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一体系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缺陷,但它有一个重要的优点——绝对能够保障各类公民最起码的消费与生活水平。因此,这个养老体系从1932年开始直至1990年一直得到国家养老保障的首肯。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所有公民当年老、生病、全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失去供养人时,有权得到物质保障。这个权利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给工人、职员和农庄庄员发放临时失去劳动能力补助、由国家和集体农庄支付老年、残疾、失去供养人抚恤金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
虽然这一养老体系进入了所谓的社会保险体系,但它并不包含国家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原则中所体现出的基本经济特征。
国家养老保障的资金与其他国家社会保险资金一样,是在社会保险预算中积累的,而这一预算又在国家预算之列。因此,上述养老体系以退休金支付的综合拨款计划为基础,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全国财政预算平衡状况。
养老保障的预算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列在其中。在国家社会保险总的预算中,明确列出收入来源并根据既定的社会保障和服务种类安排支出。
由于我们研究的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经济发展速度也相当稳定,因此社会保险预算是平衡的。只是在1956年社会保险第一次从国家预算中获得了追加补贴。这是因为,随着《国家抚恤金法》的实施,扩大了获取退休金的人数,并且部分退休者的津贴还提高了1倍,国家补贴因此主要是用来支付由此而增加的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费用。这个新法取消了向所有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支付老年抚恤金,但同时提高了抚恤金的数额。结果,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人数急剧减少——评估数据显示,从1960年的60%降至1962年的9%。
应该把20世纪60年代中期看作是国家养老保险体系文明纲要形成的重要阶段。从1965年1月1日起,国家规定农庄庄员在达到相应年龄、遇到残疾或是失去供养人时有权得到抚恤金,这与无劳动能力的农庄庄员、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障在水平上是不一样的。
1968年农庄庄员获得了像工人和职员领取老年养老金的权利。在1969年国家开始实施统一的农庄庄员社会保险体系。结果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俄罗斯(作为前苏联的一部分)形成了劳动居民的全面老年养老保障体系,后来这个体系经历过多次变革。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随着居民老龄化进程的发展和劳动年龄段居民数量的减少,人口问题进入到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争论行列。不过,人口问题谈得很片面,仅仅是劳动资源不足。因此,以后养老法规是朝着不断增加从物质上刺激退休人员再就业方向变化的。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1964-1969年颁布条例,提高了有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继续工作的物质利益,该条例的实施不但使有能力继续劳动的退休人员比例下降的趋势得到了制止,甚至还有所提高。
在1969年,有65%的退休职工能够拿到(全部)工作期间的退休金。这个优待是作为临时措施实施的,然而吸引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进行得很顺利,实施期限每年都得以延长,直到1979年。在这一年既领养老金又拿工资的实践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系统性提高劳动者养老保障水平、增加退休人员数量使得后来国家预算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拨款持续增加。由于社会保险缴费不能覆盖这一体系的全部费用,由联盟预算所弥补的缺口不断扩大,并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社会保险预算的60%左右。
国家社会保险养老金是每个月有保障的货币付款,其数额总是随以往的工资量确定。在上述时期的法规中还列出年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一般的和优厚的失去供养人抚恤金,以及服务年限抚恤金。
战争、天生残疾人的物质保障由联盟和加盟共和国预算及其他预算支付。为此在各级预算中尤其核定有支付给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抚恤金和补助金。按期服役的列兵、军士、准尉系列军人有权得到残疾抚恤金,而他们的家庭在失去供养人时也同样可以得到。这几类领取人的抚恤金不按军龄长短和先前军人工作职务核定。
将军、元帅、军官、超期服役列兵、军士、准尉及与他们相同的军人的抚恤金保障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和苏联国防部规定的特殊程序实施。
科学工作者抚恤养老保障的条件和数额与其他类别工作人员有所不同,由科学工作者保障专门条例来调节。该条例同时不排除科学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员还可领取一般养老法规的抚恤金。
联盟预算的一部分资金是以补贴形式转给中央农庄庄员社会保障联盟基金的。用联盟预算的资金还支付某些联盟级对个人的特定抚恤金。共和国预算则支付共和国级的对个人的特定抚恤金。
伤残军人及其家庭的抚恤金、地方意义的个人特定抚恤金以及科学工作者抚恤退休金由地方及自治共和国预算支付。
集体农庄成员的抚恤退休金保障直接由中央农庄庄员社会保障联盟基金实施,该基金是由农庄总收入提成和国家预算每年的拨款建立的。
抚恤养老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不平衡传统上是任何一个养老体系的主要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支付抚恤养老金的财政资金保障下降幅度很大,以至于常规抚恤养老金提高数额也需要筹措补充资金。
养老体系在1990年激进市场改革开始前的发展证实,它所聚积的大量经济和社会问题,只有在将俄罗斯养老基金纳入国家财政体制并建立和巩固保险原则的基础之上,对整个养老体系实施彻底改革才能得以解决。
当时的预想是,通过养老改革应解决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问题,亦即使退休人员的物质条件得以稳定和提高,并大量减少贫困公民的数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1990年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公民养老保障法》。
然而,就在这个法律通过后半年,国家政体的变化使另一部独立的俄罗斯法律——《俄罗斯联盟国家抚恤金法》得以通过。该法给养老体系运作的法律基础带来显着差异。俄罗斯1990年的养老法实质上成了第一个在条文中把养老保险划归自主体系的法律。与此同时,在法律上确定建立国家养老基金的条件。在养老基金和国家预算相互关系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彻底取消国家补贴。自身经费来源的发展应该通过改进上述各目标的保险费缴纳来达到。
