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丽水办事处 洪日强副主任
(浙江大学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高级研修A150班学员)
摘要:自2003年起,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进行改革和探索,资本实力不断增强;资产质量大幅提高,经营效益明显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内控机制逐步健全;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但也留下了如下一些不足:对改革目标定位认识存在偏差;社员代表大会法律地位和作用难以确立和正常发挥;股金结构不合理和社员代表整体素质偏低;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职责划分不清不细、可操作性不强、责权难以有机结合;行业管理仍有走行政管理老路的偏好。本文对下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建议: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加强统一协调;细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的工作职责,强化问责,进一步加强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和经营班子的责任感及使命感。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准确定位,发挥作用;监管部门要从“三管一加强”上,进一步引导和督促“三会一层”的合法运作,提高运行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转换机制,才能把农村信用社建成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企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农信社 法人治理结构 实践 思考 建议
一、实践的收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丽水市所辖九家农信联社从2003年起进行了深化改革,经过三年多的改革和探索,农信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根据浙江省确定的改革方案,全省农信社以申请央行专项票据方式争取中央的资金支持。按照央行专项票据发行条件,各农信联社通过积极增资扩股,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截至2006年6月底,全市农信社资本净额达6.3亿元,比改革前的2002年末(1.73亿元)增加4.57亿元,增长3.64倍,其中股本金1.7931亿元,是2002年末的1.98倍。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末的4.48%提高到11.19%,增长2.50倍,在股本金结构中,法人股占29.12%,自然人股占70.88%。其中法人资格股占1.61%,法人投资股占27.51%,自然人资格股占7.47%,自然人投资股占63.41%,基本体现了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增资扩股原则。在此基础上,2004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全市九家信用联社分别按照2002年底各自资不抵债数额的50%,顺利认购了央行专项票据5422万元,用以置换部分不良贷款或部分历年亏损挂账。
(二)资产质量大幅提高,经营效益明显改善
按照改革的要求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全市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置清收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明显下降,资产质量大幅提高。至2006年6月,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4.06%,比2002年下降6.24百分点;呆账准备金比2002年末增长3.66倍;按资产五级分类,准备金覆盖率为81.34%,一般准备金余额16521万元,按风险资产1%计算覆盖率达189.18%,比2002年增长189.18倍;在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提高基础上,经营效益也明显改善,九家联社全部盈利,并按改革要求,在适当增加风险拨备的基础上按照10%~15%比例进行了分红,充分体现了农信社改革后的经营效益,保证了股本金的相对稳定和股东投资的积极性。
(三)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产权制度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浙江省作为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由省政府成立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丽水市辖内九家农村信用联社除莲都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外,其余八家均选择成立统一法人,按照选定的产权组织模式,各信用联社通过各种制度建设来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按要求选举产生社员代表(股东代表),召开了社员代表(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理事会(董事会),由省联社提名候选人,选举产生了理(董)事长。二是根据省联社提名,经理事会(董事会)通过,由理(董事长)聘任主任(行长);根据主任(行长)提名聘任副主任(副行长)、计划信贷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产生了监事长。三是表决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银行)章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理事会、监事会上表决通过《理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的规则》和一系列的内控管理制度。四是报请银监部门审核批准,正式对外挂牌营业,并按照机构合理布局,服务“三农”的要求,对机构网点进行重组调整,使之更趋合理和经济。五是坚持每年召开两次理(董)事会、监事会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要求,对联社(合作银行)年度业务发展规划及实施效果等进行决策和评价,对影响发展重大事项及制度和联社主任(行长)年审进行表决通过,确定绩效及奖励结果。由此,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框架已基本建立。
(四)内控机制逐步健全
丽水市农村信用社充分利用产权制度改革这一契机,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一是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各联社按照业务大制度由省联社统一制订,实施细则及有关内控制度由联社自行制订要求,各联社按章程和法人治理的要求,在内控制度上分信贷业务、财会会计、人事教育、科技开发、审计监察、安全保卫、综合管理等七大方面进行完善和健全,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了风险。
初步建立董事会授权方案、联社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劳动用工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贷款授信管理办法及责任制度、违规处罚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审计处罚暂行规定等100余项制度,基本上涵盖了每一种业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并做到制度优先、制度先行,制度未建或不全的业务不开展。二是加强了约束,明晰奖罚。有了健全制度,关键就在落实。各联社首先抓住教育在先原则,将100余项制度印成小册子,员工人手一册,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增强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大家达到知规、懂规,自觉遵守,规范执行。其次抓执行,为强化执行力,采取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检查;每查必纠,每查必处,严格认真,奖罚分明,达到约束责任人、激励贡献人、处罚违规人的目标。
