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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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中马特殊行业会计准则比较(5)

FRS204规定,下列费用作为一个最小值应作为存货:

(a)变动材料成本,如种子存货、饲料、化肥、药品等。

(b)直接农场人工,如农场工人的工资。

(c)直接固定费用,如池塘、围栏、鸡笼、发电机、水泵等的折旧。

(d)合理分配的间接固定费用,如共同泵的折旧、管道、通路、监督员和技术员的工资等。

4.存货估价

水产养殖存货应被视为可辨别成本单位的存货。成本单位的辨别应该给予可靠的计量。这些成本单位可以是个别池塘、围栏或笼子,或是生产周期的个别批次。

水产养殖存货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可变现净值的估计应基于可获得的最可靠的证据,至于存货预计在周期完成时可变现。存货按生产周期记下可变现净值,因为收入的确定是基于项目法。

三、披露

FRS204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下会计政策:

(a)收入确定所采用的基础。

(b)存货计价所采用的基础。

四、结语

马来西亚FRS204对那些主要用于食品消费的水产养殖业务的会计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这一准则项目。马来西亚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一方面,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大国,同时也是世界水产品贸易大国。1986年,我国颁布的《渔业法》确立了“以养为主”的渔业发展方针,我国将渔业发展重点转向养殖业,1988年,我国水产养殖产量首次超过了捕捞产量。我国的水产养殖品种以滤食性和杂食性鱼类为主,也使其成为资源节约型、友好型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7年,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69%,我国渔业实现了“以捕为主”向“以养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发展,不仅满足了国内水产品的消费需求,也促进了世界水产品的贸易往来。2006年,我国水产品出口和进口分别占世界水产品出口值的10.5%和进口值的4.6%,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水产养殖业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基于此,我国也应有专门的水产养殖会计处理准则,通过明确地规范处理,加强核算和监督,强化管理,以促进我国水产养殖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参考借鉴马来西亚水产养殖业的会计处理准则,建立我国的水产养殖会计处理准则,应属于实质性推动中国—东盟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工作,有利于实现中国与马来西亚准则的等效,有利于建立高质量统一的会计准则。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资本在中国—东盟各国之间的流动增加,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也在加快,再加上金融危机的冲击,各国的利益相关性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影响也在逐步加大。中国和马来西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程度不同,寻找差异,相互借鉴、加强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促进中国—东盟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实现自由贸易区内高质量统一的会计准则。

第五节本章小节

尽管中马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也都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由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有所差异,这使得两国的金融保险业、农业、石油天然气行业、水产养殖业等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金融保险业,两国会计准则已基本实现国际趋同,各条准则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地借鉴了IAS,而在实质上已基本与IAS相同,经过仔细分析,两国金融业专用会计准则之间仍存在少许差异。首先,我国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马来西亚准则允许其转回;其次,在金融资产转移方面,我国准则对于部分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比马来西亚准则更为详尽;再次,对于套期保值定义和金融工具列报方面,马来西亚准则更侧重于突出风险关系和详细罗列各种风险类型。另外,我国与马来西亚都制定了保险业专用的会计准则,两国保险业准则相比较,可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准则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比较模糊,并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和“重大保险风险”,而马来西亚准则中的保险合同定义做到了这一点,体现出其准则制定的谨慎性;(2)两国准则的适用范围相同,但类型不同,我国的规范对象为保险合同,马来西亚则以保险公司作为规范对象,相比之下,我国的做法较为合理;(3)保险业务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披露方面,马来西亚准则的规定更为具体详尽,考虑到许多特殊情况的业务处理,体现出其发展成熟的保险业市场及其管理体制。经过比较可看出,马来西亚金融保险业会计准则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们应充分考虑公允价值会计涉及问题的复杂性,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和“重大保险风险”,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以及通过引进和培训专业会计人员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农业,两国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如下差异。首先,两国准则框架结构存在不少差异,CAS5没有“引言”、“附录”、“结论基础”这三个组成部分,并且,在正文部分,CAS5不涉及“政府补助”内容,但是多了“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收获与处置”这些章节;其次,在准则的目标和适用范围方面,CAS5强调的是“生物资产”,FRS141强调的是“农业活动”;再次,对生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我国引入了马来西亚准则中并未涉及的“服务潜能”概念,主要针对公益性生物资产,另外,我国对生物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马来西亚准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这与两国不同的国情有关;最后,在披露要求方面,马来西亚准则对披露的要求更为详细,分为一般要求和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的补充披露要求两种情况。通过两国农业会计准则的对比可以看出,马来西亚农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伊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这与其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紧密相关。另外,我国目前的农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没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我国准则将尽力与国际会计准则靠拢。

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我国制定了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准则,马来西亚并没有专门的天然石油气行业会计准则,而是在《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估》中作出相关规定。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规范了石油天然气资产生产各阶段的会计处理,而马来西亚准则仅规范了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相关的会计处理,不够全面;在石油天然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采用“成果法”进行处理,而马来西亚准则采用“勘探成本法”进行处理;在油气资产的折耗方面,我国准则的规定较为详细,对油气资产的定义、计提折耗的方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而马来西亚准则仅提到了勘探与评估资产不计提折旧,其他未作说明;在披露方面,我国准则比马来西亚准则的要求更为详细,除要求披露石油资产相关的收入和勘探支出外,还要求披露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金等方面的信息。

对于水产养殖业,马来西亚制定了专门的水产养殖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界定了准则规定的范围,并对准则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定义;第二部分会计方法分别对水产养殖业的初始投资成本、收入以及水产养殖的存货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披露要求水产养殖业披露与收入的确定以及存货的计价相关的会计政策。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水产养殖业专用的会计准则,我们应参考借鉴马来西亚的做法,制定我国的水产养殖业会计处理准则,以促进中国——东盟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