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创新管理(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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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在校学生管理标准文本(2)

由学校发给停学证明,届时插入下一年度后继班级学习。如再无后继班级,不再保留学籍,作退学处理。

二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各按1门课程不及格记。

(3)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1门课程计算。

(4)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必须经补考及格才准毕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必须待其将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及格后,随下一个年级毕业。严禁将留级学生又升跳到原年级。

(五)转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学生因家庭调动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本校学习,需转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班同意,并出具转入学校接收证明,送学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本人填写教育厅的“转学申请表”,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一般不接受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转入我校者,必须是与我校同性质学校有学籍的学生,其所学的学制以及教学计划基本与我校相同,其学习进度又能与我校进度衔接,在班额许可条件下,才给予考虑。转入时必须经教导处同意送学生处并报主管校长批准。转来的学生对我校该专业已开过的课程必须学过,而且各科考核成绩及格,否则不予接受,转学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最近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六)休学与复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市)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请假)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二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休学1次,以一年为限;凡休学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申请休学,须将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校和学生处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及教导主任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学生处,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校内,不准随班听课和参加考核,也不得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学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招该专业(即无班可复),则不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6)学生应征入伍,需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及复学申请,由教导主任签署意见,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一律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学院可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在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退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l)属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2)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能取得学历证明的同等院校。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在本校的学籍。

(3)一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重修、留级累计仍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5)休学(停学)期满,逾期不办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6)休学期满,无相应专业后继班级者。

(7)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以及病(伤)情严重不能坚持学习又难以在短期内治愈者。

(8)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3者。

(9)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经班主任、教导主任提出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所修各门课程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发给相应学习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不发给学习证书和退学证明。

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等,表扬和奖励的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有关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或赌博酗酒,或行凶斗殴影响很坏,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学生守则,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者。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较好,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