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警惕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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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局长赵某和副局长赵某某二人因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于2000年11月9日和2001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2月21日,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赵某某二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某化工公司在生产中造成东峪庄饮用水污染,并致多人中毒事件,作为环保部门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赵某、赵某某尚不属严重不负责任,构不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赵某某无罪。

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不服,认为赵某、赵某某从某化工公司项目选址审批到施工建设,再到试生产的整个阶段,未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失职行为严重,并导致了重大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原判决二被告人无罪,属裁判错误,故提请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中级法院受理检察院抗诉后,依法公开审理。通过审理,中级法院认为:(1)关于项目选址,两被告同意将厂址建在饮用水源不远处的河道上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显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保审批权依法属于环保部门,故所谓选址权在市计委,其不应承担选址不当责任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2)在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副局长赵某某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现场督查职责,以保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局长赵某则既未安排,也未过问落实。正是由于两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项目“三同时”未能落实。(3)试生产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依法有权责令限期整改,但赵某在试生产期间,两次到公司检查,并发现擅自试生产和污水直排情况,却未按职责提出处理意见。(4)关于两位局领导的责任问题。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与被告赵某某副局长在选址审批、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等环节未尽职责,以及局长赵某对环保工作领导不力有直接关系,二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环保局开发管理股等职能机构未按职能要求对公司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有效地现场检查监督,未能及时组织环保验收,存在监管失职,但内设职能机构的失职不能成为赵某某的免责理由,相反,赵某某作为分管开发管理股的副局长负有责任。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中级法院因此认定:赵某、赵某某二人在该化工公司项目从选址审批,开工建设,到试生产一年后发生污染事故的整个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某化工公司存在的拟定选址不当、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不严格、违法试生产、违规排放废水等违法违规情形,未严格审批把关和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导致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局长赵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使用缓刑。中级法院依照《刑法》第408条等规定,于2002年4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阳城县法院关于两被告无罪的一审判决。(2)被告人赵某某(原副局长)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3)被告人赵某(原局长)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情形规定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对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两档针对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规定后两档,即在具备徇私情节情况下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节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玩忽职守罪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