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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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附录 股票期权期股的有关法规(1)

附录1 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使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的扭亏增盈和健康发展,现就经营者期权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营者期股的涵义和实施原则

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经营者期股试点应坚持经营者期股必须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坚持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经营者权责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等原则。

二、期股试点的范围

期股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经营者期股试点,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

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

对经理人员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

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式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全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以上,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三、期股股权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持股和国有股及其他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

国有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形成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者期股获取的方式使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

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

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持有全部期股以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经营者以期股股份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四、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

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入所认购的期股。

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规定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2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时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

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要作为相应扣除。

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期股激励试点的配套措施

期股试点企业的经理必须按照《北京市实施期股激励试点国有企业经营者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董事长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在进行期股试点时,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

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工[1995]60号《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管理。

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京财工[1997]171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

期股试点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办理。

六、期股激励试点的组织领导

经营者期股激励是对经营者多种激励方式的一种,各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实施期股激励又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加强领导,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因此,在试点阶段,市期股激励试点政策协调小组负责确定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期股激励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论证的基础上,批准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试点企业以外的企业,暂不进行期股激励试点。

附录2 上海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委组[1999]661号

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部分企业在经营者分配方式中引入期权概念,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试点及探索,现就对部分经营者试行期股(权)激励办法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期股(权)激励的内涵及实施原则

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中,期股(权)激励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在国有独资企业中,期股(权)激励是指借用期权概念,对经营者获得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实行延期兑现的激励方式。

实施期股(权)激励的原则是:激励——约束相结合;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相结合;积极探索和稳妥操作相结合。

二、期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对象和主体期股(权)激励适用于经改制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

期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合约形式明确规定。

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出资方;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股东会或出资方。对经理的激励主体是企业董事会。

三、期股股份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期股股份的形成方式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东结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形成的经营者股份,以及经营者年薪以外的延期兑现的特别奖励。对于国有资产需要控股的企业,其股权设置应予规范。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者用现金或用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方式以约定价格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

国有独资企业,可给予经营者相当于年薪总额一定比例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现,在任期中,每年可以10%~30%左右的比例兑现,直至全部变现(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该企业时,其所拥有的特别奖励应当扣减)。

对以分期付款、贴息或低息贷款形式形成的股份,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用多种形式的资金补入。

四、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一部分兑现现金后归经营者本人;一部分用于归还购买期股、分期付款、贴息和低息贷款;一部分应按契约规定,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投入的股本金。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将其拥有的期股一般应按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特殊情况下,应经资产评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则可按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变现。

经营者经营该企业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要按契约规定扣减。当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时,其拥有期股中用现金购买的部分按原购买价变现,如果原购买价高于当时的净资产值,则按当时的净资产值变现;用分期付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获得的股份,要按双方签订的契约规定扣减。

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契约规定的业绩指标水平,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不能兑现股权收益,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抵押金。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期股及股权收益的,激励主体可行使追索权,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将采取禁入经营者队伍的措施并予以公开谴责。

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者获得的特别奖励支出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其中困难企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其特别奖励的支出可在成本中列支。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红利列入企业红利分配,经营者期股变现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变现在股票市场上实现。企业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期股(权)激励的配套措施

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是加快形成企业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的重要环节。经理必须竞争上岗,董事长必须签订岗位契约,方可对其实行期股(权)激励。

实施期股(权)激励时,经营者可以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抵押资产数额根据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当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指标,所获奖励不能全部以现金兑现,其中一部分可补充、抵充抵押金或转为经营者持有的股份。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经营者资质评价手段,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和管理。经营者获得期股(权)激励必须经过严格审计,各种奖励必须在其经营业绩被确认达到契约规定的指标后,方可兑现。

在对经营者进行期股(权)激励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管理运行监控,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确保期股(权)激励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六、期股(权)激励的组织领导

对经营者的激励方式有多种,期股(权)激励是其中的一种。各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实施期股(权)激励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加强领导,试点先行,不断总结,逐步推开。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试行方案应经有关方面论证,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

对除经理以外的经理班子成员进行期股(权)激励,企业董事会可结合企业实际,参照本意见试行。

附录3 沈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期权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沈阳市经贸委于近期出台了《沈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补充办法(试行)》和《关于期股期权、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年薪制和期股期权实施对象

年薪制和期股期权的试行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年薪制和期股期权实施对象为企业的经营者(即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确定,但每人年收入原则上不能突破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

二、年薪制收入考核指标和收入构成

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包括四项:销售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系数、净资产增长率和职工年人均收入增长率。

经营者年薪收入分为基本收入、风险收入和奖励收入三部分。

1.基本收入是按照企业的经济规模等情况而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其标准是: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为4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20亿元的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为3.5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为3万元。

2.风险收入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而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风险收入数额最多不超过基本收入的6倍,其中50%由企业在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后交付市经贸委。这50%的收入部分中,90%用于对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10%用于增补经营者养老保险金。如果风险收入为负数,将从经营者经营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抵扣,直到扣完为止(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年度初需缴纳2万元经营风险抵押金)。

3.奖励收入是根据企业总体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对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奖励收入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三、期股的设置与管理

经营者期股包括年薪制期股和承债式期股两部分。年薪制期股是利用其风险收入的一部分来购买企业股票或购买企业国有股的方式取得的股份收入;承债式期股是指经营者与企业签订合约承债购股,即通过以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抵押,按照抵押金的数额以一定比例承担企业相应债务而获得的股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