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农民工社会参保率下降,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受侵害
目前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一是国家立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很少,并且很笼统,存在漏洞,为企业降低农民工参保费用提供了可能;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参加保险的连续性不强,因而很难对农民工参保进行统筹管理,导致政府监督农民工参保的动力不足,大部分农民工宁可享受现金工资上的少许增加,也不愿参与明天不知道能否就业能否继续购买的保险;三是农民工自身参保意识淡薄,看不到未来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更愿意相信实实在在的现金保障,并且,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导致一旦进入失业期,个人经济能力将无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导致前期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可能有去无回。因此,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程度必然受到损害。
9.农民工身处弱势,民主权利受侵害
大部分农民工在企业里的地位是弱势的,即绝对服从,企业下达生产任务,农民工在生产流水线上进行执行;企业制定工资标准,农民工只能选择拿工资工作还是失业;企业决定福利奖金及其多少,农民工只能祈盼。可以看出,农民工对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参加工会问题以及运用工会进行维权的问题淡薄之极,无法保护和运用自身的民主权利,并且大部分非国有企业工会的设置看似完善,实则毫无内容,形同虚设,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受到了严重的蚕食。
6.3金融危机下中国农民工问题的新特点
我国经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内外资企业投资信心下降,经济下滑严重;二是对外贸易额显着下降,出口贸易严重受阻;三是需求不足导致部分行业生产过剩,企业维持经营困难;四是企业大量停产甚至倒闭,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率增加;五是金融风险有放大的趋势,经济安全问题凸显。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农民工问题的特点也不尽相同。现阶段农民工问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上,而就业问题的出现,将会进一步加重社会原有的负担,影响社会安定。
6.3.1金融危机条件下农民工流动的新特点
1.农民工返乡时间较早
据铁路部门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春节农民工返乡时间较往年明显提前,甚至提前两个月之久。这一现象的出现是与当前世界经济,特别是中国经济现状密切相关的。影响农民工提前返乡的主要因素,一是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行业严重受损,出口下滑明显,导致大量出口企业缩减生产规模,甚至停产倒闭。二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投资信心不足,受到严重打击,导致企业严重不景气,特别是劳动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的行业。例如建筑业,2009年一季度建筑业企业景气指数下滑了18.6个百分点。这些现象导致了农民工失业普遍存在,就业困难,因此农民工便提早归乡,大量的农民工隐性失业便出现了。
2.农民工流动单向性严重
春节过后,农民工返回城市热情不高,出现了明显的单向性流动。由于我国经济尚未进入复苏阶段,各行业数据显示并未转好,农民工回城就业岗位严重缺失,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台保障当地失业居民优先就业的政策,导致农民工就业容量明显下降,加之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就业大军出现,严重地加剧了农民工就业的困难,造成城市就业压力严重增加。
6.3.2影响农民工就业的新问题
影响农民工就业的问题很多,蔡昉等大量学者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就业面临着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将会对农民工的生存问题埋下更深层次的隐患。
1.金融危机条件下农民工岗位缺失
2009年《城市蓝皮书》中,专家指出2009年中国城镇全年新增就业岗位与往年相比大幅度减少,自3月底,企业就业岗位减幅已经达到了5.3%。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月统计数据,现在至少还有1100万农民工未实现就业。这大大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和社会负担。
2.农民工就业人口日益膨胀
金融危机影响下,经济发展趋势缓慢,企业景气度不高,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的就业机会甚为有限,就业岗位的增速远不及新增的劳动力就业大军。2009年春节后,新增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军在2000万以上,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达到611万,加之几年来沉积起来的480万待业大学生,2009年将有上千万大学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可以看出,劳动力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岗位的增加速度,加之原有农村劳动力尚未完全被有效吸收,企业推迟甚至停止招聘,出现了严重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象。金融危机条件下,国家提倡产业升级,企业转型,对于低技能的农民工的需求更是少之又少,结构性失业更加明显,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的失业现状。
3.人民币升值与通货膨胀对农民工实际收入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和通胀并存,使得我国出口贸易的成本迅速提高。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均汇率,从2005年的1∶9.19升到1∶7.60,CPI从2006年的1.5%上升到2007年的4.8%,增长了3倍还多。这意味着一方面,对于本国出口商抑或是外国驻中国加工厂的用工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导致商品需求量和对农民工需求的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工要么没工作、没收入,要么有工作、低收入,收入水平经年不变,抑或是工资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不可避免地出现工资贬值,农民工实际收入严重下降。
4.《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解雇工人要经过层层关卡,要保障解雇工人的优先就业权,甚至还要进行经济补偿。这对于以前制度不健全、钻国家政策空子的企业来说,无疑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使得农民工在金融危机下就业更加困难。尤其是对多数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新法将使得这类企业的工资成本额外上涨10%~20%。
