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爱悦与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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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承认的政治与认真对待权利(6)

在二十一世纪,文化公民以尊严的名义要求国家重视和承认同性婚姻。爱情和婚姻是人全面发展和提升的重要方面和方式。文化公民强调公民的心理面向,即公民不仅指向社会成员与国家等政治共同体之间的法律纽带,而且标示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认同度、关爱度和团结度等情感纽带。社会成员通过其与其他成员能否确立与发展一定的情感关系来理解和感受其在共同体中的实际地位以及与共同体的关系。爱情与婚姻是人类基本的情感形式和亲密关系,是人的尊严的展现和升华的社会形式。当同性爱情不受到祝福,同性婚姻不受到承认之时,这就释放出一连串负面信号:同性之爱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性爱关系,是一种不受尊重的性爱关系,是一种不受支持的性爱关系。同性恋者由此认为,他们的爱情没有前途;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异性恋者;他们的人生价值无法实现。同性恋者仅仅因为其所爱的人并非异性而使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能得以尊重和实现。同性恋者由此自我认同受创,发展愿望受阻,人格尊严受损。作为文化公民的同性恋者不接受这种地位和处境。他们主张同性恋者的尊严应受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主张已经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同性恋者没有破坏婚姻家庭,相反他们如同许多异性恋者一样渴望和追求建立婚姻家庭。同性婚姻的渴望和诉求只会加强和改善婚姻制度,不会恶化和拆除婚姻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文化公民以自由的名义要求国家重视和承认同性婚姻。在宪政社会中,与一个相爱的人结婚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婚姻制度只适用于异性伴侣,这是一种制度性排斥和结构性禁止。这严重妨害了同性恋者的自主权(autonomy)。公民的自主权就是个人有权决定其个人事务,不受他人干涉。自主权直接关涉主体尊严。“难道两个将要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支配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

三、同性婚姻与反歧视

平等不是现代性的晚近产物,而是人类自古追求的美好目标,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的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平等不是抽象的恒定不变的概念,而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现代性对于平等的要求完全不同于古代,“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而言,平等首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平等,也就是说所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平等是衡量一个现代社会的自由度和公平度的基本标尺。歧视是对平等的侵害和威胁。为了校正不公、实现平等,反歧视无疑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是一种具有公共意义的私人关系的建立。婚姻,是欲望的制度化。婚姻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规制公民亲密关系事务的典型制度形态。国家以必要的第三方的身份管理这种亲密关系。国家作为婚姻制度的“看得见的手”如何设置婚姻关系的条件,这就涉及平等问题了。随着现代政治经济关系的变迁和亲密关系的转型,大多数现代国家渐次废除了婚姻制度中的异族通婚禁止、跨国婚姻禁止等。但是,婚姻制度不向同性伴侣开放,是历时最久、争议最大的婚姻歧视问题之一。

对于同性恋者而言,婚姻歧视所带来的直接的不良后果尤为严重。在高度现代性阶段,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不再隐藏自己的真实性倾向,向父母、亲属、好友、同事、老师、同学、单位等表明自己的性倾向。这个亮相过程在西方文化中,尤其英美文化中,被比喻为“走出藏身柜”(comeoutofthecloset),简称“出柜”。出柜是一种具有公共意义的私人决定,表明同性恋者开始与异性恋正统制决裂,开始挑战同盲与强制异性恋主义。但是,出柜后,同性恋者仍要继续生活,于是出柜后怎样,成为一个问题。二十一世纪初同性恋者遇到的“出柜后怎样”的问题与二十世纪初妇女遇到的“娜拉走后怎样”的问题极其相似。鲁迅于1923年12月26日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作了名为《娜拉走后怎样》的讲演。鲁迅通过对挪威戏剧家易卜生的剧本《傀儡家庭》(即《玩偶之家》)中的人物娜拉的分析,来阐明他对妇女解放问题的看法。他认为,娜拉作为现代女性离开牢笼般的家庭后,“娜拉或者也实在只有两条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因为如果是一匹小鸟,则笼子里固然不自由,而一出笼门,外面便又有鹰,有猫,以及别的什么东西之类;倘使已经关得麻痹了翅子,忘却了飞翔,也诚然是无路可以走。还有一条,就是饿死了,但饿死已经离开了生活,更无所谓问题,所以也不是什么路”。鲁迅继而指出,“人生最苦痛的是梦醒了无路可以走。做梦的人是幸福的;倘没有看出可走的路,最要紧的是不要去惊醒他。”

