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爱悦与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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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同性欲望的现代理性:在科学与法学之间(1)

同性恋科学:十九世纪下半叶至二十世纪上半叶

一、“赛先生”科学与性

十九世纪中叶,中华民族命运处于生死存亡的边缘。清政府洋务派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近代军事工业,同时坚持“经世致用”、“中体西用”。但是,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惨败“对许多知识分子来说,他们第一次感到中国的精神参照框架与现代趋向似乎有些不合适、不和谐。与对过去精神权威信仰的减弱相随而来的是对掌握使西方物质强大的科学精神的渴望”。1895年,即甲午战败第二年,严复在天津《直报》上发表《论世变之亟》,指出,“即所谓天算格致之最精,亦其能事之见端,而非命脉之所在。其命脉云何?苟扼要而谈,不外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而已。

斯二者与中国理道,初无异也。顾彼行之而常通,吾行之而常病者,则自由、不自由异耳。”严复认为,西方之所以富强是因为西方实施了“黜伪而崇真”的科学(“格致”)以及“屈私以为公”的民主法治。而且,他甚至认为,西方的科学和民主观念与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理”、“道”在遥远的初始状态是相同无异的,试图在本初状态打通中西差异。这种打通努力的思维定势的潜在的知识理据恰恰仍然是孔子所说的“性相近,习相远”。中国人和西方人本性相同无异,只是在不同文化地域中,自由、民主和科学在西方经常通行,而在中国却长期被垢病,从而使中西方“习相远”。这种观点貌似奇谲,实贝IJ顺理成章。深受中国固有文化熏陶的近代先进知识分子在向西方看和在西方的游学过程中他们自然地使用自己已有的视角来分析和比较中西方差异。但是,就在这种努力过程中,他们原先作为公理的思想范式开始分崩离析,同日寸开始把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来接受。

西方词语“science”在清末有不同译名:“格物”、“赛因士”、“赛因斯”和“科学”。“康有为是最先从日本引入并使用‘科学’的人。他在1898年6月进呈光绪帝的‘请废八股试帖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析’中,有三处使用‘科学’。从1897年起,严复在翻译亚当·斯密的《原富》(该书于1901-1902年出版)时,不再采用《天演论》中的译名‘格致’,而径直改译‘科学’。”这不仅仅是译名选用的变化,而更多地昭示着中国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最根本的观念体系数千年未有之变化:他们把科学不仅仅当作探究外界获得知识的“格物致知”体系,更把它作为一种不证自明的公理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社会发展观。鲁迅于1908年6月《河南》月刊第五号中发表了《论科学史教篇》,认为,“盖科学者,以其知识,历探自然见象之深微,久而得效,改革遂及于社会,继复流衍,来溅远东,浸及震旦,而洪流所向,则尚浩荡而未有止也。”陈独秀在1915年9月15日《青年杂志》1卷1号上发表了《敬告青年》一文,认为科学是“吾人对于事物之概念,综合客观之现象,诉之主观之理性,而不矛盾之谓也”。

此处,他对“科学”的理解是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一致,几乎可以作为“真理”的代名词。这一个例证表明,“科学”一词在现代中国语境中不仅仅指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地理学等各分科及其体系,还可以意谓主客观一致的认识上的正确。而且,他指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夫以科学说明真理,事事求诸证实,较之想象武断之所为,其步度诚缓,然其步步皆踏实地,不若幻想突飞者之终无寸进也。

宇宙间之事理无穷,科学领土内之膏腴待辟者,正自广阔。青年勉乎哉!”陈独秀1919年1月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其中明确指出,“拥护那德莫克拉西(Democracy)和赛因斯(Science)两位先生……拥护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旧艺术、旧宗教;要拥护德先生又要拥护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国粹和旧文学。”“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陈独秀在1920年4月1日出版的《新青年》第7卷第5号上发表的《新文化运动是什么》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他对“科学”的认识:“科学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是指自然科学而言,广义的是指社会科学而言。社会科学是拿自然科学的方法用在一切社会人事的学问上,像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法律学、经济学等,凡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说明的都算是科学;这乃是科学最大的效用。我们中国人向来不认识自然科学以外的学问,也有科学的权威;向来不认识自然科学以外的学问,也要受科学的洗;向来不认识西洋除自然科学外没有别种应该输入我们东洋的文化;向来不认识中国底学问有应受科学洗礼的必要。我们要改去从前的错误,不但应该提倡自然科学,并且研究、说明一切学问(国故也包括在内),都应该严守科学方法,才免得昏天黑地乌烟瘴气的妄想、胡说。”难怪,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胡适为《科学与人生观》一书作序时颇有感慨地写道:“这三十年来,有一个名词在国内几乎做到了无上尊严的地位;无论懂与不懂的人,无论守旧和维新的人,都不敢公然对他表示轻视或戏侮的态度。那个名词就是‘科学这样几乎全国一致的崇信,究竟有无价值,那是另一问题。我们至少可以说,自从中国讲变法维新以来,没有一个自命为新人物的人敢公然毁镑‘科学’的。”

