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为作业非法禁锢小学生,女教师被判十年刑2000年10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源潭镇张监庄村小学代课老师,现年21岁的青年女子张某某以本班学生张某某(7岁)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该学生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生刘某后离去。12时一刻许,该校学生发现张某某用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设备上,缢颈死亡。张某某之父张某某闻讯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某某一同将门锁撬开,张父抱起被害人张某某送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张某某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某某系缢颈窒息死亡。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该县女教师张振雷有期徒刑10年。
该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振雷身为人民教师,因被害人未做完作业而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系用传统教育方式管理学生的理由不能说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不予采纳。其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系出于让被害人学习的动机和目的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作案手段一般,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庭予以采纳。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民事部分另案处理)。判决下发后,在法定期限内,张某某没有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容或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如学生跳楼时摔成残废;所谓致人重伤、死亡,并非指拘禁人打伤、打死(它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是指被拘禁人不堪拘禁,跳楼、翻窗脱身等发生伤亡,或自杀等。本案中,学生张某不堪拘禁,自缢身亡,应按10至15年处刑,法官念在教师初衷为教育学生,故取最低刑10年。本案给教师的启示是,一定要遵守法律,切勿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常引起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尤其是不要把学生单独锁在教室或办公室,这时学生往往惊恐烦躁,翻窗摔伤,触电身亡,自杀的个案屡见不鲜,应引以为鉴。此外,学校应赔偿因该生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案例2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负全部责任2000年10月,某镇中学有一个班级因有一节课时该任课老师有事,叫体育老师代课。体育老师就要求学生在课室自习。但有几个男学生在自习时,偷偷走出课室,到球场上打球。该体育老师知道后,把这几个男生找来,对他们说:“你们喜欢运动,那你们每人绕球场跑十圈。”几个男生就绕着球场开始跑,跑到第九圈时,几个男生还边跑边说笑。但当第十圈还没跑完时,其中有一个男同学陆某突然倒地,另外几个男生和体育老师马上上前去扶,发现不对,立即送往镇医院。到了医院时这位学生已经停止呼吸,在老师和学校的要求和医生的全力抢救下,生命虽然是保住了,但是,这位男生成了植物人。
学校在发生这件事之后,立即拿了1万元去医院,用于抢救这位学生。这位学生的家长说他们的孩子平时很少生病,身体很好,认为是学校造成的事故,要学校承担全部医药费。学校经济条件很差,很难支付得起巨额的医药费用。但学校还是尽了最大的努力,又再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后该生被送到广州友谊医院治疗,居然苏醒过来,能走些路。截止到2001年8月止,已花医疗费17万元,除家庭支付4万元外,其余全部由学校支付。
案例分析:
首先,从教师职业道德来分析,这位体育老师的工作责任心不强,自习课时违反规定不在课堂坐班,方使学生有这种违纪的机会;其次,这位体育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不能用爱心去正确教育学生,而是用简单粗暴的体罚形式来解决,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再次,是这位体育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不得歧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导致了不该发生的事故。
因教师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学校先行赔偿学生损失后,学校有权向该教师追讨全部赔偿金。
长大成人后,对少年时受教育的记忆早已淡忘了许多,剩下的也都是美丽的“珠串”了。但现在有关中小学教师的报道,充斥着“暴力”:从“冷暴力”到“性犯罪”无所不有。不禁令人心生疑惑:我们的教师怎么了?教育怎么了?出了什么问题?症结又在何处?
案例3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4班主任不能制定违法的“班规”
2002年10月,不足15岁的初二学生小程,因违反“班规”受到骇人听闻的处罚,全班37名同学轮流掴他两个耳光。小程所在班的班主任郑老师为确保本班提高成绩,召开主题班会,讨论如何加强纪律。最后全班集体通过五条“班规”,由班长抄好贴在教室墙上。
这五条“班规”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1)违反课堂纪律的,全班同学打他两巴掌。(2)座位浮动制,好同学坐前排,反之调到后排,以示惩处。这样一来,明显有悖现代教育思想的“体罚”就披上了“班规”的堂皇外衣,为“打懵学生事件”埋下了隐患。
一天下午,初二(2)班恰逢自修课。坐在教室正中靠左一排的小程和同桌小曾,为了将课桌与右排对齐,边商量边做了移动,正好被突然进门的班主任郑老师发现。郑老师见状,脸一下子沉了下来,冲到跟前一人掴了一巴掌,并将两人拉到讲台上,令全班同学根据“班规”每人打他们两个耳光。于是,全班到堂的37名同学轮流走上讲台,每人分别掴了小程和小曾两个耳光。体罚整整持续了一节课。几天过后,此事便风平浪静了。学校领导十分信任郑老师,竟也一直没察觉。几个月后的一天,上午第三节课,郑老师上语文课上到一半时,发现小程一直埋头在做数学试卷。郑老师走过去把数学试卷撕了,拎住程的头发,令其站起来,说:“你语文学得这么好了,语文课做数学,就不要上我的课了。”手一挥,叫小陈出去在室外站了两节课。放学吃中午饭了,郑老师正在寝室里烧菜,有同学告知他说小程坐在教室里木讷无言,一动也不动,不回家去吃饭。郑老师惊觉不对,马上扔下手中的菜勺,赶到教室,连呼三声,小程全无反应,便速命两个同学搀扶小程去镇卫生院。卫生院医生检查后未发觉小程生理上有何异常。送回家后,程不吃不喝,反应迟钝。家人极度恐慌。第二天上午,送程到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医生建议去精神病医院检查。精神病院诊断为:(1)急性心因性反应;(2)反应性迟钝木僵。医生给其开出了两个月病假,令其静养一段时间再去上学。由于郑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性质严重,上级教育部门对郑老师作出了政纪处分,并赔偿小程的有关医疗费用。
案例分析:
“班规”事件,给广大教师们一个深刻教训。教育也要依法治教,不允许校园暴力在校园泛滥,更不允许有损教师形象的事件重演。所有体罚学生的“班规”,侮辱学生人格的“班规”,(如成绩差坐后排,这还违反教育部不能排考试成绩名次的规定),违纪罚款的“班规”,都因违法,应予废除。此外,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项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程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