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通过手术或者其他手段可以部分或者完全改变一个人的生殖器,而这个人的染色体没有改变。如果这个人在未接受该手术前是女性的话,从染色体角度,这个人仍然是女性;但是从生殖器角度,这个人已经不是女性,而是男性。如果这个人在未接受该手术前是男性的话,从染色体角度,这个人仍然是男性;但是从生殖器角度,这个人已经不是男性,而是女性。如果一个男性强奸一个由男变女的变性人,这按照前述定义则构成强奸罪。而一个男性强奸一个由女变男的变性人,则不构成强奸罪,即使受害人的染色体性别依然是女性。可见,在立法和司法意义上的“性别”并非所丨胃天生的生理性别,而是立法和司法机关根据其意志和所处的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状况建构出来的。法社会学关注和考察的正是这种社会性别建构的形成和转捩的机制,而不是生理性别变更的医学手术流程。即使涉及变性手术,法社会学还是关注与这类手术有关的伦理规则和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等。
社会空间不是社会性别现象的背景和环境,而是由社会性别勘界和构筑的。社会空间不是人类戏剧表演的舞台。社会性别观念、规范和实践设计、区隔和建造社会空间;社会空间从来不是没有性别或者中性的。公共场所是“公”共场所。即使其中有女性存在,女性也是受制于男权制的。公共厕所又是一种性别界限分明之地:男性只能进男厕;女性只能进女厕。然而公厕在设计时往往没有考虑到男女使用厕所时间长短的差异,导致女厕门口等候入厕的女性经常排长队。
再如,二元性别观所设计的男女分厕也使得一部分人群不能使用这类公厕或者使用极不方便。这些情形有:妻子不能进入男厕帮助残障的丈夫如厕;母亲不能进入男厕帮助年幼的儿子如厕;父亲不能进入女厕帮助年幼的女儿如厕;没有进行过变性手术的身着所谓异性服装的变性人不得进入与自己生理性别不对应的厕所,但是也不能或者几乎不能进入与自己生理性别相对应的厕所,因为其着装和打扮被认为是异性。可见,公共场所的性别准入度、性别友好度、性别公平度都是由社会性别体统规定和操纵着。
社会性别与社会空间是双向作用过程。在社会性别界定社会空间同时,社会空间规定和塑造社会性别角色、地位、表达和身份。居于市中心的大型商场一楼主要用以展示和销售女性用化妆品和护肤品,白色灯光刺眼,其中大幅以女性形象为主角的化妆品海报铺天盖地;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虽然某些品牌同时有男性化妆品和护肤品,但是反而一点不起眼,偏居一隅。晚上非市中心的道路往往昏暗,甚至漆黑,单身女性往往不敢独行回家,甚至被建议不宜夜间独行。这些空间设置,不管表面上是为了招引女性还是拒绝女性,都强化了女性处于男性幻想客体的地位,无论被幻想成性欲对象还是受保护的对象。这些空间设置都强化了女性处于其个人难以抗拒的社会弱势地位,无论难以抗拒的是传达青春不老神话的美白美容商品,还是出没于黑夜的侵害女性的男性暴力。社会空间不是作为长度、宽度、高度、温度、湿度、亮度等物理性质总和的实体的能指(signifier),而是成为一种符号(sign)表征一定的社会性别关系和机芾。
同性欲望空间也不例外。同性欲望空间是基于性别的。公共同性欲望空间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是由全部男性同性恋者或者大多数男性同性恋者与男性异性恋者组成的。专属于女同性恋者的公共空间少之又少,在很多地方,几乎没有。这种公共空间中的不在场或者消失直接与女性的社会角色、地位和身份有直接关系。原本公共空间中专属于女性的就不多,尤其是充分体现性别友好、性别平等、性别公正的公共空间更少。再加之,女同性恋者较之男同性恋者而言在可见度和显身度方面更低。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就是女同性恋公共空间极少。这种男女同性恋者实际占用公共场所的差异是社会性别机制在空间面积分配上的运作和部署。
而且,同性欲望空间是性别空间,还因为它是由同性恋者及其利害关系方之间性别地位、观念和实践交织而成的。在小说《似水柔情》中,在男同性恋者聚集的“这个公园”里有一个易装者。“这个人穿着黑裙子,戴一个黑墨镜,看起来很像一个女人,假如不看他手背上的青筋,谁也看不出他竟是一个男人。这个人就在公园里走来走去,谁也不理。他也许只想展示自己。
也许别人不容易注意到他是个男人,但同性恋者马上就看出来了。阿兰对他很是同情,曾经想和他攀谈一下,但是被他拒绝了。这是因为他拒绝承认自己是男人,那怕是承认自己是一个同性恋者。这使阿兰感到,他的绝望比自己还要深。”在阿兰看来,这个“穿着黑裙子,戴一个黑墨镜,看起来很像一个女人”的“易装癖”应该是与自己一样的同性恋者。同性恋者阿兰按照具有性别特征的服饰和长相来确定“这个人”是“易装癖”。同时,他根据生理性别和生理特征认为“这个人”是“男人”,继而认为“这个人”是“同性恋者”。但是,易装癖者不一定就是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不一定就是易装癖者。