在近代化过程中,“科学”深深地渗入和嵌入不同于传统的新认知架构之中,并且组建了不同于传统的新思想图景。即使不同的人或有不同的“科学”观,追求和崇尚科学还是成为了近代化的中国人的正在形成和变化的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基石。甚至,“科学”被奉若神明,成为所谓的“唯科学主义”(SC1et1Sm)。“唯科学主义”是一种将“科学”神魅化、万能化、绝对化、教条化和僵硬化的意识形态,非但不是科学,甚至是反科学。

二十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从西方请来的“赛先生”有两个。前一个“赛先生”指“Science”,后一个指“sex”;当时,“Science”音译为“赛因斯”,“ex”则不妨在此音译为“赛克斯”。福柯指出,近代西方有一种观念,认为,“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身体、器官、躯体定位、功能、生理解剖系统、感觉、快感的东西,这是另一种东西,一种超出上述范围之夕卜的乘U余,它有着自身内在的属性和法贝IJ。”这种东西在西方语言中被命名为“赛克斯”。“赛克斯”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特性和规律,可以通过观察和分析等方法发现的真相。“赛克斯”被划定为一种专区,在这个专区中,“我们要求它揭示我们是谁,把规定我们的本质从我们身上解放出来”。福柯进一步指出,“赛克斯”的真相是通过“sexuality”表现出来的。“‘sexuality’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世纪,这个词的用法是在与其他一些现象的关系中被建立起来的:不同知识领域的发展(包括再生的生物机械论和行为的个体变种或者社会变种);一整套规则和规范的建立,部分是传统的,部分全新的,它所依靠的各种宗教的、法律的、教育的和医学的制度;个体赋予自己的行为、职责、快乐、情感和感觉、梦想以意义和价值的方式所发生的变化。”我认为,现代汉语中表示色欲及其心理、行为、关系等意义的“性”最接近西方语言中的“sexuality”,所以在此我使用“性”作为“sexuality”的译名。性(sexuality)是知识一权力一主体相互作用而在一定的历史中建构出来的。知识系统在于揭示人的赛克斯真相;权力系统在于规范人的赛克斯实践;主体系统在于使人发现和承认人是赛克斯的主体。性是这三股系统相互作用关系所形成的领域。这个领域中充满着相互竞争的力量关系。性不是一个已经自然地存在在人的体内尚待人们发现的基质,而是真理、权力和主体相互博弈的竞技场。近现代科学,尤其是生物学、精神病学、心理学、医学,参与了X性”范畴的建构,对“性”真理的探索。这种探索形成了一个科研领域,即“性科学”。科学话语对于人的性欲及其表达的介入是不能忽视的近代重要话语事件。性的科学性,是继性的生殖性、性的艺术性、性的伦理性之后直到近现代才出现的知识现象。性的科学性将人按照性别、性倾向、性行为等性因素重新划分为不同的群体。这些性因素是以科学为依据和名义而形成的范畴。通过这些范畴所形成的不同人之间的差异通过“常态/变态”、“正常/疾病”等机制转换为不同人之间的差等。性的科学性成为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最重要因素和指标之一。性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和权力技术在二十世纪的中国的出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文化事变。性科学通过性经由身体和精神将现代中国的国家建设、国民建设连接起来。性成为沟通和连接个体、群体与国体的基本环节和渠道,成为各种权力关系和知识形态博弈和较的。

二、同性欲望的科学化

(一)科学发明“同性恋”

