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乡镇企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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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乡镇企业买卖患病家禽违法吗?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2005年4月,某市发生了禽流感,该市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出禁止该市家禽流通、关闭所有家禽交易市场的通告。该市某企业在明知市政府通告的情况下,为一外地客商与当地家禽饲养场作中介,帮助该客商收购了5 000只家禽,并协助其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运出该市,该企业从中收取了1 000元中介费。

该市农业局通过调查,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提出没收违法所得1 000元,并处3 000元罚款的处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该企业,并应该企业的要求依法组织了听证会,最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 000元,罚款3 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主要涉及家禽交易中的中介行为能否构成违法经营动物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出了禁止该市家禽流通、关闭所有家禽交易市场的通告。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再从事家禽交易。但某企业却利欲熏心,帮助外地客商从本地收购家禽并运出该市,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其行为显然构成了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和经营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因此,某市农业局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一般情况下,商业交易中的中介行为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起提供信息、沟通协调的作用,中介人对于买卖双方交易中的具体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国家对特定商品的交易作出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中介人的中介行为就可能不再是单纯的中介行为,而可能构成违法经营该特定商品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对主要责任者某外地客商和当地某家禽饲养场进行处罚;同时,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责令他们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并没收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视情况予以销毁或隔离,以切断疫病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