轨向前运行的保证之一。

(四)惩戒性措施

惩戒性措施是指由国家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依照法律分别给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警戒他们不要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警戒其他青少年或者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不要违法犯罪。这种措施不仅可以防止违法犯罪者本人再次实施犯罪,还可以教育和警戒那些不稳定的、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不致贸然以身试法,发挥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五)改造性措施

改造性措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教育改造,彻底改变他们的世界观,使其知过认罪,改恶从善的一种措施。我国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丰富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1994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做了全面的规定。这些都将为实践中如何运用改造性措施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法律上和理论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