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核心竞争力(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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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学校核心竞争力与资金管理(1)

如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与评估

一、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它是清查财产、核实核定资金的简称。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过五次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从总体上说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和实力,弄清国有资产分布状况,澄清国有资产运行深层次问题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具体的单位特别是学校来说,清产核资也是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会计账面结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账款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也是一种资产管理的基础方法。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录反映的企事业单位财产情况与单位实际占有的财产出现不相符现象是经常的、大量的。这有会计制度规定方面的原因,比如,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折旧年限与实物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使用寿命相背离等;存货计价方法不同造成账面价值与实际货物价值不一致;对外投资的账面记录与实际权益不符等。也有的是管理上的原因,比如,因管理制度不严造成财产毁损、变质、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或管理当局以隐瞒、虚报盈亏、转移收入、转嫁支出手段造假等。还有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比如,物价波动造成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背离。上述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的账实不符,都需要通过资产清查来核实、核对、调整,以便如实反映企事业资产的价值存量与实物存量,强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资产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账账账物核对法、发函询证法等基本方法,核实企事业单位实有资产、负债、净资产。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国家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如标准价格法、标准价格指数法等,重新确定资产价值,并按确定的资产价值补记账外资产,负债,调整账面价值,以解决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的问题,核实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价值存量,为开展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清产核资的目的除了核实资产外,更重要的是为了正确和准确界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在清产核资中,国家分别对企事业单位直接支配使用的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所有权界定,制定有专门的政策界限。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界定不同所有者的资产产权,特别是国有资产产权,以保护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权界定

(一)产权与产权界定

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是建立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归属和运用的行为权利的总称。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性行为权利;其次,产权和市场交易具有内在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交易就是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再次,产权体现为一种法律范畴,具有排他性,外部力量不得侵犯;最后,产权作为财产关系的体现,可以转让、分割和分离。不同所有制社会,产权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有两种存在形态:一是财产所有权,即国家代表全民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或归属权,可称为国有归属产权或所有产权,也称为原始产权;二是财产营运产权,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对国有资产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行为权利,可称为企业产权或法人产权,也称为派生产权。

产权界定则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有权关系模糊不清的资产进行划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以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它包括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即它是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界定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财\[1990\]081号《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学校的下列资产应定义为国有资产: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对学校的财政拨款、补助或各级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学校的资源所形成的资产。

(2)学校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无偿捐赠所形成的资产。

(3)学校利用现有各种经济资源和条件取得收入所形成的资产。

(4)学校所属经济实体中由学校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权利等。

(5)学校(包括内部各院系单位)开展对外教学科研服务等收入扣除教师酬金、劳务费外的资金,以及学校通过预算分配的经费收支结余资金等。

上述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专项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

(三)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以各种形式投资创办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工厂、公司等。这些工厂、公司从其所有制形式上看,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有其他形式如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这些校办企业的资产也应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界定。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中的下列资产或权益属国有资产:

(1)学校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校办企业运用学校投资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3)校办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4)校办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创办的独资、合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属于校办企业的权益部分。

三、产权登记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工作。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这个定义明确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和客体。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其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客体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依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有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同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为了弄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有哪些、有多少,以及在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财产中,国有资产有哪些、有多少,以便更好地保障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对财产的使用权和经济责任,要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产权登记主要是针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未规定对学校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但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财\[1990\]081号《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属学校应落实一个职能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综合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教育部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部属单位占有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经营和使用效益、保值增值等情况组织调查研究及实施检查,并要求各学校必须做好国有资产普查登记工作。另外,由于校办企业也占有、使用大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了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校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也必须对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前,申报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动,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20%时,应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撤销、被合并、被兼并等需要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校办产业产权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产权登记程序是指办理产权登记的各个具体步骤及由管理关系所决定的工作程序。参照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的规定和教育部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校办企业的产权登记一般应包括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四个阶段。

1.申请受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应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在申请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和财务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办企业申请登记后,应及时对企业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及申请报告进行确认,并受理登记工作。受理后应做好产权登记及登记表填写方法、有关指标计算口径等解释说明工作,以帮助校办企业正确填报产权登记表。

2.填报审查校办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办理产权登记后,应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入、组织形式、主管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本金和国有资产总额等。校办企业在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前,应认真核对有关会计资料,并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实填报规定的登记项目。

属于注销产权登记的,校办企业除了应填报产权登记表外,还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效批准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财产清理报告书、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处置请示、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国有资产占用授权书》等。

3.审核认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就校办企业提交的各种文件、证件、资料及经主管单位审查后的产权登记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对,并签署审核意见。

4.核发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校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审核认定后,应发给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若属于变更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产权登记的,应更换《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一种依据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或公认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判、估算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应产权市场的建立和进行产权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对于界定资产产权,优化经济资源配置,促进资产的科学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产评估在我国产生的历史并不长,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目前有近千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数万名的专业评估人员,为我国的各类资产业务提供中介的咨询服务。

企事业单位拥有或占用的各种资产、债权及其他权利都可以通过具备专业知识评估人员的资产评估进行价值确认。根据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等经济行为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对于涉及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专业性、市场性、预测性等特点,为了使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较正确地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取得各方面的客观依据。资产评估的依据主要有:

(1)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被评估资产或单位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及会计报表等。

(2)国家的法律规章,包括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的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

(3)经济合同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投资融资合同、产品及原材料购销合同,合资、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同协议等。

(4)现行物价资料,包括国家的有关部门价格政策和价格资料,特别是评估基准日的有关部门价格资料(如各种存货、机器设备的现行价格、股票债券的现行市价、外汇市场价格、房地产交易价格等)。

(5)函证资料,包括各种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的发函询证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