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村利用本村果园开办水果加工厂,引进了一部分新设备和加工技术。在选择加工厂地点的时候,厂里村民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村里大片果树种植在后山上,山下不远处有一片土地,可以占用用来作厂址,距离果树近,可以方便运输,节省成本;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山下的那片土地是肥沃的耕地,不应当被占用,厂址应该另选荒芜的地面,开发利用。问:对于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有何规定?
本案中该水果加工厂该如何选择厂址?
根据《乡镇企业法》规定,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由此可知,国家一方面鼓励支持乡镇企业的建设发展,同时也注意对企业占用土地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规划,本着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一般应当利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耕地。
在本案例中,水果加工厂选用厂址应遵守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不能为了方便运输、节省成本,就自行决定占用耕地。所以,水果加工厂应当选择开发荒芜的土地作为厂址。同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