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核心竞争力(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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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学校核心竞争力与资金管理(3)

根据有关规定,各类学校都应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和有权支配款项的个人名章的印鉴卡片一并送开户银行,在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户。

单位在银行开户后,即可在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开户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存款户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存款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学校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非指定人员一律不得签发。

(4)各种收支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的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5)银行存款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6)重视与银行的对账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保证账单相符,账款相符。如果月终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金额不符,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要逐笔与银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

(二)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

按照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的方式主要有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七种。

1.支票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可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直接向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付款,不能支取现金。支票结算适用于同一城市地区(或指定的范围)内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支付。

使用支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签发的起点为100元。

(3)支票在规定的有效期使用,银行拒绝接受过期支票。年终开出的支票,不能跨年度支款。支票付款期为10天,背书转让地区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天。

(4)支票所列各栏,必须详细填写清楚,写明开出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及其具体的用途,并签盖与银行预留印鉴完全一致的印鉴。存款人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等内容均不得更改。

(5)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带有墨汁或碳素墨水的笔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6)支票遗失时,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2.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定额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交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银行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固定面额票据。因其面额固定,故银行签发时更为简便、省事,对个人旅游、公出等也很适用。由于不指定收款人和收款银行,具有选择性大,使用方便灵活的优点。

不定额银行汇票简称汇票,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汇拨。持票人可以到银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单位购买商品办理结算;在汇款金额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用款,多余款项银行代为退回;与携带现金采购相比,安全性高,对减少现金投放有一定的作用。

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开户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用途等项内容,能确定收款人的,应详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汇票委托书并收妥款项后,即可签发汇票。汇票人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即可前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办理银行汇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汇票一律记名,不准涂改、伪造。收款人为个人的转账汇票,经背书,可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2)汇票签发的起点为500元。

(3)汇票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的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4)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必须同时提交汇入银行,缺少一联均为无效。

(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有效,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6)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3.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井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允许背书转让,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到期承兑人(付款人)必须无条件付款。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负责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收款人在汇票未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可持汇票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4.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入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具有现金性质,其特点是银行见票即付,不计息、不挂失,可以流通转让。

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的票面金额很高,分别为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等几种。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央银行发行,发行后要有现金保证。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票面金额,在规定的金额起点以上(100元)依申请人之便酌定。银行签发不定额本票必须收进与签发金额相等的现金作为本票保证金。

银行本票可以记载收款人名称,也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银行本票的有效期(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限的本票则为过期本票。本票过期由申请人或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或签发本票行)申请,将本票款项转回其账户或取现。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需要取现的应填明“现金”

字样。银行受理申请并收妥款项后,按申请金额签发用于转账或取现的定额或不定额本票给申请人。

5汇兑汇兑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它具有适用范围广泛,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详细填写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和汇款用途等内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兑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它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办理,并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收款人委托银行代收款项时,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足以证明委托收款的凭据。开户银行审查、受理后,凭以办理委托收款手续。通过付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待委托款项划回后,给收款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交给的付款通知和交易单证后,在银行规定的三天付款期限内,认真审查单证,备足款项。如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在付款期满次日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付出转给收款人。

7.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收款人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付款人根据合同核对单据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订有合同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根据合同发货后,应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货票、发运证件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开户银行审查受理后,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等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转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后要认真审查合同和验收货物,如果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承付期内不向银行提出拒付意见,银行即认为承付,并将款项划付收款人开户银行,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收账;如果付款人验单或验货后,发现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和价格等有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可在承付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拒付理由书经银行审查后,由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银行往来业务的内部控制

(1)签发支票只限于个别指定的工作人员,平时支票与支票专用章要分别保管。

(2)支票应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一本使用完毕,再启用另一本,以便核对。

(3)支票的填写与印鉴的盖押,应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办理,以便互相监督。

(4)支票应根据付款凭证办理签发,并经有关会计人员审核后方能付出。签发的支票存根应随付款凭证及时入账。

(5)收到外单位交来的支票或银行本票,应及时填写“收款单”送存开户银行,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记录,以便到期承兑或提前贴现,同时防止丢失。

(6)每月银行对账单应由支票签发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收取和调节。

四、外汇的管理

外汇是指一国对国外结算所使用的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具体包括外国货币(如钞票、铸币等),外国有价证券(如政府公债、国债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和其他外汇资金(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欧元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学校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与此相对应的是,学校的外汇收支也不断增加。与人民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相比,学校的外汇管理除了要遵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等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又称国家外汇管制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办法。其中,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制定颁布,并在1997年1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学校对外汇收支实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其中,经常项目是指国家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家在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目前,学校的外汇收入项目主要包括:

(1)各类来华留学生缴纳的学费、宿费。

(2)招待所接待外宾收入。

(3)国际组织或国外友好人士捐赠等。

学校的上述外汇收支项目均属《条例》规定的经常项目收支。

由于《条例》规定,国家对国际收支经常性项目的转移和支付不予限制,并要求对经常性项目外汇实行结售汇制。所以学校在收到各类外汇收入时,应及时按规定将外汇卖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又称外汇指定银行),并从银行获取相应的人民币资金。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兴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外汇中含有按规定必须在境外支付的外汇,学校可持有关捐赠、资助协议和教育或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接受捐赠的文件向学校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外汇账户。一旦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学校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可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外汇金额及收支范围内,保留部分外汇(即不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并用外汇直接对外支付。同时,学校应按规定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收支报表。

为加强对外汇支付的管理,促进学校节约使用外汇,财政部门以人民币预算限额的方式对学校的年度用汇数实行管理。根据这一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按年为学校核定购汇人民币限额,同时由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学校开设账户并监督外汇支付,年终购汇人民币限额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