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核心竞争力(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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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学校核心竞争力与资本(5)

1.政府财政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根据对一个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的调查,在教育经费来源构成中,1995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占34.62%,而预算外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达到65%以上,其中学杂费收入和社会捐资集资收入共占比例为40.34%(1993年是31.67%),超过了预算内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成为教育经费来源的实际“主渠道”。而且财政拨款只能保证教师工资的70%,其余部分仍需学校自筹,学校公费用完全靠预算外教育经费。

2.社会各部门要求学校代收的各种费用目前,社会各部门对学校的摊派的还时有发生,这些摊派最后全部转嫁于学生。一些单位和部门利用权力或经济手段,在学生身上做文章,例如,各地对学校代收保险费、卫生防疫费都有比较强烈的反映,而且屡禁不止。社会各部门要求学校代收费的项目还有报纸杂志费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发放的资料、练习题等。

3.传统的应试教育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由于传统应试教育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促使一些学校正常教学之外加班加点,使本来就不足的公用经费更加短缺,加上要求学生购买的各种复习资料,不但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同时也加重了学生的费用负担。各地普遍存在学校向学生发放各种资料(包括自测题、自学辅导等)的问题。另外,有些政府部门编印的各类报刊、资料、学生读物等也强制向学校发行。

4.社会各部门对学校的各种名目摊派比较多此项包括自来水集资、电话集资、有线电视集资、城管费、审计费、街道集资、路灯集资、资产登记费、堤防费、枪支弹药费、环卫费等。本来学校的办公费用就不多,为应付各种社会摊派,公用经费更为紧张。向学校进行摊派的部门和单位,学校大都得罪不起,而学校本身又无法承担,最终转嫁到学生身上。

5.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对学校收费行为的拉动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部门和个人经济收入的差别逐渐拉开。由于教师的工资和待遇相对比较低,部分学校和教师也不甘贫穷,以各种途径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例如,有些学校以校办企业的名义向学生变相摊派。有些学校为解决教职工待遇,利用“近水楼台”的条件,办豆奶厂、早餐店等,占领学校市场,硬性赚学生的额外钱。

6.一些地区对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速度要求太高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建设“标准化中学”

,这股热潮和压力,使得教育经费显得更为紧张。由于教育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想在短期内达标,不仅时间紧,而且任务相当艰巨,资金缺口大。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1.保证财政教育投资,把现有的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用足要保证财政教育投入,切实做到“三个增长”。教师工资必须足额预算,不留缺口,按月兑现。财政预算还应保证学校有基本的公用经费。

2.要制定新的教育筹资政策,开辟新的渠道在目前教育经费不足、财政又无力解决教育经费短缺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开辟专项用于教育的“发展税”,全额投入教育;也可以开辟其他的教育筹资渠道,例如,一些地区规定,向就读本地学校的非本地单位职工子女征集教育基金。辽宁省某县规定:向就读于该县的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每人每年分别收取200元(小学生)和300元(初中生);向外籍学生每人每年分别收取300元(小学生)、500元(初中生)和700元(高中生),纳入当地人民教育基金。再如广东省某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的改革探索,也是一条值得认真研究的教育筹资思路。

3.在教育内部,要把教育乱收费当作行业不正之风来抓提高教师的素质,提倡奉献精神,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不得将社会负担纳入学校收费项目,禁止外单位向学校摊派,杜绝为各部门代收费的现象。一些属于为其他部门代收的项目,尽可能不要学校参与,由有关部门专人负责收取。不允许各级政府向学校摊派各种书刊杂志,省、县的教育部门应当控制资料的发行,教育书店应当减少不必要的资料摊派以减少资料费。完善收费登记制度,收费公开,让群众监督。开展收费检查、纠正乱收费行为,及时处理乱收费的学校负责人,加强对违纪事件处罚的力度。

如何理解政府征收于教育的税费

国家统一规定在全国普遍开征两项教育费附加,对征收主体、征收比例、管理办法、实施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有一个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比如“三税”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由最初的1%调整到目前的3%。分述如下:

一、国家教育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教育税费指由中央统一规定在全国普遍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分为农村教育费附加(俗称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附加、农村附加,或称农村乡统筹教育费附加、乡统筹费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以及“三税”教育费附加(俗称城市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费附加或城市教育附加、城市附加)。而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开征的地方教育费不是附在某种税收项目上,所以称为“附加费”。一个“费”字置于何处,表明开征该项目的决定权特征。

(一)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在出台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初期,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对各地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征管范围、实施程序及计征办法也未作统一规定,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计征比例方面,国家规定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要求不按人头、田亩计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贫困地区可以免征。

20世纪80年代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征管范围、计征比例和征收实施办法一般为:交农业税的,按农业税征税任务的5%计征;有税务任务的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村办、户办、联办等诸类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按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按应纳税款的10%—15%计征。为保证农村正常的教育资金,各地从当地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出发,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国拨教育事业费包干后的缺额相当地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征收意见,经乡镇人大讨论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凡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乡教育费附加主要向乡镇企业征收。在一些地区,例如革命老区的特困乡,是否暂缓向农户开征教育费附加,或只对特困户免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征收主体上,农村以乡为单位,由乡政府按照不同的征收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凡属于税收附加的,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代征;属于农业税或其他附加的,由乡镇财政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征收,不得由学校或教师上门收款,更不得以学生家长未交教育费附加而拒绝学生入学。

在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初期,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征收工作不落实,有些基层领导对开征教育费附加的意义认识不清,教育部门的少数干部也以“实惠不大”为由,对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积极性不高,漏征、少征和拖欠教育费附加的现象比较普遍。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每年承担的社会负担为其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和乡统筹各占一半,即各为2.5%。(条例)下发后,有的地方误认为,农村教育费附加也是一种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便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对此,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下达《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内容予以取消或暂停执行,这是不妥的,应立即纠正。”由于在乡统筹的2.5%中,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费附加)为60%(即2.5×60%=1.5),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

在1994年6月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并充分肯定这是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基本经验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国务院在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的政策措施。

陕西省旬邑县从1991年开始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分乡使用。为了保证足额征收,乡镇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与夏粮收购和农业税征收一并进行,按期完成;该县教育局坚持每月审计,县财政、粮食、审计等部门定期检查,乡镇政府坚持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征收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在山西,凡教育经费实施县级统一管理的,采用乡征县管的办法;教育经费实行乡级管理的,采用乡征、乡管的办法。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将征收任务分解到乡,定期督促检查,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县级政府下达的计划,将征收任务落实到村,村落实到户。征收的时间一般以夏、秋两季一次或两次征清,具体时间由乡镇政府确定。征收比例统一确定为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对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征管主体是乡镇税务所或县级地税部门。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交同级教育部门专户储存。县、乡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农村教育费附加专户,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对减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是对农村中革命烈士家属、五保户、特困户,经户主申请,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江西省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征办法和实施程序,在《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中,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做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按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2%的比例(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在减免对象方面,规定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重灾户以及残疾人免交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的最高权威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的比例和具体管理力、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三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