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警惕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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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案例重现】

案例一2011年11月初,深圳一家报纸报道:某酱料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油、醋、料酒等食品,并销售到东莞市及周边工厂食堂。

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隐藏着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问题。看到这则新闻后,深圳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在院领导缜密部署下,迅速跟进,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过近20天的秘密初查,“收网”时机逐渐成熟。办案人员全线出击,数名市场监管人员被依次“请”进了检察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某酱料厂现场查获的酱油、料酒等都是不合格产品。最为严重的是,经过对现场提取的样品检验发现,白醋、陈醋中都添加了工业冰醋酸。工业冰醋酸会产生一些游离矿酸和重金属砷、铅,消费者食用后,可能造成消化不良、腹泻。如果长期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

究竟有多少伪劣食品从这个加工厂流出?办案检察官介绍,这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规模巨大的加工厂,从2010年至2011年,酱油、醋的销售量达40余万箱、800多万瓶。仅2011年9月和10月就有90余万瓶假冒伪劣的酱油、醋、料酒流向市场。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犯罪嫌疑人7名,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犯罪嫌疑人1名。

这样一起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怎会无所作为呢?《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自2010年年底至2011年6月,该酱料厂因为无照经营及生产假冒陈醋、白醋、酱油、料酒,两次受到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深圳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既然明知该酱料厂无证无照、生产假冒食品两次被查处、生产线仍在运转,市场监管部门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没收原材料、半成品和生产设备、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等,但是监管部门仅仅口头责令停产、没收成品、行政罚款,致使该酱料厂生产条件一直得以保留。

“对于这种生产伪劣食品的黑工厂,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严重不负责任,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没收的不没收,这就是渎职。”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追究食品监管人员刑事责任也应当遵循这一宗旨。监管者的义务不但包括结果预见义务,还包括结果避免义务。当食品安全监管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伪劣食品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蓄积性损害,就涉嫌渎职。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

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某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案例重现】

某乡卫生院原副院长兼院防疫组长的田某,被县人民法院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二、三月份,乡卫生院门诊部医生张某和本院防疫组成员王某,向主管本辖区防疫工作的田某汇报在本乡发现有乙类传染病麻疹病例,是否上报,田某以“没有时间,等等在说”为由,不积极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麻疹(乙类传染病)在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后经治疗全部治愈。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田某在得知本乡发现有乙类传染病后,既不上报县防疫部门,也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乙类传染病(麻疹)在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染防治失职罪。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主要是指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具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但并不仅限于此,其他无审批权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审批的也有可能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行为:一是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所谓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而使用的行为);二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非法批准土地改变用途和超过规定的面积而占用土地等情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31日通过并发布施行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规定,是指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案例重现】

2007年8月,某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以殷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已查明其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私藏枪支等十几个罪名(现已逮捕33人)。同时此案的侦查中发现沙河市原副市长殷某为其弟殷某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问题,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此案。市人民检察院对殷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经查,2005年3月,时任某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殷某某(殷某四弟),为建设某有限公司需征用土地,其兄殷某利用时任主管城建、土地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国土局有关人员在该市田村有意勘测一“刀把形”273亩的地块(为多占地作地形准备),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办理了249.5亩的土地使用证。尔后,殷某指使负责人按400余亩完整地块征占,并完成了围墙和路面建设。为掩盖其“少批多占”的事实,2006年12月,该有限公司与田村村委会违法签订了423.08亩的征地协议,殷某强令加盖公章,致使非法占地成为既成事实。经查,实际占地483亩,规划外占地253.6亩,其中林地134.63亩,耕地5.32亩,未利用地110.72亩。

2007年12月24日,市法院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依法对殷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决定逮捕,之后被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