产权制度改革后,各项制度完善,不但增强一线员工操作风险约束,而且更加明显地增强了对法人的资本效益及风险全方位的约束制衡,达到风险控制、稳健经营的效果。
(五)支持“三农”的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
全市260家信用社告别手工记账,实行了电子化核算,参加人民银行大、小额结算系统,实现了全省储蓄业务的通存通兑和对公业务联网及时结算,基本消除了制约信用社发展的结算瓶颈,达到与商业银行相抗衡的现代结算平台。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到2006年6月底,各项贷款余额64.65亿元,是2002年的1.59倍,其中农业贷款49.04亿元,是2002年的2倍,有力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实践的思考
实践收获是丰厚的,改革的优越性已逐步体现。然而在改革中,一方面一些旧有的习惯做法仍在沿袭,另一方面一些新问题又逐渐出现,改革预期与现实之间、农村金融环境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效竞争力构建之间存在着一些抑制因素或者不和谐因素,给我们留下许多思考。
思考一:对改革目标定位认识是否存在偏差
由于这次改革在政策导向上以正向激励机制为主,约束机制相对缺乏。因此,相当一部分的地方政府和信用社对改革目标定位的认识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①对如何取得央行票据及兑付比较关心,而对“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等改革目标则思考得不多。②对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合作制认识难以到位,在合作与股份结合体上,对更应体现合作还是股份把握不准,是以体现在服务上的合作为主,还是应以体现在股份上的效益为主,方向不明。③大多联社理事长是原来主任转任的,得来全不费功夫,主观压力不大,观念转换慢,依旧习惯于做具体工作,事必躬亲,把理事会决策功能误解为大小事一把抓,决定拍板为决策,其决策职能未能得到发挥。④受传统管理习惯影响和既得利益影响,以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心理不适应,对应由经营管理层实施的职能和权利,如贷款审批、财务开支权限,理(董)事长明放暗不放或干脆直接审批;大部分主任又是从原来副主任提拔而来,服从早已习惯,且经营权又是理事长授予的,理事长插手何乐不为,造成理事长、主任、监事长职责不清,沿袭传统的一、二、三把手。名义上有“三会”,实际还是改革前的主任负责制。⑤“三会”没有明确办事机构,基本上都由一个办公室承担,无形中,办公室就成为“一把手”的办公室,“三会”的记录不完整,监事会与经营层缺少办事机构,造成理(董)事会越位、监事会光杆司令、经营层无权的局面。同时,主任名义上是理事会聘任的,但提任和决定权还在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在某种意义上他也可只对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理事会和理事长的要求可以明执行暗不执行或缓执行,直接影响理事会决策效率。监事长在党委中排位第四,要监督和评判老大、老二、老三是非常困难的,监事长依仗理事长和监事会对经营班子实施监督,但很难对理事长和理事会实施监督。
目前主要还以人治为主,普遍有以下四种情况:理(董)事长强、经营班子弱,理事会决议贯彻彻底,工作顺畅;理事长弱,主任强,理事会要按主任的要求形成理事会决议,工作是顺畅的,但理事会的作用被削弱;理事长强,主任也强,意见相同时工作力度大,意见不同时,互不相让,工作不顺畅;理事长弱,主任也弱,相互谦让,互相推诿,工作无进展。
思考二:社员代表大会法律地位难以确立,作用难以正常发挥
虽然这次改革,通过规范的增资扩股工作,募集了大量资金,增加一大批社员(股东),《信用联社章程》规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信用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是一块招牌,其地位和作用难以真正发挥。其主要表现在:①高级管理人员名义上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实际是由省联社党委确定指派和提名,社员代表大会难以自主选择高级管理人员,就算是理事长长期缺位,假如没有省联社党委的建议,社员代表大会都不能进行选举增补。②一般员工选调、录用等受到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制约,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无法自主进行。③高管人员和员工的薪酬以及业务发展计划都要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干预,理事会难以自主决策。
④重大问题决策应由理事会决定,但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界限,全凭理事长个人胆略来决定,无形中削弱了理事会的权力。⑤理事会一般由各方面人士9~11人组成,除三名员工外都是兼职的,对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知识相对缺乏,也无精力深入信用社了解情况,难以在理事会上对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决策,直接影响了理事会权威和作用的发挥。
思考三:股金结构不够合理和社员代表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此直接间接地影响社员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①由于信用社的股金分配方案规定自然人资格每人1000元,单个自然人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法人股10000元,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5%。股东遍布千家万户,股金非常分散,单个外部股东持股比例十分有限,虽然限制内部员工入股总额,但社员代表分配方案、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事项等内容全要依靠内部人员提交,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局面。②由于入股金额小,股东行使监督权等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
即使有个别数额相对大的股东,其入股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贷款或其他服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所以对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及经营管理并不是很关心。
③大部分社员(股东)代表对国家经济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经营管理规定不够了解,也无条件或时间深入农信社了解情况,导致参与信用社经营管理能力不强。
④股东在利益上的短期追求与决策层在长期发展价值期间上的追求之间产生矛盾时(如在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品的开发费用等大额成本支出时,及年度分红),决策层的决策效率受到影响,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行使职权,其监督及表决权的行使可能对信用社长期稳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思考四: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职责划分不清不细,可操作性不强,责权难以有机结合
