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核心竞争力(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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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学校核心竞争力与资本(4)

为了保证教育基金能够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地教育基金通常都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基金审计与监督机制。《基金会管理办法》更对各地的教育基金会组织提出了明确的制度要求,规定基金会组织必须将其年度财政报告送当地民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接受审核;如果发现基金会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据此,“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其章程中就做出了定期公布收支状况,并将其年度财政报告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民政局等诸项明确规定。辽宁省新金县和陕西省左权县规定:教育基金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教育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与考核制度

教育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一般都是结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步展开的。“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实施“曙光计划”时,就是与政府部门共同出面,组织专家评议而最终确定资助项目的。这样,能够确保大多数项目受助人确实学有专长,是有培养前途的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受助项目确实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实际意义,处于学科发展的前沿。与此同时,基金会还对受助项目进行定期检查与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而对未能取得预期成效或进展不利的资助项目,基金会则有权减少、停止乃至收回原有的项目资助。

(三)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

银行存款和国债购买这两种方式简单而稳定,但收益较为有限,尤其是这几年来随着保值贴补利率的取消和银行存款利率的多次下调,收益率更是逐年下降。相对而言,委托贷款的收益率要高于一般的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但其收益的获得却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银行只负责为借贷双方牵线,而并不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因而委托贷款的利益获得存在相当的风险,搞得不好血本无归。至于证券交易,更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并无稳定的收益率保障,因此为保守型基金管理人所不取。事实上,许多基金正是由于盲目投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而陷入困境的。

如何理解学校应收的费用

在我国,教育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地中小学收费项目相应有所增多,学杂费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了。由此而产生的乱收费现象也及其严重。为了规范教育收费标准,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管理力度,进行专项整治。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逐步减轻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负担,使适龄儿童都能顺利接受教育。

目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但是国家提倡在城市义务教育也逐步推行免学杂费政策,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农村学校就读的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本节我们重点分析高中教育收费与高校教育收费问题。 根据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高中阶段收费

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一般都收取学杂费。80年代,上海、武汉、贵阳市的学杂费分别为20元、17元和10元。上海市2007年的收费标准,学费一般高中每学期 900元;区县重点高中每学期 1200 元;市重点高中每学期 1500 元;高级寄宿制高中每学期 2000 元。公办学校高中解读费每学期1500元,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减免借读费。为了满足学生和家长择校就读高中的需求,在严格中考招生制度的前提下,公办高中以扩招的方式择优录取择校生,并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具体标准是一般高中4600万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万元; 市重点高中2.1万元;寄宿制高级中学2.8万元。

根据《教育法》规定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杂费的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现象,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收费

对于高等学校的收费问题,世界各国的认识有很大差异。丹麦、芬兰、德国、希腊、挪威和葡萄牙等国对全日制大学实行不收费政策。日本的大学收费较高,尤其是私立大学,学费收入占学校全部经费的67%,大大高于美国大学。美国的大学收费比较低。虽然私立大学平均学费占生均经常性成本41.38%,但公立大学平均学费只占生均经常性成本的1596。而且美国联邦、州政府、学校和社会提供各种繁多的学生资助,学生实际负担水平要低于上述比例如,1984年荷兰政府教育部决定对大学生实行收费政策,学校所收学费抵充教育部拨款,1985年学费收入占学校总经费12%,到1988年,学费已占各类学校经常性成本的15%。

长期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中实行的是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政府决策者注意到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与提高。因此,1989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规定从1989年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不过,当时规定收取的学杂费标准较低,一般地区每学年100元,高收入地区每学年300元。从此,高等学校的收费逐年提高。1994年国家教委《关于核定委属高校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的“并轨”后的收费标准是:“除广东、上海地区的试点学校以外,均控制在1000~1500元,其中学杂费为600~1000元,住宿费一般为400~500元。”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高等学校收费政策是: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经济不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可以适当下浮,下浮水平不限;个别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个别需要突破10%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高等学校的收费政策是:将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由1995年的1200元调整到1500元。对经济不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收费标准下浮水平不限。艺术类院校的收费标准分三种情况:管理、理论、工程技术等专业的学费每生每学年2640元;美术、广告、设计等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表演、导演等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外语等专业学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一般专业的一倍。对其他招生数额有限、报考学生较多,培养费用以及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的少数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一般专业的50%。对农林、师范、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仍然实行免缴学费政策。高等学校的收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均有较大的差异。

1996年上海15所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学费1800~5000元不等,住宿费标准200~900元不等。1996年广州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学费1500~6500元不等。经文化部批准的上海音乐学院1996年9月新生收费标准是:成人脱产班6000~10000元/年,夜大学5000~9000元/年,进修生4000~8000元/年,单科进修生3000~5000元/年。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普通高等学校1997-1998学年的收费标准为3000~3500元(含住宿费)。这一收费标准相当于199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成本的20.7%—24.1%。

三、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

(一)学费标准的审批权、调整权

(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做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例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就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学费标准、调整学费标准的权力。

(二)收费的管理

国家规定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学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划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不得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主管教育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国家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坚决杜绝高等学校乱收费现象。

(三)个人负担教育成本的限额

高等学校实行读书收费,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打破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政策,既要考虑学校培养成本以及政府和其他财源的条件,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可负担和可承受的能力;既要考虑成本补偿,又要维护社会公正。参照国际比较研究成果,高等学校的收费一般以60%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为基准线,以80%家庭能负担金额作为助学金补助线,低于补助线的家庭将得到政府补助。我国高等学校生均缴纳学杂费的金额,1995年为1124.2元,不算很高。但是这个平均值的测算,包括了一些免收学杂费的师范等特殊专业学生的人数,如果扣除这些学生数,则生均缴纳学杂费的金额会更高。此外,高等学校学杂费近几年的增长速度非常快,一些特困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上述情况告诉我们,对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增加应当十分慎重,宜将我国高等学校学杂费占经常性成本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

(四)学生资助政策

在高等学校实行收费办学政策的同时,与收费政策密切相关的学生资助政策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高等院校应健全和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制度,包括特困生补助、学杂费减免等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能够上大学并完成学业。

四、高中阶段收费的管理

目前我国高级中学的教育收费,不仅中央和各省、市、区都有明确的政策,而且各县(市)在高中学校收费方面也有一些规定。目前多数高级中学的收费是严格执行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手续也比较齐全,资金管理比较到位。但是也有一部分中学的收费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和金额。

(一)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4年,就有教育专家保守估算,10年来我国教育乱收费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2005年9月,发改委公布全国价格举报的六大热点,教育乱收费蝉联首位;当年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查出教育乱收费逾21亿元;最近几年评选出的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教育年年名列前茅。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曾如此感叹:“我和我夫人两个人的工资加在一起,也只供得起一个孩子上大学。”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相当数量的学校的收费项目超出政策范围,存在乱收费的问题。主要有:向学生集资、借款;代收保险费、体卫费或防疫费、电影费、班费;收取水电费、补课费、资料费、仪器费、绿化费、勤工俭学费、民办教师工资等。

(二)问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