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出结论,养老体系的基本社会问题是:①养老体系为在职居民承担的负担在加重,这是由居民老龄化趋势造成的;②由劳动条件特殊、工作在北疆地区及长寿等因素导致养老金领取的数量超速增加,这一问题是养老法规不完善所造成的,这种法规为不缴纳补充保险费但较早领取养老金提供了机会;③养老金领取者生活水平低下,这是养老保障最尖锐的问题,例如到2000年底,各地区养老金水平仅为平均工资的30%~35%或者仅达到养老金领取者最低生活保障线的60%~80%,而在某些地区甚至低于50%;④养老金金额与领取者劳动贡献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被削弱,这种情况并未因实行养老金领取者的个人系数而结束;⑤在养老金数额差别小的同时,养老金领取人的类别也十分少。
今后俄罗斯养老体系发展的战略方向应该是彻底实施并巩固养老保障的保险原则。
第三阶段始于21世纪初。21世纪的开始无论对已进入第二个十年的俄罗斯养老基金本身,还是对整个养老体系改革都是历史性的。这是由许多原因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承认有三点:首先,由于养老保险缴费的取消和统一社会税的实行,使形成俄罗斯养老基金预算收入的财政体系发生了根本改变;第二,近年来有所停滞的养老改革在下一阶段的进程中有所突破;第三,对养老体系实施了组织结构调整,由俄联邦总统2000年9月27日第1709号《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完善国家养老保障的管理》法令所决定,把审核和发放抚恤养老金的功能从地方社会保障机构转给了俄罗斯养老基金的区域机构。
所有这一切表明,当前所期待的养老保险改革的正面结果尚未取得,前景尚不明确,专家们的评价也不一致。
1.5俄罗斯目前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具有社会稳定发展基础性意义的项目。对于有3800多万抚恤养老金领取者的俄罗斯而言,在当前的经济危机持续时期,它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国家养老保障计划规模宏大,俄罗斯联邦现行养老体系无论在全国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国家预算财政体系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俄罗斯公民在达到相应年龄后的养老保障权是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加以保障的。宪法指出,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劳动和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受保障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国家保证对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残疾人和老年公民给予支持,发展社会服务体系;规定有国家抚恤养老金、补助和其他社会保护保障(第7条第2款)。此外,每位公民都确保有年龄、疾病、残疾、丧失供养人、儿童教育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法律还规定公民有获得国家养老金和社会补助的权利(第39条)。
为了对俄罗斯联邦的养老保障进行国家管理建立了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该基金同时也是整个俄罗斯国家预算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对俄罗斯联邦预算体系的解释为:以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关系和国家制度为依据,由法律准则调节的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地方预算、国家预算外基金的综合体(第6条)。俄罗斯养老基金属于国家预算外基金,是在俄罗斯联邦预算和各主体预算外建立起来的一种资金的筹集和支出形式。
俄罗斯养老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信贷财政机构,依据自己的职能按养老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按联邦预算计划中具体确定的方向,做筹集和再分配义务、保险缴费和其他收入的工作。
养老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平衡的。养老基金的收入部分首先是由联邦法规定的各类缴费人的保险缴费建立的,同时也依靠来自联邦预算对社会和其他抚恤养老金的缴费收入。
预算的支出部分完全根据现行的全俄统一养老法规所规定的计算养老金金额的条件来确定。
俄罗斯养老基金联邦主体一级的分布情况是:7个俄罗斯联邦区管理局;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两个联邦级的分支机构;79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分支机构;还有在拜可努尔市(哈萨克斯坦)的俄罗斯养老基金分支机构。
