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19102400000034

第34章 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利问题(3)

(3)医保待遇。目前,转移人口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转移人口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转移人口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转移人口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转移人口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4)基金管理。转移人口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5)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转移人口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转移人口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转移人口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代理,这是一种转移人口、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转移人口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转移人口医疗保险方案存在如下题:

一是医疗保障项目与转移人口实际需求脱节。基于转移人口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转移人口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转移人口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转移人口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转移人口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转移人口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09年6月26日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状况报告》提供的信息表明: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已达到2.11亿,平均年龄约为27.3岁,从生命周期规律来看,这类青壮年转移人口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转移人口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转移人口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转移人口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

二是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转移人口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转移人口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转移人口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转移人口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转移人口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是转移人口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表明,目前城市转移人口已达2.6亿。转移人口流动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转移人口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转移人口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转移人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转移人口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转移人口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转移人口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转移人口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转移人口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转移人口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2.转移人口的失业保险状况

(1)我国流动人口参与失业保险的现状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劳动力供给的日益增加,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灵活就业已成为普遍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造成了我国流动人口的持续增加,且其规模已超过正规就业人员。流动人口中已不再仅仅只包含转移人口,还包括了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这其中既有本科生,也有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生。虽然流动人口的规模还在持续增长,但是该群体在享受失业保险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这一情况应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是流动人口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现象较严重

从1998年到2003年,虽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流动人口的数量有一定的增长,但在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中始终只占较小比例。特别是在2004年,由于事业单位参保人数的增加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数的减少,流动人口在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下降。

二是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缺位现象较严重

这一现象在高学历的流动人口中普遍存在。这些人虽然按月足额交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是由于其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选择辞职,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2)我国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原因分析

我国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适合流动人口参加。

一是现行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不适合流动人口。

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规定造成了已交纳失业保险金的流动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缺位,使得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统一,影响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二是现行失业保险的统筹方式损害了流动人口的利益。

流动人口经常更换就业地区、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相当部分转移人口在外出就业一段时间后最终还要返回家乡。目前大多地方实行地市级或县级统筹,参保人的失业保险权益难以从一个统筹地区转入另一个统筹地区,即便允许带走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其他缴费积累实际上也是补充了当地失业保险基金,弥补了当期资金缺口。就业地区的变动意味着失业保险权益的丧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流动人口的流向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由此形成在发达地区务工交纳失业保险费,为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做贡献(如近年广州的失业保险金进多出少,节余已达53亿多元),而由原籍承担失业等保障风险的情况。这有悖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加大了地区间再分配差距,严重侵害了流动人口的利益。

三是现行失业保险的累加方式损害了流动人口的利益

不同地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加。现行制度规定职工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保险待遇。据对转移人口的调查,其平均在城市打工的年限为4~6年,且很多人往往在多个地区打工,这使得大多数外来人员由于在任何一个就业地区的缴费时间都无法达到较高的缴费年限,从而出现虽然缴失业保险费的累加时间较长,但其在失业时能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较短。

3.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状况

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流动人口26138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5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2万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699万人,增长81.03%。到2020前,农业人口每年都有大规模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的趋势不可阻挡。转移人口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突出表现形式。

这种户籍身份与工作身份的游离反映了中国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户籍制度的碰撞。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庞大的转移人口群体以及随之而来的养老问题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比较发达的两个城市上海和深圳有关转移人口养老保险的情况,深圳、上海的经济在全国具有代表性,它们吸纳了相当比重的转移人口,而且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1998.10.27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12.22修正)的规定,深圳的养老、医疗、工伤三大险种已经把以转移人口为主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到2003年末,有253.09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13.49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率为95%;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65.62万人,参保率为98%;户籍职工和劳务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达97%。深圳市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基金来源包括两部分,其中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基金可以进行转移或支取。到2003年11月底,全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174.69万人,参保率为60%左右。

上海从2002年9月施行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由政府强制实施,在全国首创了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外来从业人员最关切的工伤、看病、养老三大难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贴三项基本待遇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截至2006年2月底,上海为外来从业人员累计发放综合保险卡240多万张,卡内累计充值3.12亿元,外来从业人员在市内药店累计刷卡消费金额已达1.17亿元。已有1.8万人次获工伤保险待遇,1.3万人次获大病医保,185.4万适龄人员领取了老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