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民道德建设(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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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公民道德建设的组织(3)

我们在弘扬主旋律的同时,要提倡多样化。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经历和不同教育程度的人们,有多样的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和艺术爱好。雄伟和细腻,严肃和诙谐,抒情和哲理,只要能够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都应当在我们的文艺园地里占有自己的位置。英雄人物的业绩和普通人们的劳动、斗争和悲欢离合,现代人的生活和古代人的生活,都应当在文艺中得到反映。我国古代的和外国的文艺作品、表演艺术中一切进步的和优秀的东西,都应当借鉴和学习。”

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只要是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欢迎和鼓励。反映主旋律的作品要多样化,非主旋律的作品也要多样化。在文艺创作中,要提倡不同形式和风格的作品自由发展,保证作者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要鼓励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认真钻研、吸收、融化和发展古今中外艺术技艺中的一切好的东西,创造出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色的完美的艺术形式,防止和克服单调、刻板、机械的公式化、概念化倾向。

抓好精神产品的生产工作,就要在精神产品的生产中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要“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在文学艺术各门类中,努力创作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感染力,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优秀作品,带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全面繁荣。”

精品意识问题,是精品创作的首要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什么是精品。所谓精品,就是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和完美结合,并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就是既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又有强烈的艺术魅力的。

要多出精品就需要实施精品战略。实施精品战略,是推动精品生产的有效方式。要加强规划,抓住重点,认真实施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是整个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主旋律,推动优秀作品生产的重点工程。几年来,我们精心实施“五个一工程”,在推动精品战略的实施方面起到了作用。

2001年9月20日至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北京召开精神文明建设第八届“五个一工程”工作暨表彰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丁关根同志在讲话中指出:“五个一工程”应该是精神文明精品工程,评价历史曲直,反映时代风貌,展示先进文化,要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相统一。希望大家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精心组织、精心策划同锤炼精品力作的创作激情结合起来,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同艺术家创造性劳动结合起来,把吸收借鉴优秀文化成果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结合起来,把提高人民群众思想精神境界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结合起来,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进一步提高“五个一工程”水平,把最优良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奉献给祖国。

在“五个一工程”之外,要求文艺的各个门类应该有自己的重点工程,如电影的“九五五O工程”、中国少儿动画的“五一五五工程”等。出精品,既要有雄心壮志,又要有阶段性目标。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有规划,而且要有落实规划的措施。在制定规划时,要从本部门、本地区的文化资源和文艺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出发,集中力量,重点投入,精心组织好文艺精品的创作和演出。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进行思想引导,保证文艺精品创作的正确导向。要做好文艺精品生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不能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坐等别人拿出成果。要办好重点文艺单位,组织文艺创作队伍,加强文艺业务交流,提供资金保证和政策扶持,为精品生产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引导和组织文艺工作者特别是创作人员深入生活、体验生活,包括参观访问、挂职锻炼、建立创作基地等。要充分调动优秀人才参加精品创作,不断推出明星,让精品出明星,明星出精品,明星、精品相映生辉。并且对那些创作出精品的人员要给予重奖、给予荣誉,激励精品生产。

三、积极合理地组织体育活动

积极合理地组织体育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提出了要重视对各种体育活动的引导和组织的问题:“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吸引群众参与,以健康向上、团结拼搏的氛围,激发人们的团队精神和爱国精神。”

进行文化体育活动对群众、尤其是对青少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文体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道德教育功能,如能陶冶情操,培养勇于拼搏的精神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可以磨炼人的意志,坚强体魄等。

要搞好引导和组织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的工作,需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方面要发动社会各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都来关心、支持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广泛开展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群众参加。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群众文体活动中心的作用。要依靠社会力量,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同时国家也应当加大对群众性文体事业的投入,兴办更多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广场和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艺术情趣和欣赏习惯的群众,让他们可以自由地到这些地方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不仅享受了娱乐休息,也受到高尚文化的熏陶。

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公民道德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的引导,又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一、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它们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社会规范体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道德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而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所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伦理学界在探讨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法律与道德这两者是有密切关系的,甚至也可以说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关于这个问题,中外的法律实践和道德实践,已经给予了肯定的证明,而且历来的法学家和伦理学家也有过深刻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一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本身,都包含着相应道德因素,而且许多法律法规是以道德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同时,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有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经过历史的发展,会转变为法律条文。这表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密切联系,甚至是互相包含和互相转化的。

从我国古代直到当代的法律,有些法律条款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比如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关于“十恶不赦”之条,其中有不少就是封建的道德规范。而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如果能够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它的条文就应当是符合正义、公平等原则的,这本身就说明它应当在道德上受到肯定的评价。反之,那些违反正义、公平原则的法律,在道德上也是要受谴责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那些违背法律的行为,也是违背道德原则的;而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就是说都是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都是对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或者说,法律和道德,作为不同性质的社会精神生活过程,它们都是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因此,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性质、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由物质生活状况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其变革和发展,也是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发展,所以“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就表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不同形式,法律和道德的形成、发展有着共同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已被历史的发展多次证明。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和道德的性质、作用、特点和发展规律是取决于与它们相应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发展的。因此,从根本上说,它们都是为共同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和道德为与它们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服务,这种能力的反作用,主要的表现是在革命时期批判和破坏旧的、过时的上层建筑,创立新的、革命的上层建筑,为新的经济基础的建立创造精神条件;在革命以后,为新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体系。这就表明,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它们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的功能,就是为与它们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服务。

因为法律和道德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关系性质并不相同,所以,它们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就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作为社会意识的不同形式,法律和道德,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来反映社会存在,所以它们又有不同的特点。法律和道德的形成、发展,既遵循着共同的客观规律,又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二者既有区别,又互相作用、互相影响。

虽然法律的作用和道德的作用在治理社会和国家的过程中,是不能互相代替的。但是,作为社会意识的不同形式,作为上层建筑的不同组成部分,它们的不同作用是能够而且也应当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