在一部分管理核定和发放国家抚恤养老金活动的组织结构中保留着从前的组织——国家社会保障机构(以后则是居民社会保护机构)。
1992年俄罗斯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法。其主要特点是社会方向性更明确:统一各类从业人员的待遇,包括神职人员和艺术工作者等;扩大提前退休人员的优待种类;对没有劳动工龄的人实施退休措施;养老金数额的确定平等地取决于先前的工资和劳动工龄,还有许多与养老金发放的核算形式有关的内容。
主要的创新是向所有还在工作的退休人员毫无例外地发放全额退休金。在1992年下半年和1994年,为了增加退休金数额的差别性,对以往计算退休金的工资模式进行分阶段的模型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为提高最低退休金标准而采取紧迫措施的财政可能性。
由于不可能通过线性指数化方法把最低退休金标准提高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在1993年采用了发放补偿费的机制,把所有各类抚恤退休金提高到固定高度。自然,这种提高抚恤金的机制使退休金相对较高的退休人员对其持消极态度。
1993-1994年间形成的俄罗斯养老保障体系更为严重的缺点是与最高退休金有关。现在,最高退休金不可能比最低退休金高两倍,而对劳动条件较为艰苦的人来说也不能超过两倍半。由于最低退休金的数额(不包括根据俄联邦总统1995年命令实行的补贴)十分低(在1996年年底仅达官方退休人员最低生活线的26%),使得最高退休金数额也不高。因为几乎所有适龄退休人员都有充分的理由拿到最高退休金,这使得近年来确定的退休金没有明显的差异。
俄罗斯1990年代初期形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实际上并不适应激进经济改革条件。三年以后出现了养老金危机。在俄罗斯改革的最初几年,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财政状况的特点是收入持续大于支出。虽然出现过一些波动,但直到1995年基金还是可以保证平均退休金高于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
在俄罗斯的养老体系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俄罗斯政府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实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构想的措施》中所确定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基本原则。
养老改革的基本目标是:①实现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的公民老年、残疾、丧失供养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障权;②确保养老体系的财政稳定并在国家养老保险和预算拨款基础之上建立养老保障平稳发展的前提;③使养老保障体系与俄罗斯联邦发展中的市场关系相适应;④使养老金的数额和提供条件合理化和优化;⑤通过完善养老体系提高效率。
1996年《关于在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实行个人核算》联邦法开始实施,它为创建集中养老保险信息奠定了基础。
1997年7月21日第113903号《关于计算和增加国家抚恤养老金程序》联邦法做出规定,从1998年2月1日起的在为每位养老金领取人确定个人系数基础上建立全新的养老金计算和增加机制。这个机制的使用是为了根据国家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各类养老金,不需要按通常的指数化做出法律决定。
1997年《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抚恤养老金》联邦法做出一些修改,规定在核定养老金数额和根据有关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金时,要查明劳动工龄和确定每个月的工资数额。
俄罗斯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过程可划分为3个阶段。
1990-1995年为第一阶段。通过《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抚恤养老金》法,该法在保留包含在苏联联盟法中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养老体系运作的法律依据做了大量修改。不过,创建于1990-1991年的新俄罗斯养老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从几十年间形成的中央集权经济中继承了社会依赖性,这个特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其财政状况不稳定,尽管对它也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粉饰性修正措施。在无法控制的通胀条件下推行的养老金发放的体系不可能全部实现,并注定被淘汰。
1995年前夕的形势是,虽然以社会保障为目标的缴付保险率很高,但发放的各类养老金实际金额却很少,在计算养老金金额时,工资已不再起任何明显的作用。实际上,各种养老金之间已经没有数量差别,因为养老金的金额被“三个最低养老金金额”人为地限定住了。工资分阶段模型化的目的是扩大各类养老金金额差别,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减少了提高最低养老金的财政可能性,这使局势更加恶化。在养老体系中最低养老金因不能用线性指数化方法提高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而不得不转向采用发放补贴的附加机制。
1995-2000年为第二阶段。批准俄罗斯联邦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构想,确定国家养老保险进一步改革的趋势并描画出未来养老体系的轮廓。
最重要的趋势是俄罗斯联邦在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向市场经济过渡。这要求俄罗斯联邦的养老法规向其他国家,尤其是向欧洲国家的养老法规靠拢。
另外一个现行趋势则是居民老龄化进程加快,这要求更加明确地划定在养老保障方面需要国家保障的人群。
最后还有一个趋势,即一般就业人员,尤其是雇用劳动人员占全部有劳动能力人口中的比重正在下降,这必然要求改变养老保障的形式,使各类抚恤养老金领取者的养老金水平能够与他们对养老体系经费筹措的贡献以及他们过去劳动贡献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关于计算和增加国家抚恤养老金的程序》联邦法的颁布,成为了加强养老金金额与工作人员劳动贡献之间联系的最重要一步。这项法律通过确定每位退休者的个人系数转而实行一种全新的计算和增加国家养老金的机制。它既涉及了拒绝部分退休者按工龄领取优惠养老金的灵活机制,也简化了工作期间养老金支付的程序。
当然,当前由于财政资金不足,要全面实施这项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养老金领取人的工资与国家平均工资之间相互关系的限制被保留下来。这两种工资在计算养老金时都可以被参考。
此外,从1995年起国家的养老金欠债开始逐步积累,这成为局势不稳定的一个基本原因。并且在此期间对具有“前改革”特征的趋势持续发挥着自身的影响力。结果到1997年迫切需要制订一个全新的决定养老体系进一步改革的模式,这个模式不仅要发展先前批准的作为养老改革新阶段即第三阶段标志的养老改革纲领原则,而且要使之更确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