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薪制期股的设置。对于上市公司经营者,由市经贸委以其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部分到二级股票市场上按照该公司的即期股票价格购入股票,同时经营者与市经贸委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托管期间,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市经贸委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经营者可享有股票分红和增配股的权利。这部分股票将于三年考核期满后分期予以兑现,兑现后的股票可以变现、转让和继承。
对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经营者以其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的40%按当年企业每股净资产为折算价格购买企业相应的国有股,同时这部分股份暂由市经贸委托管,托管期间经营者享有股份分红和增配股的权利。三年考核期满后,采取重新调整企业登记注册股本的方式,将经营者应持有的股份转为个人股。
2.承债式期股的设置。承债式期股仅限于非上市公司。经营者按照期股抵押金数额与承担债务数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企业债务,并以其承债数额按照企业每股净资产进行折算确定其持股份额,具体计算方法是:经营者持股份额=承债数额/每股净资产。
期股抵押金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由经营者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的50%转化而来;二是由经营者在上述来源之外用其他个人资金增交。
经营者在未偿债之前对承债式期股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分红权。经营者要逐年用所分得的红利收入或其他个人收入偿还所承担债务的利息。对于经营者通过冲减负债而取得的股权,经营者拥有所有权,但这部分股权三年内不能进行转让。
四、期权的设置
期权是指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工厂制企业,经营者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在任职期内逐年累积,在企业改制时,以其累积风险收入参资入股;如果经营者三年考核期内企业未能改制,经营者累积收入的50%将予以扣除,另外50%在三年考核期满后分期分批兑现。
五、管理股和技术股的设置
1.管理股和技术股是指国有企业的专利、专营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在企业改制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后折成的,并由该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所持有的股份。管理股和技术股实施对象为企业管理骨干、科技骨干及其他业务骨干。
2.管理骨干和科技骨干所持管理股、技术股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参资入股。
3.持有管理股和技术股的人员,只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收益权,不享有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持股人所享有的收益权在其离开本企业或退休时自行终止。
4.公司对管理股、技术股持股人员及其持股数额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持股人对资产保值增值贡献的大小调整持股人和持股数额。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成本中列支,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再从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报酬,上级机关批准的特殊奖励除外。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对其原有的档案工资予以封存;经营者在实行年薪制期间退休的,仍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退休待遇。
附录4 济南市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激励与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济体改字[2000]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收入挂钩,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资本运营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激励与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试点要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的《决议》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为目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期股激励、扭亏递减激励和全员持股激励等多种形式,通过增大经营者和员工的持股比例,积极探索经营者和员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激发企业的内部活力,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试点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对经营者奖励与有偿按比例认购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大胆探索与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试点的范围、对象和主体
(一)试点的范围
1.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的试点。对亏损企业可结合企业改制,实行扭亏递减激励试点。
2.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可试行员工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或集体买断试点。
(二)试点的对象
试行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的对象是董事长、经理等主要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群体。经营者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可以考虑吸收关键岗位人员,如技术骨干、掌握市场的销售人员参加。主要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的范围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试点的激励主体
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的主体是: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激励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激励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
三、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试点的方式及操作办法
(一)期股激励试点
1.期股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经批准以自然人的身份与出资人签订契约,在一定期限内,以完成契约规定的经营目标为条件,按照约定的价格,采取出资认购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比例的本公司股份的一种激励方式。
2.期股的形成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本结构,建立新的股本结构,形成经营者的期股;通过企业股权转让形成经营者的期股;企业增资扩股中形成经营者的期股;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转换的股份。
3.期股获取的方式主要包括: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采取现金、贷款等有偿认购和送股、经营业绩转换等奖励相结合的形式取得公司股份。企业经营者出资现金认购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其应持全部股份的40%,原风险抵押金和集资可以转为出资现金认购公司股份;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并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认购公司股份,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应持公司股份的30%,贷款期限最长三年;其余部分为公司送股、经营者经营业绩转换的股份和获奖的岗位股。
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根据经营者完成契约规定的经营业绩情况,给予经营者的一定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付,在其任期内每年以10%~30%左右的比例兑现。经营者任期未满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其所拥有的特别奖励应根据契约规定作适当扣减。
经营者的期股在没有成为实股时没有所有权,只有分红权,对岗位股,经营者享有分红权,离岗后由出资人收回。
4.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变现的问题:期股每年所获红利,首先用于归还因购买期股的贷款及利息。
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续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经营业绩指标经考核达到契约规定的水平,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可按契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当时每股净资产变现,亦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继续参与公司分红。
经营者在任期未满因正常原因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要按契约的规定作适当扣减。当经营者在任职期间违约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中用现金购买的部分按原购价变现。其余的不予兑付。
企业经营者任期内不得出售和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期股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试行期股激励,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15%。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的10%以上。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可根据契约规定的经营业绩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特别奖励,这部分奖励额度参照公司制企业期股比例在契约中详细约定,按契约达到目标时再逐期兑现直至全部兑现。
(二)对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实行企业扭亏递减激励试点
1.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以一定的个人资产做抵押,按照与出资者签订合同规定的减亏扭亏数额,作为认购和奖励期股的依据。
2.以折扣价购买期股,价格按照基期净资产每股打一定折扣的优惠,给予经营者以折扣价购买和奖励股权的权利。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参照期股激励的方式予以兑现;完不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经营者抵押的个人资产作相应扣减,经营者用现金认购的股份,其经营届满离职时所持公司股份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企业收购,回购价格以离任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计算。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实行干股奖励,可不受奖励与所购股权比例的限制,兑现既可以现金形式也可以股权形式。既可任职届满累计一次兑现,也可年度兑现一次。所认购和奖励的股份给予经营者的奖励及相应的约束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全员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买断试点
此项试点一般在中小企业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中推行,坚持鼓励全员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买断;收缴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纳入国有资本金预算的原则,试点面可相对加大。
1.全员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的试点参照期股激励办法,依照股份合作制和修改后的《济南市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运作。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2)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款购股;
(3)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2.根据企业实际,还可采取买断企业资产的办法。实行员工一次性购买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获得控股权。员工无力一次全部购买企业资产,经出资人同意,签订买断合同,企业经营权可提前授予员工股东,资产由员工分期买断。首期必须支付50%的股权金额,其余部分用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分红购买企业股份,最终达到控股地位直到买断全部企业。
四、试点中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要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试点过程中必须由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和转让价格,绝不能人为降低国有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建立起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内控机制。要加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力度,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依据,合理确认经营成果,作为奖励经营者的根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被骗取的奖励股权。对违约离职,原合同终止,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3.股权设置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企业的股权结构。职工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持股,也可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大股;经营者一般应作为独立的股东持股;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是否持大股,要从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出发,不同规模、不同资产质量、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对策和形式。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刮风、不搞一刀切,既要积极又要稳扎稳打、务求实效。
4.积极推行各项配套改革,为经营者和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尤其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使管人与管资产逐步一致。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依靠人才市场来确定经营者及其价值,逐步建立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为实现经营者持股和期股激励奠定基础。
5.要加强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多开“绿灯”。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多方面的具体政策,有关部门要在“三个有利于”的前提下,给试点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附录5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兼职的法定代表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