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组织架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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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资产权益维护管理系统的事务工作项梳理

资产权益维护管理系统模块的目标是协调企业组织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底线,保障企业组织整体利益与所有外部环境活动主体利益的平衡,以达到协调相互之间关系的目的。其功能作用的依据是经济法、环境法、合同法、税法、民法等相关法律健全完善的标准。但这些法律都只是提供了一个协调相互关系的稳定框架。

资产权益维护管理系统是资金财务系统的第六个二级子系统。尽管企业组织是由投资者、经营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四个内部环境活动主体,以及国家政府、社会公众、产品客户和合作伙伴四个外部环境活动主体,共同所有的准公共组织。但它首先体现为投资者、经营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四个内部环境活动主体共同构成的一个社会经济活动实体。

企业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内部环境活动主体存在着直接的同一性。而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仅仅是因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与它们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才成为企业组织的利益关联主体。因此,企业的存在也就必然会把保证其内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利益放在首位。但保证企业组织内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利益,却不能以损害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利益为代价。

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对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紧密依存关系,决定了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保障企业组织与其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和融洽。这种关系实现协调和融洽的底线,就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也就是说,企业组织即使不通过主动为外部环境活动主体承担更多的义务,作出更多的奉献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以寻求外部环境活动主体对企业发展的支持,也至少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这个二级子系统的具体内容,可定义为外部法律关系。因为在此要协调和融洽的是企业组织内部环境活动主体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以国家法律法令为底线协调融洽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通过外部法律关系的管理,一方面保证不让企业组织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侵害企业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内部环境中任何一个活动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组织内部环境活动主体利益的维护,不能侵害企业组织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利益。

这一个二级子系统,也就是外部法律关系管理这一个系统模块。

企业组织内部关系往往也涉及到企业组织整体权利问题,也有一个权益维护问题。但在企业组织内部关系中,代表企业组织整体利益的往往是企业资产的集中占有者——大股东、董事、董事长,他们在企业组织内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内部关系的其他主体有任何危及企业组织整体权利的行为发生都会被代表企业组织整体利益的董事长、董事、大股东轻易地制止和纠正。而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关系就不同了,企业组织内部无人能把控。发生了利益冲突或矛盾,就只能主要借助法律来协调。尽管这种关系发生冲突和矛盾,并不是只有法律诉讼一条途径,忍让、调解、逃避也都是可行的。但要保障企业利益完全不受侵害,它往往是解决这种冲突和矛盾底线的唯一办法。

这一系统模块功能作用的依据是经济法、环境法、合同法、税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但这些法律都只是提供了一个协调相互关系的框架。这一系统模块的功能作用健全完善的标准,却是通过保证相互之间关系的协调,以保障企业整合外部资源的能力实现稳定。

在企业组织运行的现实中,很多人对这一系统模块的功能作用定位存在太多偏颇。他们把这一系统模块的功能作用,仅仅定义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利益,对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利益却置之不顾。有的甚至伪造证据或者钻法律的空子,为维护自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权利,不惜伤害这些活动主体的利益。殊不知通过对这些活动主体利益的侵害获得企业利益,是“杀鸡取卵”行为。它不免会堵塞企业对外部资源整合的渠道,进而截断企业通过整合外部资源实现发展的途径。这也就背离了这一系统模块功能作用的终极目标。

这一系统模块的目标是协调企业组织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底线,保障企业组织整体利益与所有外部环境活动主体利益的平衡,以达到协调相互之间关系的目的。在此尤其要强调这一系统模块的目标,不能仅仅定义为保障企业的利益不被外部环境活动主体恶意侵犯,而是融洽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关系,以获得更多、更广泛的认同,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打赢官司决不是这一系统模块的目的。在企业组织运行的现实中,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一点,往往是赢了官司,输掉了人心,也输掉了发展的机会。这一类例子在现实中比比皆是,最典型的是三株集团。它在常德赢了官司,但却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最后也输掉了企业存在的余地。

其事务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进行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行为活动限制在中华民族共有的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2)依照道德规范,审核所有与外部各种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结成的各种关系,以在保障和维护企业组织整体的合理、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保障和维护外部环境活动主体的利益。

(3)依法审核与外部环境主体签订的法律文件,一方面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保障所签订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避免因为不合法条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4)对企业组织整体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按照企业组织能容忍的最大限度为底线进行协商调解,以通过协商调解,化解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

(5)对企业组织整体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已经发生,并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化解的冲突与矛盾提起诉讼,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6)总结分析企业组织整体与外部环境活动主体之间冲突和矛盾发生的根源,以及处理的有效方式,并撰写分析报告报批后贯彻落实,以减少和避免二者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与矛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