①改革后农信社高级管理层的产生仍延续行政管理的惯例,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监事长仍实行委派制而并非真正由社员(股东)选举产生,选举只不过形式而已,社员(股东)的权利并未得到事实上的尊重,所有权仍然缺位。②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三权分离、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高级管理层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过于集中的权力。但目前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理事长集三权于一身现状依然没有根本改变,而且还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③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及经营班子的职责规定过于原则,不够明细,可操作性不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未给予具体和详细划分,各联社只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理事长怕失去控制,往往经营权授而不放,把信贷权、财务权和人事权紧抓不放,造成经营班子有责任搞好经营,但无权力调整人员、安排经费及实施考核奖惩,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在理(董)事长的控制安排下进行,经营班子无自主权,执行效率明显降低;理(董)事长也并非主要出资者,虽然他要承担最终责任,但并非是以高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而是以上级委任的责任承担,其结果并非是对出资者负责,而是对委任其任职的上级行政部门负责。④考核也十分笼统,问责难以到位。
目前考核问责主要依靠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部门对联社考核主要集中在业务经营的各项指标上,而且是对整个班子的,无疑进一步混淆“三会一层”的职责。一些理事会对经营班子建立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实施考核。而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则无人考核,如有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考核办法也只能由其理事长或监事长起草,考核办法虽然可以通过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但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自拟的,存在偏失公正的嫌疑。
思考五:行业管理仍有走行政管理老路的偏好,信用社自主经营受到影响
改制后信用联社由新组建的省联社进行行业管理,其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决定了信用社真正按现代行业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就改革的初衷而言,目前的行业管理似乎已超出其应管的范畴。①省联社掌握了基层信用社人事任免权,基层信用社的领导基本上是先由省联社统一任命,后进行社员民主选举这种逆程序方式产生。②省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几乎涵盖了基层信用社的内部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财务管理、资金调配、业务操作等各个方面,基层信用社只能是无条件地接受、不折不扣地执行。尽管基层社也制订了一些制度,但绝大部分只是省联社的“翻版”。③考核工作基本上依靠行业管理组织,省联社直接下达给县市信用社的存、贷款和利润考核指标,有力地推动信用社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提高,但也难以做到区别对待、因地制宜,有时也加重了基层的经营压力,扭曲了基层的经营行为。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地位未能真正体现,大大影响其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思考六:制度机制构建相对滞后,议事质量与执行效率有待提高
①信用社干部职工“角色”模糊。从近几年实际运作情况看,部分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不清,员工们陷入“多头请示、越级汇报、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
②“三会”、“三长”职责范围不清。理事长、主任职责范围还不够细化,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党委会、监事会的定位还不够明确。如“理事长的引导、定向、决策、监督职责”,范围太广,难以准确把握;党委会议制度化要求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如何正确界定亦成为难点,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都难以操作的尴尬局面,出现理事“不理事”、监事“不问事”的消极现象。③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其一,缺乏“能进能出”的人员流动机制,人员流动的权力高度上收,流动渠道十分狭窄;其二,缺乏“能上能下”的干部任免机制;其三,缺乏“拉大差距”的收入分配机制,不能大刀阔斧地改革“大锅饭”式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样既不能调动一般员工的积极性,又不能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力;其四,缺乏“严肃查处”的机制,对制约和危害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人和事,不能坚持严肃查处,往往是有制度不执行、有执行不查处、有查处不到位的现象。
三、优化的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
要提高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就必须掌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和精神实质。法人治理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决策权与责任合理分配,做到“权、责、利”相结合;三是明确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各个层次的决策规划和程序;四是制订经营管理目标和监控其实现目标的办法。根据上述要素和精神实质,必须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才能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第一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章程》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纲领性制度,是农信社的“母法”,必须深刻认识,并加以巩固,农村信用社一切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度和执行都必须以《章程》为依据,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运作,不能有任何与《章程》相悖的做法,防止出现“人权”大于“法权”的情况。第二是要充分认识社员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力机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其享有的基本权力,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在议事程序、议事规则上要规范、到位,保证其职责的正常履行。第三要充分认识理事会的法律地位。