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七十九章注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兼并,造成失去土地的农民,仍旧需要按照户籍人丁口数上缴农业税收。此文当是针对时弊之策论,提出以契约收购代替税收。管子便是有同样的主张。其主张废除农业税,征收工商税和流通税,并通过山海之资以充实国库,垄断粟米发行货币,其根本性的支撑就是契约收购。旧注不明,解说多有歧义。)
[通行王弼本]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今通行文本有擅自移《六十三章》“报怨以德”四字于“安可以为善”前,不可取。根据前后文义,大怨,当指苛捐重税,民怨沸腾;余怨,当指清除苛捐重税后犹保留什一而税,百姓失去土地者,仍旧需要按人丁缴税,故有余怨。)是以圣人执左契,(“左契”帛书甲本为“右介”,遂致争议。高亨以圣人贵右,所持当是右契。高明校注帛书时,显然也是支持“右契”的观点的。其以甲骨文字左右相近,认为“左契”是“右契”之误,以后文本应该订正为“右契”。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易林》云:“符左契右,相与合齿。” 《礼记·曲礼》云:“献粟者执右契。”显见左契为责,右契为合。责为取,合为予。故《周礼》有:“听取予以书契。”书契左右无非似现今甲方乙方。古之书契,今虽少见,却也有迹。如在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一件木质的符券,长14.5厘米,宽1.2厘米,上书“平望青堆燧警候符左券齿百”,其上右侧有一个刻齿,齿的缺口中有一个左半的“百”字。可见文契剖分,以约取予。契左者右简,契右者左简。以右为贵,故圣人执右简是为左契。帛书“右介”当指“右简”。)而不责于人。(责,取也。谓,圣人不取于民也。圣人依照契约用钱财收购百姓粮食,故不取于民也。)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彻,税也。郑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论语》:“盍彻乎。”其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孟子·滕文公》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司彻,指君主征税于民,民无偿交付粮食或钱财,故取于民也。君主司契无取于民,故有德。君主司彻取于民,故无德。)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亲,私。与,施予也。善,大也。人,仁也。天道无私,常施予而有大仁也。)
[帛书]
和大怨,必有余怨,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右介,(介,隔也。右介,剖分介隔之右,是为右简。)而不以责于人。有德司介,无德司彻。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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