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养老金领取者有173.6078万人。2008年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俄罗斯养老基金分别收到847.627亿卢布,发放抚恤养老金和其他社会支出共1236.49亿卢布。
在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的每一个行政区都设有养老基金地方管理局:圣彼得堡18个,列宁格勒州19个。它们在工作过中遵循统一标准、统一原则和具体方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条例,俄罗斯养老基金的基本任务是:①定向收缴和积聚保险缴费,以及根据现行法规拨付抚恤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付费;②使俄罗斯养老基金的资金资本化,并为它吸引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缴费;③根据《关于在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实施个人核算》联邦法对参加保险的人员组织和实施个人核算,并组建和使用针对各类俄罗斯保险基金保险费各类缴纳者的国家资料(库);④俄罗斯联邦跨国国际合作涉及俄罗斯养老基金的所有问题;并按规定程序参加养老金问题和其他社会付款问题的国际协定、协议的制订和实施;⑤对使用有关俄罗斯养老基金缴付保险费问题的法规文件做研究总结,并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完善建议;⑥开展有关国家养老保险的科研工作;⑦向居民和法人就属于俄罗斯养老基金范畴的各类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工作。
从建立养老金和组织养老金发放的角度进行养老改革,保留某些组织养老保障的传统,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已有的经验及所有在这个领域创造的优秀成果。
当前俄罗斯的养老保障是按2001年12月17日第173403号《俄罗斯联邦劳动退休》联邦法实施的。在这个法规中,确定了向公民提供国家养老保障权的条件,规定各类劳动退休金的建立和金额的程序。
享有劳动退休权的人员有:根据《俄罗斯联邦义务养老保险》联邦法(2001年)加入保险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无劳动能力的、失去供养人的家庭成员、常年生活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申请核定劳动退休金(部分劳动退休金)可以在得到劳动退休权后任何时候去办,没有任何期限的限制。
劳动退休金是在义务保险体系中表明向被(办过)保险人发放保险补助金额多少的一种经济范畴,其形式是用他们可以保证抵补被保险人在一生中有劳动能力时期所取得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每月货币付款。缴付的保险费数额、险龄的延长期及其优惠部分的结构均由那些确立被保险人退休权的关键参数规定。
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或其他保险实施形式(残疾或被保险人死亡)是由被保险人实施退休金权的基本标准规定的。
规定有以下种类劳动退休金:老年劳动退休金、残疾劳动退休金、失去供养人劳动退休金。在老年退休金和残疾退休金中可以划分为:基础部分、保险部分、积蓄部分。失去供养人劳动退休金的组成只有基础和保险两个部分。
退休金的基础部分由联邦预算支付。基础部分的数额在法律中规定,每一类退休金额领取人都有三个固定的数额。基础部分的数额与工龄、工资、缴纳的保险费无关。为了增加退休金的数额,根据经济形势,增加了基础部分的数额,将它提高到俄罗斯联邦为退休金领取者确定的最低生活线。
劳动退休金的数额参照相应财政年度联邦预算和俄罗斯养老基金预算规定的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根据通胀实行指数化。指数系数及其变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此外,实行指数化的同时,为了逐步接近为退休金额领取者确定的最低生活线,劳动退休金基础部分的数额还可以由单独的一些法律来规定。2008年12月22日第269-Ф3号联邦法《关于为了提高某些公民的物质保障水平对某些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的修改》,就是调整劳动退休金基础部分指数和每月货币付款的法律文件。
从2009年3月1日起,退休金的基础部分增加了8.7%,规定金额为1950卢布。
按俄联邦政府倡议准备的法律草案规定,对2009年俄罗斯养老基金预算作了调整,与之相适应,从12月1日起,退休金的基础部分将提高到31.38%,至2562卢布。
劳动退休金的保险部分从雇主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中计算,法律对劳动退休金保险部分的金额没有任何限制。法律规定,如果有额外保险费收入的话,退休金保险部分的重新结算在上一次结算或核定养老金后的12个月进行,根据现行的养老法规,退休金的金额直接取决于保险缴费收入的多少。