变性人不是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不是变性人。同性恋者认同自己的生理性别。而易装癖者和变性人“拒绝承认的性别”往往是自己的生理性别。易装癖者和变性人性欲对象往往是与自己生理性别相同的人,但是不属于同性恋者范畴。易装癖者、变性人和同性恋者皆是占社会总人口少数的人群,处于社会边缘的受排斥、受误解、受揶揄的性身份。排斥、误解和揶揄不仅存在于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之间,也存在于同性恋者与易装癖者、变性人之中。同性恋者阿兰看待变性人、易装癖者的视角依然存在偏差。同性恋者不一定自然而然地持有平等、公正、包纳、友爱的性别观念。带有隔阂和偏见的性别观念和实践四处散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个生活在其中的人。同性欲望空间是诸多主体的必争之地,其中有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之间的冲突和妥协,也有同性恋者与变性人、易装癖者等其他性多样人群之间的对峙和对话。
同性欲望:空间的法律规训
一、空间生产与法律话语
空间不是仅仅指由钢筋水泥、砖石等建筑材料堆砌起来的位于某一块地表上的场所。空间更是法律和其他规训力量所生成的。法律话语创生空间,是因为有关规戈彳、用地、施工、环保、节能等法律直接规定、制约并介入到了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迁移或者拆除。法律等规训力量创生空间,是因为法律等使得空间成为一种知识的客体,规定和赋予空间诸多意义,而这个知识对象和意义网络交织并形成了空间主体。这个空间主体在诸多权力关系作用之中形成、变化,甚至消逝。空间的名至实归的总设计师是权力关系中的缔造者和主导力量。空间主体即是法律主体。空间配置与空间行为互相塑造和制约。空间、法律、主体共生共存,相生相成,一变倶变。它们之间是同构的。
性体统通过空间表征出来,并且参与和渗透到空间的配置和生成,而影响主体的。性是由多多权关互作形成的。性空间的意义不是自身的物理性质决定的,而是由法律等“上层建筑”赋予的。性化了的空间(sexualizedspace)排除一些行为的同时也包纳另外一些行为,抑制一些行为的同时也生成另外一些行为。这也使得一定类型的空间产生一定类型的行为,同时一定类型的行为只能在一定类型的空间中发生。所以,由多种多层多级权力体希U建构出来的空间本身不是消除了性,而是通过推行、强化和突出空间总设计师倡导和支持的性观念和性行为,从而遏制空间总设计师反对和禁止的性观念和性行为。
这些权力技术既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包括与空间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守则、纪律和行为规范,等等。这些权力技术的应用使得一些性观念和行为“正常”、“正当”、“先进”、“进步”;而另外一些性观念和行为“变态”、“丑陋”、“落后”、“腐朽”。在现代国家中,这些权力技术以公开的方式表彰和弘扬“正常”、“正当”、“先进”、“进步”的性观念和行为;同时,它们也以公开的方式揭露和批判“变态”、“丑陋”、“落后”、“腐朽”的性观念和行为。所以,在对待“变态”、“丑陋”、“落后”、“腐朽”的性观念和行为时,权力技术以一种貌似矛盾的方式运行着:以公开方式否定“变态”、“丑陋”、“落后”、“腐朽”的性观念和行为,以儆效尤;同时,以隐秘或者隔离方式遮蔽“变态”、“丑陋”、“落后”、“腐朽”的性观念和行为。更为隐秘和精细的是,这些权力技术的展布使得主体成为自我规训的主体。当一种自省、自警、自律、自洁、自戒的主体诞生时,“变态”、“丑陋”、“落后”、“腐朽”的性现象在一定空间配置和形式中消失了,至少在。
同性欲望空间是有关同性欲望的知识、权力和主体组构而成的领域。作为知识和权力的重要的形式和技术之一,法律参与了同性欲望空间的构型。于是,基于不同的福柯所指的“知识型”的法律打造具有不同意义的同性欲望空间。因为有关同性欲望的知识、权力和主体是社会、历史和文化建构出来的,所以同性欲望空间相应地是由社会、历史和文化建构出来的。不同的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体,同性欲望空间有不同的表征和形态。同性欲望的空间形式如何形成、如何被想象、如何看得见或者看不见、如何被命名等,都取决于和受制于特定的文化、社会和历史条件之中的知识、权力与主体之间的多重多变的关系。同性欲望空间具有不同的形态,并受制于其他形态的空间。以下分别论述同性欲望空间与单位、公共场所之间的复杂多变的关系。
