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
18686500000031

第31章 公民身份——一个中肯的建议(2)

因此,我们认为:学生参与共同体服务活动应该作为学校课程来安排。事实证明,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如“共同体服务志愿者教育”机构的主任皮特·哈耶斯(Peter Hayes)所指出的:学校应该开发年轻人参与“有价值的”共同体志愿活动的兴趣,而不会使之成为一种徒有形式的任务。不过,我们还得指出,在现阶段,新的全国课程中有关共同体服务的内容仍缺乏具体的实施指导。

自2002年9月以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许多中学也开始引入有关共同体志愿活动的课程内容,但其中的许多相关内容只是一种指导性计划,而没有实际的操作规范。尽管如此,这种进展也是积极的、可喜的。此外,若要在我们的社会中形成一种富有生机的、相互支持与包容的地方共同体局面,我们还需要协调好学校所安排的志愿者活动与整个社会的共同体活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上,我们探讨了在年轻人中间推进公共精神文化发展的有关建议。我们不仅阐述了这种建议的潜在好处,而且还阐明了它的可行性;不仅列举了一些国家已在实行的类似模式,而且可以发现实施与管理这类活动相对比较容易,成本也比较低廉。我们接下来讨论这种建议所可能招致的一些批评意见。

有关的批评意见

对于年轻人参与共同体活动计划建议的批评意见之一是,这类活动很可能被政府作为一种取之不尽的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尤其是年轻人从某种程度上可能被作为公共服务领域劳动力的替代品来利用。工会领袖们难免会认为:这样的计划将导致公共领域劳动力的大量过剩。的确,在英国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会领袖们所忧虑的情况发生了:时任财政大臣的戈登·布朗在2001年1月宣布,要增加300万英镑来资助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共同体志愿者服务计划。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计划并没有带来我们在这里所建议的良好效果。首先,服务于公共领域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具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其中的许多人都接受过良好的职业培训并具有很高的专业技能,因此,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大可能被这些只是偶尔参与共同体服务活动的年轻人取而代之。其次,在当代社会的许多城镇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杂事,如修理家用设施,清理墙壁杂迹,收拾马路垃圾,帮助无家可归者搭建暂避所等,人们可以从事这些工作增添一些收入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这些杂事往往是地方政府和政务委员会亟须处理的事情,但有些地方由于其财政状况的拮据,于是把这些事情作为补充性工作来安排。其实,适合于年轻人参与其中的活动还是很多的,如我们在建议中所提到的环保工作和帮助老、弱、病、残以及无家可归者等等。这些领域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在其中投入人力和财力资源。因此,这些领域有大量的工作适合年轻人去做;与此同时,由于我们的建议而导致公共服务领域劳动力过剩的说法,也不一定是成立的。

另外一种批评意见,往往是针对任何关于改善共同体生活的建议,而它实际上是对国家没能在其中发挥充分作用的状况的批评。

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批评意见存在着基本的缺陷,它并不一定适合于我们这里所提出的建议。其理由有两个:首先,我们认为实施这种计划的主要载体应该是学校。因为学校的位置处在特定的共同体范围内,他们最容易了解地方的情况,这就有利于他们选择开展地方所需要的共同体活动内容。他们也最了解每个学生所具有的能力及其局限,于是,也就能够避免安排学生去从事他们无法胜任的工作。而此时国家在推进与实施这种计划的过程中,则起到一种相对次要的作用。所以说,这种计划更多的是在地方层面而不是在国家层面进行具体操作。如我们在第五章中所谈到的,这也是一种能够使地方共同体焕发生机的最有效的途径。

其次,在前面已经谈到,我们建议年轻人去从事的许多共同体工作与国家所能发挥的功能可以起到一种互补的作用,尤其可以弥补地方共同体中国家保障所未能覆盖的一些领域。如英国报纸《守护者》在2001年1月12日的社论中所指出的: 决策者——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多年前就已经认识到,在国家福利中即使是投入再多的钱,仍然无法满足个人需求所带来的巨大不足。

当然,这种针对年轻人的建议是作为努力推进整个公共精神文化发展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中形成的公共精神文化可以抵御后现代时期给我们带来的那种退隐状态。

这种建议或许会受到批评,是因为它在强调公共精神发展的时候掺入了某种强制性的因素。在一些人看来,要求把年轻人参与志愿者工作作为他们的公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即便是要求他们接受公民教育——侵害了他们的自主性。实际上,这种见解对共同体服务计划的基础形成了直接的挑战。例如,在美国的很多州,保守的司法机构已经启动了一些诉讼程序来避免学校强制其学生参与共同体服务活动,甚至有人把共同体服务活动比作是一种服苦役的形式。一些批评者认为:让年轻人参与这样的活动是对家长权威的一种侵犯;另一些批评者则认为:让学生参与这样的活动是浪费学校有限的经费,学校本可以把这些财力用在对学生更有价值的基本技能的教学上。