1.埃宾

十九世纪,欧洲性科学的兴起与同性性行为的罪与非罪之争有着直接和紧密的关系。1804年《拿破仑刑法典》未将合意的成年人之间的私下性行为作为应受刑罚惩处的犯罪。这对欧洲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称帝,宣告成立德意志帝国。1872年德意志刑法典第15条沿用了《普鲁士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将男性之间性行为归类为犯罪。这在德意志帝国内引发了同性性行为是否应作为罪行的争论。不少著名医学家加入了这场讨论之中。其中,性科学创立者之一德国精神病学教授埃宾(RichardvonKrafft-Ebmg)是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深受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广为传播的人本、自由和科学精神的指引和熏陶。1886年,埃宾教授发表其名著《性的精神病病》(PsychopathiaSexualis)。虽然埃宾教授声称“这本书的目的只是为了记录人类的性生活的各种精神病的症状”,但是“这个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需要科学研究,因为它对法庭具有意义,因为它对公共福祉有深刻影响。医学专家只有当被传唤到法庭就被告的责任发表意见时才十分遗憾地发现我们对性领域的知识的缺乏,而被告的生命、自由和尊严却系于此。然后,他才感激那些将照亮黑暗之处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本经典著作的副标题是“一种病理一一法医研究”。显而易见,埃宾教授对性的医学研究远远超出了为医学而医学的范围,直接参与、介入和塑造了现代刑事话语实践。他的《性的精神病》一书大量分析了被他称为uhomosexualitat”7(同性爱)的现象。他将人的性变态分为“先天”和“后天”。他认为同性爱是一种“先天的性退化”。他把同性恋想象成一种先天的状态,也就是一种自然状态,即使这种自然状态是病态。在当时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将同性性行为作为“违反自然的罪行”。他的这种知识想象将“自然”与“反自然”二元模式转化为“先天”与“后天”二元模式。这一转换使得“先天的同性爱”处于“自然”范围内,即使这种状况反常。这种病理想象试图以同性恋的病理性来消解同性恋的犯罪性。埃宾教授在《性的精神病》一书中通过这种论理模式来反对将同性之间性行为犯罪化的《德意志刑法典》第175条。

他指出,“虽然具有同性欲望的人希望废除该条规定,但是立法者不可能同意此种动议,如果立法者认为鸡奸更多的是一种令人作呕的罪孽,而不是生理和精神衰弱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德意志立法者对同性爱的知识想象不改变,改变惩罚同性性行为的刑法努力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显而易见,埃宾教授提出了一种对同性爱的新的知识想象一一疾病模式。疾病模式是通过科学话语展开的。这种模式改变了在西方长期盛行的基于犹太一基督教教义的罪孽模式。这种模式的新兴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冲击了罪孽模式的宗教基础,以科学来取而代之。科学自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尤其到了十八、十九世纪,取代了宗教,成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总图式。同性爱的疾病模式正是这种重大知识范式转型对人的性欲及其表达的版图的重新绘希U和构型。

依据同性爱是心理疾病的模式,埃宾教授列出了八大理由支持废除第175条:“(1)该条所指的罪行源于变态的心理症状。(2)只有极其严格的医学检查才能够将纯粹的反常与这种心理反常区分开来。一旦一个人被指控这项罪名,他无法容身于社会。(3)大多数具有同性欲望的人是反常的变态本能的受害者,他们不由自主地受生理冲动驱使。(4)许多具有同性欲望的人不认为他们的性本能是不自然的;相反,对他们而言,他们的行为是自然的行为,即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自然的;而且,迄今为止没有可以防止这种性变态的合适的矫治方法。(5)对于什么构成一种违反道德的犯罪的定义有瑕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在德意志,对于第175条的解释每天都在变,这本身就证明该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这类案件裁判中,行为应当是决定性因素,通常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但是行为如何被证实呢?通常,这类行为私下进行,没有证人在场的。

(6)至今没有给出为什么保留第175条的刑事法律理论依据。这条规定既不能阻止这种所谓的罪行,又不能矫正这种行为,因为心理病症不能通过刑事惩罚得以治愈。毫无疑问,这种规定不能救赎这种在错误假设下产生的所谓的罪行,如此认定的犯罪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值得谨记的是许多文明国家不再施行这种规定,该条规定在德意志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向公共道德妥协,而公共道德却基于错误的原贝IJ。

(7)在德国,公共道德和青年人已经由法律的其他规定获得了充分保护。我倾向于认为第175条弊大于利,因为它纵容和便利了敲诈勒索,而敲诈勒索才是最无耻邪恶的罪孽之一。当然,敲诈勒索犯或许会受到惩处,但是他仍然有机会侥幸脱罪,如果受害人不诉诸法律的话。即使敲诈勒索犯受审获刑,他无非服刑一段时间后出狱,声誉无损,因为他原本就没有良好声誉。但是,受害人丧失了一切,丧失了他的美誉和尊严,他无地自容,经常会导致自杀。(8)如果德意志立法者认为第175条的废除会损害公共道德,那么他们只要增补第176条规定,将受害者扩大至男性即可(目前该条只保护遭受性暴力或者胁迫的女性)。法国刑法典就有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