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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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企业合同的风险管理(16)

承租人在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转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一、租赁物的名称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租赁物的名称。如租赁物是汽车,应当注明车辆的型号、品牌、车牌号、车架号、行驶证号等信息内容。如果租赁物是房屋,应当注明房屋地址、门牌号,以及面积、朝向,甚至几室几厅信息。如果租赁物是设备,则应当注明设备的型号、品牌、生产日期、折旧情况等信息。

二、租赁物的数量

这与其他合同的数量方式基本一致,前面总则部分已有介绍,在次不再赘述。

三、租赁用途

签订合同时对于租赁用途应当明确具体,如租赁物是汽车,用于营运,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约定清楚;如果租赁物是房屋,则应当根据房地产权证准予的范围使用。例如,房地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是居住,一般不得用于办公,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租赁期限自何时起至何时止。但须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以合法使用租赁物,租赁期满还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继续合法有效的使用租赁物。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关于租金的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最为在意的问题。通常,出租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月租金的数额,还会约定合同在第三年或者第五年开始按照原租金的一定百分比递增租金。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双方在约定租金时,还应当将与租赁相关的其他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约定清楚。例如,租赁时产生的税负一般应当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但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承担方式;租赁时还可能发生物业费用、清洁费用、水电设施的使用费用等。但对于工业厂房的租赁,则要注意,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有时候出租方提供的工业用电不能满足承租方的生产需要,有时候承租方必须申请用电扩容,届时也将产生不菲的费用,而对于这笔费用的承担,尤其是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关系提前终止时如何处理,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租赁写字楼等办公用房时,有时还涉及到中央空调费,车位使用费等费用。

文本范例:

五、管理费、租车位费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5—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车位租赁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租赁期内,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就该房屋的租赁向甲方指定的并实际承担该房屋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交付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物业公司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对该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该物业公司预付该房屋当月的管理费。若乙方逾期支付管理费,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有关费用的100%支付违约金。

5—3管理费支付方式为:乙方将其应付的款项汇入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乙方的账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扣减其应付的每月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5—4乙方可移入该房屋电话线8条,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占线费每条人民币1000元。

5—5本租赁房屋所在物业规定供应空调时间为(周日及公共节假日不供应):

星期一至星期五:8:50—18:00。

星期六:10:00—16:00。

若乙方要求超时中央空调,必须一个工作日之前预先通知物业公司,超时空调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小时人民币0.4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最低收费额为人民币400元)。

若乙方要求计算机房24小时冷水循环,收费标准为每十平方米每月人民币600元,不满十平方米按十平方米计算,超过十平方米不满二十平方米按二十平方米计算,以此类推。

5—7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其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电费(每度人民币0.92元)、水费(每立方人民币2.25元)、超时额外空调费和电话装置等费用。乙方应于收到账单后按时支付该等费用。若水、电、煤气、空调和电话在甲方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停止供应或发生故障或损坏,则甲方无须对乙方负任何责任。若有关政府部门对水电费进行调整,则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规定的水电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租赁物的维修

(一)维修义务的设定和承担方式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租赁物并享受所带来的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因此,涉及到租赁物的维修问题,通常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在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因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向出租人提出维修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出租人应当在该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已经垫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但需要注意的,在有些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是承租人的义务。

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交易习惯或商业惯例:在汽车租赁中,一般都是由承租人负责汽车的维修的。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房屋租赁中就有“大修为主,小修为客”的说法和习惯。

约定义务:有时为了能够对租赁物及时、更好地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

(二)维修条款和维修责任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提示

作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使用所租赁的机动车之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况,特别是车子的发动机、油、水、电气、方向制动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车辆和车检年检手续,或将该文件手续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出租人可能以承租人的注意义务和对于车况的认可而免责,可能导致承租人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