要是有人认为这种建议会对个人的自由构成侵害,那么,让我们来看看穆勒关于这一问题的立场。他在《论自由》(1991)一书中声称:政府可以合理地干预儿童和年轻人的生活,只要这种干预对他们有利而且是从保护他们的角度出发。在穆勒看来,他们还处在“仍然需要别人照顾的一种状态”。同样地,T.H.马歇尔(T.H.Marshall)在他的一篇名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层”(1996)的文章中认为:对于儿童的教育,首先是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他指出,所谓的教育,“就是为了努力促进一个公民的成长”。

之所以以上的这些看法并不那么令人满意,是因为它们看上去否定了儿童和年轻人所拥有的某种权利以及享有与成人平等的地位。因此,我们还将对建议中所包含的某种强制性因素做进一步的讨论。

为了更好地探讨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在当代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说,我们大家都要被迫去从事很多事情。例如,你在开车的时候,被要求系上安全带;又如,每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税等等。即使是穆勒这样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也认为:即便是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要素也是必需的。他说: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我们必须采取许多积极的行动,其中也包括每个人都可能被合法地强制去执行某些行为,例如,在法庭上必须以证据说话。每个人都平等分享法律的保护,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

就教育而言,在绝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一般也是强制性的,但没有人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侵害个人的自由。正如T.H.马歇尔(1996)所指出的:“只有那些接受过教育的人才谈得上如何来使用公民权利,因此,教育是公民自由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我们在前面也明确地谈到,参与不同形式的共同体工作,能够为年轻人提供可贵的经验教育;也就是说,这是为他们能够更好地行使公民自由打下基础。

在西方国家,不仅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是强制性的,而且,学生学习的一些课程(如数学、英语、科学和一门外语)也是强制性的。在英国,国家不仅对各类学校的科目设置做出了不同的要求,而且对教学内容、教育实践以及达到的教育水准都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社会的教育体系已经存在大量的强制性成分,因为这些强制性规定被认为对年轻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

因此,如果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有利的结果,而且,又不至于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束缚,那么,这些规定还是可以被接受的。我们的建议也没有对年轻人提出过分的要求。我们认为,学生参与共同体活动可以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结合起来进行,这样并不侵占他们的自由时间。而且,如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不同形式的共同体活动可以为年轻人带来各种潜在的好处。

最为重要的是,年轻人在与成年人的不断接触过程中——如我们在第五章中所讨论的——对于是否需要参与弘扬公共精神的活动,能够自主性地做出具有事实根据的最终决定。穆勒在《论自由》中也谈到了类似的方法:没有人会否认,每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应该接受教育或培训,以便获得那些业已证明是正确而有用的人类经验。但是,每个人的状况有所不同,只有在他的智能趋于成熟的时候,才可能以自己的方式来理解与运用这些经验。

自愿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就我们的建议来看,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批评意见,那就是如果我们仅仅采取自愿的原则,会不会削弱民众参与志愿者行动和弘扬公共精神行为的整体意识呢?每一个公民——无论是年轻人还是成年人——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一种被迫或强制的行为。这一立场从原则上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发达工业化社会的日常生活现实中,光有这一原则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没有任何的激励措施,而光凭人们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共同体服务或其他形式的弘扬公共精神的活动,那么,事实可能就如在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所出现的情况那样:愿意这样做的人会少而又少。例如,理查德·弗里曼(Richard B.Freeman,1997)在对美国的有关情形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后得出结论说:许多参与志愿者行动的人都不是自愿的,而是在外界的要求下才会去做。他们是迫于外界的道德压力才去提供有关的服务行动;但如果有其他人愿意替代他们去从事这样的服务活动,那就是求之不得了。

针对这种态度,穆勒(1965)指出:人与生俱来就有惰性,一旦人的行为方式变得习以为常,那么,想改变它就非常困难:无视人类与生俱来的惰性,这是社会主义者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他们具有奴隶的习性,往往是消极顺从的,并固执于既定的行动路线。他们一旦获得了任何一种他们认为是可以忍受的生存状态,便能够满足于现状;他们不愿意改善既得的现状,宁可让他们的机能处于荒废状态,甚至丧失了用以抵御生存状态日渐恶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