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转型与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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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秩序(6)

二、社会维模系统与伦理文化

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的观点,任何社会大系统都包含行为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四个子系统,这四个子系统在社会运行中分别承担适应(Adaptation)、目标获取(Goal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和模式维持(Latentpatternmaintenance)四种功能。

其中,文化子系统在社会运行中主要承担模式维持的作用。而作为维持系统的文化,又一定有一种文化在整个文化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不妨把这部分文化称为该文化系统的文化中心。

帕森斯的这个观点说明,一种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文化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民族统一、社会整合的重要条件。对于这类问题,彼德·M·布劳在研究宏观社会人际交往时也提出了类似的独特见解。他认为,复杂社会中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共享价值观”的基础之上。这些共享价值观“为实施社会结构及其个体成员间复杂的间接交换链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由于社会结构的个体成员经常被一套共同价值观所社会化,他们认为这些共同价值观是合适的,因而接受它,这样这种价值观就提供了有效的复杂交换的中介……在调停群体和组织间的间接交换时,共享价值观提供了标准”。虽然布劳在这里主要着眼于探讨人类社会宏观层次的人际交往关系,但对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融合来说,这个道理同样是适用的。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且各种风土人情差异很大的国家,如果要有很强的凝聚力,没有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共同信仰是难以想象的。

综合考察一下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历史,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存在这种维系民族团结的“共享价值观”。不过,稍微进一步的考察就会发现另一个更为耐人寻味的现象,即这些国家作为“共享价值观”的文化系统都是以宗教文化作为它的文化中心的!

对于这种现象,梁漱溟先生从社会形成与维持两个角度给予了解释。从社会形成的角度来看,在人类社会创立之初,各种社会关系尚未形成,而人类社会要存续下来,必须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此乃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而要把各种分离零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就必须要有一种超自然的绝对力量把各种分散的力量凝聚在一起。而人类社会早期,除了宗教之外,再也没有哪种力量具有这种统摄凝聚的功用。从社会秩序的维持角度来看,也只有宗教可以担当此任。在社会建立之后,人类社会生活要有序进行,不能不建立一种为众人所认可的秩序。但由于人心不齐,心怀各异,要想让人们接受一个普遍的规则而维持现存的秩序不能不说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而宗教超越于人类之外的特性恰好具有一种驯服人类的功用,它能利用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驯服人们,并把他们统一在某种神秘莫测的力量之下,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从梁漱溟先生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宗教主要是通过确立某种共同的目标,把涣散的人群收拢凝聚在一起,同时通过某种超越人类的力量控制驯化人类的蛮性以达到维护现成秩序的目的。正因为宗教具有这种凝聚整合功能,所以世界各国文化的发端都是从宗教开始的。因为人类社会创立之初,文化系统并不完善,难以充当整合社会之功能。这时,宗教文化占据文化的中心位置并不足怪。值得做深入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西方社会在日渐成熟以后宗教文化仍然占据了其文化系统的中心地位,而中国则宗教文化日渐退却并让位于伦理文化呢?

其实,文化最终还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或是社会运行的支撑系统,所以,要解答上述问题,还得从东西社会的现实中去寻找答案。从根源上来说,西方社会个人与社会对立的社会现实造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潜在紧张,二者事实上很难保持一致,甚至发生冲突。在这种社会里,对立双方如果不存在谁强谁弱,一方可以让另一方服从自己的话,双方的矛盾就难以化解。即使建立了一整套行为规范和制度设施,但用于调节个人行为的原则和规范与用于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制度规范在实际运行中也具有分化的倾向。

这种局面使得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潜在的冲突之中,社会秩序的维持时刻受到威胁。要使个人与社会之间维持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寻求一种超越二者之上的力量来维持它们之间的平衡就成了急切的诉求。而宗教文化超自然的神秘性恰好满足了这种需要,因而责无旁贷地充当了这个重要的角色,成了西方传统社会的文化中心。

反观中国传统社会,其社会现实情况则完全不同。由于国家是建立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家庭、家族成了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与此相联系,社会制度设置也选择了宗法制作为维持其社会运行的基本制度。在这种社会里,“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

由是乃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这样一种社会即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社会的主导原则是情理,而不是法律。如“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壮弱,其个别情形彰彰在目,既无应付众人之烦,正可就事论事,随其所宜。更且以密迩同处,一切隐微曲折无不了然相喻,难以抹杀不顾。而相亲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细腻熨帖,乃得关系圆满,生活顺畅。此时无需用其法制,抑且非法所能治”。在这样一种大家都视为一家,彼此以义务为重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自然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事实上,在伦理本位的社会里,个人与社会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二者很自然地融合在“个人——社会”连续谱系中的某个结点,彼此之间的对立也因此而得以消解。在这种社会里,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组织、人与自然等等关系都以和谐为主导,所有社会联系都以某种“关系”连接起来,而最能协调好这些“关系”的不就是“伦理”?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现实里,伦理文化当仁不让地成了中国文化的核心!

正因为传统伦理文化在中国文化体系中占据了如此重要的位置,所以古往今来不计其数的学者在研究中国社会时无不对它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他们有的从根源上探究这种伦理文化的起源,有的分析它为什么能在维持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方面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有的把它与西方社会的宗教文化作比较……凡此种种归结为一点,就是他们都看到了伦理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性,它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领域。梁漱溟先生就是这众多学者中格外引人注目的一个,不妨看看他是如何看待中国伦理社会和伦理文化的:中国之以伦理组织社会,最初是有眼光的人看出人类真切美善的感情,发端在家庭,培养在家庭。他一面特为提掇出来,时时点醒给人;——此即“孝悌”、“慈爱”、“友恭”等。一面则取义于家庭之结构,以制作社会之结构;——此即所谓伦理。于此,我们必须指出:人在情感中,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却只知为我而顾不到对方。前者如: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而忘身。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着想,念念以对方为重,而把自己放得很轻。所谓“因情而有义”之义,正从对方关系演来,不从自己立场出发。后者之例,则如人为口腹之欲,不免置鱼肉于刀俎;狎妓者不复顾及妇女人格,皆是。人间一切问题,莫不起自后者——为我而不顾人;而前者——因情而有义——实为人类社会凝聚和合之所托。古人看到此点,知道孝悌等肫厚的情感要提倡。更要者,就是把社会中的人各就其关系,排定其彼此之名分地位,而指明相互间应有之情与义,要他们时时顾名思义。主持风教者,则提挈其情,即所以督责其义。……伦理社会所贵者,一言以蔽之曰:尊重对方。……所谓伦理者无他义,就是要人认清楚人生相关系之理,而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而已。

从他的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是深深植根于家族、宗族等血缘关系之中的,宗法伦理是中国伦理文化的底色。从孔子倡导的“孝悌、忠信、礼仪”到孟子所提出的“仁义理智”、“孝悌忠信”、“亲义别序信”再到董仲舒概括出的“三纲五常”等伦理规范,无不与家族、宗族等血缘关系存在或多或少、或近或远的联系。从积极方面看,这一整套与家族、宗族相联系的道德规范充满了浓重的情感主义色彩,它把家庭中尽义务、重情义,处处替他人着想等美好感情延伸到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培养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尊重他人、追求合作、讲究和谐的道德人格。也因如此,它才能在维持中国传统社会运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过,这种从血缘关系中培育出来的伦理道德也存在消极的一面。由于血缘关系本身的狭隘性,从中引申出来的道德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狭隘的缺陷,进一步扩展开来,就可能产生宗派主义、小集团、特殊主义等行为取向。如果说这些行为取向在封闭的传统社会也许还不至于影响太大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开放的今天,它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