同性恋话语在现代性中生成和传播。具有同性欲望的人越来越能感知自己有这种强烈欲望,但是他们中的不少人依然不愿意承认。不愿意承认也无所谓的,只要他们做着各自幸福的梦即可。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和承认自己的同性欲望,但是他害怕,甚至彷徨与痛苦,因为他们害怕未来。对于他们,未,就是没有;未来,就是没有来路。从既往经验上讲,未来也不是没有来路的,至少有两条:要么堕落,要么回头。所谓堕落,就是放纵欲望,放弃自律,放逐灵魂。这种堕落,除了与当事人自身因素有关之外,更与结构性和体制性因素有关,因为任何同性之间的亲密关系都得不到法律的明文承认和保护,使得同性恋者产生自暴自弃、孤独无助、前程渺茫、及时行乐等消极负面的心态。这种心态另一种产物就是所谓回头,就是重新躲进“藏身柜”中,回到异性恋正统制和强制异性恋主义的窠臼之中。这种情形有种极端情况,那就是所谓男同性恋者与女同性恋者“合作婚姻”,即一个男同性恋者与一个女同性恋者登记结婚,以此来解除各自受到的来自父母等家族、亲友或者单位等催婚的压力。然而,这种所谓合作根本上不可能解决同性恋者面临的婚姻家庭问题,甚至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非意图的后果,使问题更为复杂。

为了解决同性恋者的两难困境,打破婚姻的性别桎梏,创新婚姻制度,日益成为一种可行的必要的制度抉择。同性婚姻制度的设立,为同性恋者出柜后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堕落和回头的亲密关系的出路。同性婚姻制度的存在向全社会释放了一种积极信号,即同性恋是人类丰富和多样情感的组成部分,是爱情的正常表达方式之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同性恋者之间的情感结合和生活组合,这使得同性恋者和及其父母可以有一种合理的良性的预期。

当现代性发展到高级阶段或者说当现代性发生“后现代转向”时,将婚姻限定在异性之间的做法,构成对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诉求的歧视,越来越与平等原贝IJ格格不入。

推动和实现每一个人享有与相爱的伴侣结婚的权利,将婚姻制度平等地适用同性伴侣,成为二十一世纪重要的平等权运动的目标。按照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机关类型划分,此类反歧视法律运动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立法赋权型”,另一种则是“司法确权型”。立法赋权型模式是指立法机关在确认和赋予同性恋者与同性伴侣婚姻权利方面起着更为积极和主导的作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在没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违宪审查裁决的情形下,立法机关通过审议、辩论、讨论和表决等立法程序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同性婚姻权。司法确权型模式是指司法机关等行使司法裁量权、违宪审查权等确认同性婚姻权,此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该裁决修正法律法规的模式。荷兰是“立法赋权型”模式的代表;美国马萨诸塞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贝IJ是司法确权型模式的代表。这两种模式不存在优劣之分,都是在各自特有的宪政制度和实践中形成的。