理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策机构,在法人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公司治理实践证明,一个全面且相对独立并为信用社有效运行负责的理事会能给信用社带来长远的效益。理事会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要防止与党委、经营班子部分职能相混淆的情况。要特别发挥其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准确和有针对性。第四要充分认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督机构,不仅要对经营班子实施监督,而且对理(董)事会同样也要监督。监事会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是确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稳健经营的关键。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监事会在实施法人治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确保职责到位。只有充分认识《章程》和“三会”的法律地位,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旧习惯和行政排位问题的影响,主动自觉地维护“三会”的运作和职权行使,确保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真正到位。
(二)细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的工作职责,加强统一协调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三会一层”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经营层(包括党委)的关系,对董事长重在决策、监事长重在监督、主任(行长)重在抓经营落实上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科学合理界定责权及范围,尽量减少交叉或真空,达到职责分明,界定清晰,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理(董)事长应在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机制塑造上多花心血,要引导理(董)事会运用社员代表大会确定年度和长期发展目标及考核奖惩激励评价办法,依靠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对信用社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决策和评价,履行理(董)事会职责。主任应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应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并通过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建立起一套高效的运行系统,按照“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限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在规范授权和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为经营目标实现而努力。监事会既要对理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也要对理事会、经营层履行职权承担的合规合法、公正廉明与否实施监督。要勇于承担责任,勇于监督,做到多看、多听、多参与和多沟通,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反馈,增进理解和及时整改。为便于工作及其职能发挥,应分别设立理(董)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秘书处和经营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增强“三会”工作责任感。
(三)强化问责,进一步增强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和经营班子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各个职能的发挥
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的结构和占比要符合联社服务社会层次的需要。联社每年要对社员代表进行相关的政策和必需知识的培训,要将相关的文件送发每个社员代表,以提高管理水平。社员在年度内有不良贷款的或出现不良贷款后,不再享受“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政策。社员代表在本届社员代表大会任期内,要完成联社制订的各年度工作目标。在本年度内有不良贷款的社员代表不得行使表决权,或者联社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要核实并对社员代表进行改选。社员代表参与联社经营管理工作考核的奖励标准,按联社年度利润额的1%~2%提取,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考核到人,对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自己的不良贷款损失要在入股额中扣除。联社要对决议事项逐项书面说明原因和效果。监事会要对社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决议事项的合规合法性出具监督意见书。社员代表大会要对决议通过的事项书面落实办理部门(理事会、监事会),经办部门要在下次社员代表大会上将办理情况做书面汇报。②理事、理(董)事长和理(董)事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理事成员进行管理知识培训,相关的文件要送发理事成员,以逐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适应联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理事成员参与联社管理工作的报酬,要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由行业管理部门提议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在保障本地区最低生活费的前提下,按联社当年利润额的0.5%~2%的标准提取,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考核到人。对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自己的不良贷款损失要在入股额中扣除。理事成员在任期内有不良贷款和出现不良贷款后,不得行使表决权。理(董)事长要对理(董)事成员分工,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理事的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理(董)事长、理(董)事联名、经营班子、社员代表联名向理事会提交审议和决议的事项,要有逐项的书面说明和效果分析,列席会议的监事成员要对决议事项有书面监督意见,对决议通过事项要书面落实办理部门。
理事会对聘任的经营班子要按照《章程》中的内容进行授权,在授权事项和权限内不得干预经营班子的正常经营,对未授权的事项要全部负责。对授权的事项,经营班子完成任务较差又没有书面补救措施的,要书面限期改正,对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责任制不力的,理事会要及时解聘相关的经营班子成员或向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经营班子,要对理事会授权的经营管理事项负责,在权限内抓好经营和管理工作,对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干预授权事项的要书面制止,对不改正的要向监事会、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③监事、监事长和监事会。