退休金的保险部分也实行指数化。指数系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相应时期物价上涨水平确定,不可以超过同时期劳动退休金基础部分金额的指数系数。俄罗斯政府决定将退休金的保险部分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到17.5%。对俄罗斯养老基金预算做出修改的法律草案还规定了退休金保险部分的下一次增加,起初并无这个计划,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形势严峻,指数化将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提高7.5%。
《关于俄联邦的劳动退休金》法为较年轻的一代(1967年出生的及更年轻的)规定了退休金的积蓄部分。根据现行法规,雇主为被保险人向退休金积蓄部分缴纳的保险付费通过资金活动来增值。这个机制形成的劳动退休金积蓄部分可以为未来退休金领取人补充增加自己退休金数额。
劳动退休金积蓄部分的数额应该参照退休金积累的投资活动收入和预期发放老年退休金的变化,从核定或重新结算退休金时刻的次年7月起实行年度的指数化调整。
社会退休金是核发给那些达到保险年龄,但由于某种原因(例如没有劳动工龄)没有劳动退休权的公民的。
除了上述各种养老保障种类外,还规定有国家养老金保障形式的养老金。这类形式养老金的核定和发放由第166-Ф3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养老金保障》联邦法调节。
国家养老保障的抚恤养老金是国家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主要用以补偿当公民因达到法律规定的服务年限终止为国家服务而失去的工资(收入),或者是公民在军事服役时由于辐射或其他技术性灾难所造成健康的伤害,以及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发生残废或者失去供养人;或者为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生存资金。
与义务养老保险的劳动退休金不同,国家养老保障养老金是一种抵补一生中有劳动能力时期获得的工作或其他收入的国家保障形式,与从工资中缴纳保险费这个事实没有直接联系,在许多情况下与劳动工龄的长短也没有关系。
俄罗斯联邦公民、常年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领取国家养老保障养老金。
根据现行法规,领取国家养老保障养老金的权利只提供给以下各类公民:联邦公务员、军人、卫国战争参加者、获得“被围困的列宁格勒市民”证章的公民、遭到辐射或技术灾难伤害的公民、无劳动能力的公民。上述各类公民的家庭成员在失去供养人(死亡)时也有权得到国家养老保障养老金。
国家养老保障养老金分成几类:服务年限养老金、老年养老金、残疾养老金、社会养老金。服务年限养老金是为军人和有国务服务工龄的公务员设置的。国家养老保障老年养老金核发给遭受辐射和技术灾难事故伤害的公民。国家养老保障残疾养老金核发给军人、卫国战争参加者、获得“被围困列宁格勒市民”证章的公民,以及遭受辐射和技术灾难事故伤害的公民。
养老基金还有一个很有意义的工作是核定和发放其他社会付款,其中包括每个月的货币付款(ERB)。根据2004年8月22日第122-Ф3号联邦法,由俄罗斯养老基金地方机构对联邦受惠人的每月付款进行核定和发放。
每个月的货币付款是货币付款体系中一种新的社会付款,它的实行具有抵补实物待遇的补偿性质。
有权得到每月货币付款的人的类别很多,共有46种人。
所有有权得到各种社会服务的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以各种形式取得社会服务或者放弃取得服务领取货币付款。
到2009年1月1日,在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有权得到每月货币付款的公民有103.5万人。根据1999年7月17日第178-Ф3号《关于国家社会救济》联邦法,2009年在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的联邦受益人中,放弃使用各种社会服务、宁愿接受货币付款的公民有74.6万,在有权得到社会帮助的人口中占72.10%。
为了提高某些公民物质保障水平,从2009年4月1日起,所有受益人的每月货币付款金额提高8.5%。现在,由于国家经济形势更复杂了,俄联邦政府正在起草建议把每月货币付款提高到13%的法律草案。
2008年4月30日第56-Ф3号《关于给劳动退休金积蓄部分的补充保险缴费和对建立养老金积蓄的国家支持》联邦法成为建立公民在当前条件下养老保障稳定机制的逻辑延续。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建立自己的退休金积累和未来养老金的经济利益,其中包括:常年或临时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所有公民、不论年龄及工作和领取养老金的事实、不论参加或不参加义务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