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概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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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回顾(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战略发生了转变。从以重工业为中心转移到大力发展农业、轻工业和服务业的轨道上来,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这20年多来工农城乡关系开始缓和,并进入逐步趋向协调时期。

总的来说,这期间对工农和城乡关系影响最大的政策变革有三次:

1.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核心是给农民放权,让农民有权利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有权利支配土地经营,有权支配自己的产品收益,这次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20世纪末期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核心是为农民减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国家对农民的“少取”精神。农村税费改革一是实现了农民种粮不纳税的梦想,从制度上消除了加重农民负担的源泉,赢得了民心。二是动摇了城乡二元制度的基础,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最终走向一体化创造了条件。这两次改革主要是从单方面改革入手的。3.2002年以来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两个趋向”和新农村建设。这些大的政策实施使20年多来工农城乡关系的发展处于比较协调的时期,也是工农城乡关系开始缓和的时期。

党和政府对工农、城乡关系改革调整有两个变化特点:一是从单方面改革向多方面改革转变;二是调整的核心是从过去的“少取”转向“多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这是一个立意高远、内涵深刻的重要论断,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对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思想认识和政策取向上的进一步升华。对于我们科学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新阶段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切实做好新阶段“三农”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国主要农村改革的进展进展时间有关政策决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包产到户的探索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可以定额计分,包产到组,联产计酬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偏远山区可以实行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建立、人民公社制度解体1983年1月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高度评价了包产到户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0月《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政府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应在15年以上(续表)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的意见》:强调维护合同的严肃性2003年3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原则、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乡镇企业的发展社队企业的发展农民出资办乡镇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

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社队企业应该争取有更大的发展、号召将一些工业转移到农村、根据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开始了农民个人投资或联合办企业的热潮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将有大部分人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必然性的历史进步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将发展乡镇企业列入国家“七五”计划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坚持不懈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让更多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实施《乡镇企业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和加强城市对农业的支援国务院下发《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积极发展小城市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农村工业适当集中于城市,集镇逐步建立成农村区域性文化中心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改善和强化小城镇的综合作用国家体改委等11家单位《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探索小城镇建设的新体制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好的小城镇建成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少数具备条件的要发展为小城市(续表)农村劳动力流动隔绝城乡体制的修正。

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扩大城乡交往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的通知》:合理控制和积极疏导劳动力的转移劳动部等单位联合建立“中国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

《劳动部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家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要形成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基本制度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在“九五”时期进一步放开城乡界限,取消职工身份界限,20世纪末基本形成现代劳动力市场体系劳动部《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劳动部颁布《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劳动部《关于贯彻〈关于实施社区“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的意见〉》:开展职业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方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取消不合理限制、解决工资拖欠、改善生活条件(续表)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

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了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提取和管理方法,加强监督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多予少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1998年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要求各省市区抓紧制定并实施农村“费改税”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增试点省份分为两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温家宝讲话: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用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总理温家宝宣布: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废止《农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