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创新管理(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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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学校行政管理标准文本(2)

1.提供部分教学设备与教师干部进修费(约占增值部分40%)。

2.对教职工奖励,与教师节慰问费(约占增值部分35%)。

(1)对象: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

(2)条件:荣获经委以上一级的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市一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者。

3.对学生的奖励(约占增值部分15%)。

(1)对象:在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2)条件:荣获市以上级别的“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干部”称号的学生。

4.校友联谊部分费用(约占增值部分10%)。

(三)基金来源

1.校友赞助。

2.社会团体赞助。

(四)基金管理

1.筹集到的教育基金的本金基本不动,经基金管理小组讨论决定方可动用,每年增值部分用于奖励。

2.由校友会代表,学校党、政、工会、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发展教育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3.教育基金的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由基金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四章收入管理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五章支出管理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八章资产管理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代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条例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