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监事成员进行监管知识培训,相关的文件要送发监事成员,以逐步提高他们的监管水平,适应联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监事成员对联社履行内部监管工作的报酬,要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由行业管理部门提议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在保障本地区最低生活费后,按联社当年利润额的0.5%~2%的标准提取,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考核到人。对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自己的不良贷款损失要在入股额中扣除。监事成员在任期内有不良贷款或出现不良贷款后不得行使表决权。监事长要对监事成员分工,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监事的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监事成员联名、监事长提交监事会审议和决议的事项,要有逐项的书面说明和效果分析,对决议通过事项要书面落实办理部门。监事会成员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列席主任办公会时,都要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内容、决议事项出具是否合规合法性的书面审查意见,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决议事项要书面制止,对不改正的要向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准确定位,发挥作用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进行工作定位,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依照新形势的要求,按公司法的规定将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任用及用工、发展计划、财务分配等还权于理事会。要把行业管理工作重点放在指导信用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如何开展工作上,明确界定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协调“三会一层”,建立相互制衡、协调高效、自我约束、团结协作的工作团队。
行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转换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全面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深化上,只要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就要全力支持。同时,要采取一切措施,竭力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理(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和考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高度不断提高他们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有害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为,鼓励和表彰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功的人和事,形成人人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努力的氛围。行业管理部门可实行理(董)事长、监事长和经营班子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和年审制,以推动农信社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帮助基层解决基层小法人和个体难以实现的又对全体发展有影响的事情:如结算网络、信用卡及运用等困难以及争取政策的支持等,整合合作金融系统整体优势,以消除小法人机构弱势,搭建有合作金融特色的平台,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
(五)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从管机构、管法人、管高管,转向加强制度建设的监管思路,积极引导和督促“三会一层”的合法运作,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指导“三会一层”运作情况,促进其提高运行质量
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原有股权基础上要适当增加投资股的比重,要增加若干个占比相对大一点的个人和法人股,按照商业化的道路,增加所有者参与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以监管者的身份全力支持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和理事会、监事和监事会行使章程赋予的职责,帮助克服和及时纠正一切违背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事。要协调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尽快放弃和消除行政管理方法和思路,还权于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使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六)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转换机制,把农村信用联社建成现代金融企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转换经营机制,这是这次农信社改革的总目标。要转换机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制度先行。通过央行票据申请和兑付工作的推进,农信社已进行了全面的整章建制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建立了“三会一层”,内控方面的制度100余项,制度建立与覆盖已达历史最高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制度还未真正落到行动之中,特别是各级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还习惯于老经验、老办法,我行我素。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走整章建制道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补充,使其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控性。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学习教育和宣传工作,领导自觉先行,认真学习掌握,不择不扣地执行,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检查督促,采取各种办法,使员工自觉掌握制度要求,以制度来规范行为。当前重点是要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及委托经营与考核监督进行明确分工、客观评价、鉴定、规范和要求。
参考文献
1.丁国琪.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展情况的阶段性调查.浙江金融,2005,(12):51-52.
2.吴斌.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合作金融业中长期发展.浙江金融,2005,(9):53.
3.杨国润,盛春晓.完善农村合作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思考.浙江金融,200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