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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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学校安全制度的建立(1)

第一节对教师的管理

由于教师采取不当的教育教学措施(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应该引起学校及广大教师高度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此,加强学校事故的防范,首要任务便是将教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完善各项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是一种人事管理,它不仅包括对教师的安排和使用,还包括对教师的培养与提高。为加强教师管理,使教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国家需要将教师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对教师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教师的资格、任用、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章制度,形成教师管理制度。我国以法律形式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奖惩制度以及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在此以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为蓝本,着重探讨我国教师管理的各种制度。

一、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的任职资格简称为教师资格,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最低任职标准。是国家对打算进入教师队伍、准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一般从两个方面对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一是学历要求或考核合格证:教书许可证,二是基本的政治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要求。

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和适用、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等诸多方面。教师资格—经取得,即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既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也是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合格人才选拔机制、提高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与声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改革要求,同时也是实行教师聘任制度等的前提条件。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国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教师资格的种类和适用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初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另外,还特别指出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对于教师资格的适用,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且,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它包括如下要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③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④具有规定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

符合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要求、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并不意味着当然地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方能取得教师资格。

①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认定程序:a.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b.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③颁发证书:依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四)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应有严格的要求。

《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关于教师职务的介绍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针对教师设置的不同岗位统称为教师职务。我国现行的是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这是学校教师人事管理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它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规定有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教师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职务工资。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为了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学术、技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以及更好地根据岗位设置和教师的学识水平、工作能力来安排他们的工作。

为全面衡量各类各级教师能否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在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中,对各级教师的任职条件做了规定。以中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为例:1.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a.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b.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c.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好。

3.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二级教师任教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a.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b.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c.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4.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a.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工作经验,并作出了显著的成绩;b.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或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另外,成绩特别突出者,其任职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三、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

取得了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成为一名教师。教师资格证书,只能证书持有者具备成为一名教师的资格。只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双方基于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签订聘任合同,才能真正作为一名教师出现,从事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我们知道,“聘任”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当事人基于平等的原则,在双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为依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自主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二是学校和教师基于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地说,双方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责任。教师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同时,学校有权对受聘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和非依法定程序一般不能辞聘或解聘,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三是聘任双方任职期限固定,任务与酬金明确。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须取相应的工资,在其职务发生变化后,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变化。聘任期满后,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校方可依据本人表现、工作能力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则根据受聘学校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任教。

实行教师聘任制是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力保证,改变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人才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打破教师的终身任用制、部门所有制和平均主义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人才培养需要的陈旧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人才选拔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工作责任感,保质保量地完成聘方规定的任务;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便于做好培养、使用、考核和晋升工作,贯彻好按劳分配的原则。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区分为如下几种形式:①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用人单位或地区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然后以广告或启事的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任务及工资待遇等,通常都要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者招聘单位即聘任。可见,招聘具有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等优点,有利于发现和合理使用人才。招聘与受聘双方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书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②续聘。即聘任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