二、单位:社会主义新人的矩阵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单位,即国有、集体所有希U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是中国人劳动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最攸关的空间形式。单位是社会主义中国社会的空间关系的原型(archetype)。
首先,“单位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组织形态。当时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由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所组成的社会: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一个的单位组织”。而且,“在中国的单位形态里,政治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形态整合于单位,成为了单位结构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在中国单位里也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单位是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最广泛、最直接的基地、载体和着力点。单位成为个人精神和道德生活准贝IJ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制定者、管理者和裁判者。虽然单位制度肇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但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单位制度与乡土中国的宏观上的“大共同体主义”,即“国家主义”相契合。其次,单位是城市居民最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如果不是唯一收入来源的话。
单位是涉及城市居民生老病死的最重要的健康保障的来源。“个人与单位的关系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而变得异常紧密。人们从摇篮到墓地,生生死死都离不开单位。在这里,单位社会的生活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这就使得个人不能脱离单位而存活,在物质生活来源方面高度依赖单位。单位成为个人物质生活最直接和最主要的提供者、监护者和奖惩者。再次,单位成为个人最基本的社会网络层级之一。“在中国单位里,人们相互熟悉,没有陌生人,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处、相互影响和依赖。”在如此关系中,个人所扮的社会角色、所处的社会地位、所占的社会资本直接与单位有关。在这方面,单位又与乡土中国的微观上的“小家族制”相耦合。单位集治国、齐家、育人于一体。单位行使着国家权力与家长权力,盯视个人的行为和灵魂,这就不存在所谓“公事与私事”、“国事与家事”之间的泾渭分明的界限,即使所谓私密的事也是公共的事。这种后果在过度、极端使用单位权力时尤为严重,可谓“太阳底下无私事”。总之,法政等规训权力生成了单位。单位是进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单位,同日寸它参与一种“新人”的生成,一种新的“主体性”的形成。
新的主体性模塑新的性主体。性居于培养“新人”的中心地位。
单位是诸种规训权力影响、监控和介入每一个人的与性有关的思想观念、政治觉悟、举止行为、婚i!因关系、生育子女、家庭结构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和阵地。单位介入工人和职员的性的最直接、最显著、最微妙的微观技术就是单位关注他们的婚姻和生育。虽然“社会主义新人”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诠释和定义,同时婚姻生育制度也有相当剧烈的变动,但是单位总是以不同的形式和方式介入职工的婚姻和生育实践之中。例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单位介入职工的婚姻过程。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必备材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