1.立法腻权型:荷兰

荷兰议会于1997年通过《注册伴侣法》。这部法基本上参照丹麦《注册伴侣法》制定,虽然两者有不同之处。和丹麦法一样,荷兰没有赋予注册伴侣共同监护权。因此,在荷兰,注册伴侣关系中一方不对另一方的子女有监护权。而且,与丹麦法不同,非荷兰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外国籍的同性伴侣不适用注册伴侣制,除非他或她已经根据其他条件获得了在荷兰的定居资格。此外,荷兰法律分别规定异性配偶和同性伴侣有权在对方死亡后领取对方的养老金。但是,荷兰法律没有规定养老金制度得同等对待异性配偶和同性伴侣。于是,虽然同性伴侣有权领取亡故伴侣的养老金,但与异性配偶领取的金额相比要小得多,因为按计算标准,注册伴侣只允许获得1997年以后所支付的养老金。

面对这些显而易见的不平等,荷兰政府承认注册伴侣制与婚姻制之间的不公平,特别是在同性伴侣收养权方面的不平等。1997年10月,荷兰政府设立的一个专家委员会一致建议荷兰法律应允许同性伴彳吕联合收养荷兰儿童,并允许注册伴侣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子女。1999年7月,荷兰行政机关向议会提交了确认这些权利的立法议案。议会审议时几乎没有反对声音,于2000年12月通过。2000年同时颁布的还有另外一部法律修正案。根据这部修正案,在荷兰没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和荷兰公民或荷兰的合法定居者结成注册伴侣关系,而且在养老金方面,注册伴侣获得了与配偶一样的地位。于是,从实体权利内容来看,注册伴侣制与婚姻制几乎相同。但是,即使如此,同性恋伴侣与异性恋夫妻仍然分别归属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范畴。这种所谓“平等但隔离”的局面仍然是充满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安有样。

就像荷兰同性婚姻法主要推动者之一荷兰莱顿大学法律系学者KeesWaaldjik所阐明的,注册伴侣关系制度的通过“并不意味着对敞开婚姻制度要求的停止。相反,社会和政治压力反而增强了。回顾过去,整个引入注册伴侣和共同收养制度的立法过程,似乎只会让遗留的歧视更加突现,因为婚姻制度仍然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外:婚姻制度排外的尴尬和与婚姻相比注册伴侣关系的孤立性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随着类似婚姻的注册伴侣制度的建立(包括随之产生的共同权,共同监护和共同收养),不向同性伴彳吕敞开婚姻制度已经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了”。于是,将婚姻制度延及同性伴侣,只是时间问题。在关于同性伴侣法律权利的最终问题解决后不久,开放婚姻制度的法案于2000年12月21日正式成为法律,并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婚姻制度适用于同性伴侣的国家。这个第一是多种因素交汇而成的。荷兰议会在经历注册伴侣制度的辩论之后,并不像41欧其他议会那样在提出同性婚姻法之前有一个过渡阶段,而是一直敞开对同性婚姻法的讨论。荷兰议会之所以持如此开放的立场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荷兰公众非常支持平等的婚姻权利;其次,反对同性婚姻的宗教势力在荷兰没有像在法国和德国等国那样强大;再次,荷兰基督教民主党(与其他北欧国家基督教政党类似)在1994年之后就不再是联合执政党。虽然政府的行动仍然很谨慎,但荷兰议会下议院在1996年就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开放婚姻制度并给予同性伴侣抚养权。为此,荷兰行政当局组成了专家委员会。1997年,该委员会在关于同性伴侣的共同抚养权的报告中建议婚姻制度向这些人开放。起初,行政当局只支持共同抚养权的建议,其理由是在《注册伴侣法》施行之后,没有必要再赋予同性伴侣婚姻权。1998年4月,荷兰议会下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其中要求通过同性婚姻法。在1998年议会选举之后,新的议会联盟于1998年8月承诺推动在这方面的立法。二年后,荷兰议会通过法律将婚姻制度扩展到同性伴侣。

2.司法确权型:美国马萨诸塞州

在美国,婚姻事务属于州管辖的事务,同时,州最高法院有权根据州宪法审查州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州宪法。这些是美国马萨诸塞州可以实现司法推动承认同性婚姻权的典型的法治背景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