这些问题导致企业招聘时更加谨慎,更倾向于精而少的招聘原则,因此,对于农民工的就业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6.3.3金融危机背景下农民工问题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焦点。其原因在于,农民工问题解决得好坏,将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了解农民工问题的消极影响能为正确看待、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有效的依据。当前金融危机的条件下,农民工问题的出现与发展,是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一项严峻的考验。
1.经济、社会双重矛盾冲突激化
农民工阶层作为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孕育的产物,既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服务,同时也可能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据估算,2008年我国从业人数为47246万人,其中农民工有23858.02万人,农民工占从业人数的50.5%,可见当前农民工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地位。同时,我们也看到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一旦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将会直接引起经济社会双重动荡。“民工荒”使得企业因招不到工而影响生产,影响企业利润与发展。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脏苦累的工作没有人做,既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社会环境的改善,同时当农民工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一直因“农民”这样一个有颜色的身份受歧视时,农民工就会遭受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压力。由于农民工普遍自身素质较低,控制力较差,鲁莽冲动,不懂法律的严肃性,当其忍无可忍的时候,常常会破罐子破摔,扰乱社会,破坏社会治安,给居民、社会造成财产甚至生命损害,必然造成社会、经济双重矛盾冲突的激化。因此正确看待和处理农民工问题,对于缓解甚至解决社会、经济双重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
2.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受阻
列宁指出:“只有农村居民流入城市,只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混合和融合起来……正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生活条件接近了才创造了消灭城乡对立的条件。”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后备军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一个重要条件。在我国,农民工这样一个庞大的劳动力群体,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强大的劳动力后备力量。在经济繁荣期,农民工被很好地吸收到各个企业部门就业,农民工问题不是很严重。当经济进入停滞衰退期,大量农民工失业,又成为后备力量,这也是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在衰退期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劳动力在繁荣期的再供给以及工业化进程中的良好的社会生产环境。因此,农民工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对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造成严重的影响。
3.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即使在经济繁荣、需求旺盛,就业情况比较良好的条件下,农民工的收入也仅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水平,仅有少量节余,这些节余收入在一些地区占农民工家庭收入的60%以上,加之农民工的风险规避性很强,通常不会将节余下的货币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不足以用来进行不动产等小风险投资,因此,存银行变成了大部分农民工的选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国家放松货币政策,导致预期通胀较高,因此,农民工的利息收入在通胀面前将毫无抵抗之力,贬值将会不可避免。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甚至根本没有的情况下,农民工阶层将会越来越穷。而城市居民因为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安排、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抵抗通胀能力较强,这一反差的结果,将是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有效缓解金融危机条件下的农民工问题的,是稳定农民工群体,避免因贫富差距拉大而产生社会动荡的必然途径。
6.4金融危机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反思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在我国正处于弱势地位,主要体现为农民工在经济上的“佣人”地位、政治上的“沉默”地位、社会上的“无根”地位、文化上的“边缘”地位四个方面。但同时,农民工又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正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为农民工提供一个一定程度上可依赖的制度体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6.4.1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目前已有明文规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养老保险,二是失业保险。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其中包括了农民合同工,因此农民工同城镇职工一样拥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自本规定实施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条例可以看出,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持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只有从政策层面上规范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条例,才能更好地为农民工参加社保服务,为农民工参保指明方向。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在广泛地征求意见中。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要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再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规定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九条规定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